郑某、张某犯故意伤害罪,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4-05-13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广 东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11)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0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添才,男,196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广东省恩平市东城镇鹿颈村民委员会坦巷村10巷10号。系被害人陈健明之父。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锦贞,196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广东省恩平市东城镇鹿颈村民委员会坦巷村10巷10号。系被害人陈健明之母。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东杰(自报),男,198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县那龙镇那料村委会那料村十巷4号,捕前暂住广东省恩平市大槐镇恩侨医院宿舍。因本案于2009年11月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恩平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家耀,男,1992年5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系广东省恩平市恩城原东安镇府内的黄的商行仓库的搬运工,户籍地广东省恩平市大槐镇良洞村民委员会石仁坑村下一巷五号。因本案于2009年11月1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恩平市看守所。
上诉人(法定代理人暨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泽沛,男,1962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广东省恩平市大槐镇良洞村民委员会石仁坑村下一巷五号。系上诉人张家耀之父。
上诉人(法定代理人暨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唐玉群,女,1962年10月4日出生于广东省恩平市,汉族,农民,户籍地广东省恩平市大槐镇良洞村民委员会石仁坑村下一巷五号。系上诉人张家耀之母。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郑东杰、张家耀犯故意伤害罪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添才、黄锦贞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0年10月28日作出(2010)江中法刑一初字第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添才、黄锦贞、原审被告人郑东杰、张家耀及张家耀的法定代理人暨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泽沛、唐玉群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及听取各上诉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9年9月1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郑东杰等人对正站在广东省恩平市恩城镇恩新西路如福金行附近的被害人陈健明等人实施殴打,陈健明等人立即逃跑。被告人张家耀等人发现逃跑的陈健明后,又持铁水管、尖刀等对陈实施殴打,致使陈身体多处损伤并倒地。陈健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添才、黄锦贞系陈健明的父母,系农业家庭户口。张家耀在犯罪时尚未满十八周岁,张泽沛、唐玉群是张家耀的父母。郑东杰、张家耀等人故意伤害致陈健明死亡,造成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合计148383.50元。
以上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供述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交的相关材料等证据证实。
原判认为,被告人郑东杰、张家耀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郑东杰、张家耀均系主犯。郑东杰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张家耀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且认罪态度好,依法可减轻处罚。郑东杰、张家耀等人故意伤害致被害人死亡,应当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张家耀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其法定代理人应当对其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东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二、被告人张家耀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三、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郑东杰的作案工具天语黑色手机1部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公安机关扣押的其他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四、被告人郑东杰、张家耀及其法定代理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泽沛、唐玉群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添才、黄锦贞经济损失148383.50元。其中,由被告人郑东杰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人民币89030.10元;由被告人张家耀及其法定代理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泽沛、唐玉群承担40%的赔偿责任,即人民币59353.4元。
上诉人陈添才、黄锦贞提出:原审判决对郑东杰、张家耀的量刑过轻,附带民事赔偿不足以补偿上诉人的经济损失。
上诉人郑东杰提出:原审判决量刑过重,其所承担的赔偿份额过多。
上诉人张家耀、张泽沛、唐玉群提出:原审判决量刑过重,同案人均应一起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数额过大。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18日23时许,上诉人郑东杰受他人指使到广东省恩平市恩城镇群英桌球室殴打该桌球室的女服务员吴银花,被吴银花男友的朋友吴日明、陈健明等人当场制止。郑东杰对吴日明等人怀恨在心,便纠集上诉人张家耀、吴世新、邓达楚、梁文乐(均另案处理)等人准备报复。期间,吴日明、陈健明等人也曾对郑东杰等人进行过追打。次日凌晨2时许,郑东杰在恩城镇恩新西路如福金行路段发现了陈健明等人后,马上通知张家耀等人到场帮忙,追打陈健明等人,陈健明等人见状立即逃跑。在追打过程中,张家耀、梁文乐、邓达楚在恩新西路与中山中路之间的横巷中的明兴老牌礼粉店附近发现了正在逃跑的陈健明,在邓达楚的指挥下,梁文乐持匕首刺陈健明的大腿和背部等部位,张家耀则持铁水管殴打陈健明,致陈健明受伤倒地,被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经法医学鉴定,陈健明系生前被他人用锐器损伤造成左肺破裂、右股静脉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另查明,上诉人陈添才、黄锦贞系被害人陈健明的父母,陈健明系农业家庭户口。张家耀在犯罪时未年满十八周岁,张泽沛、唐玉群是张家耀的父母。郑东杰、张家耀等人的犯罪行为造成陈添才、黄锦贞的经济损失分别为死亡赔偿金127996元、丧葬费20387.50元,合计人民币148383.50元。
以上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和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广东省恩平市公安局恩公(刑)勘(2009)226号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及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广东省恩平市恩城街道办事处恩新西路如福金行侧巷,中心现场位于恩新西路太子龙服装专卖店门口处。在太子龙服装店门口的路面上见一有10CM×10CM的滴落状血迹,该血迹由东往西一直延伸至恒信通讯手机店门口,且在该手机店门口路边处发现一只带有血迹的拖鞋。从该手机店门口的血迹往如福金行侧巷方向延伸,该延伸血迹变为行进血迹,一直延伸至金行侧巷中山中路37号对面的保案堂药材店门口处。紧靠金行侧巷的东边方向均为百彩时装城,在百彩时装城对面的薇薇服装店门口处见有一滩100CM×70CM的血泊。其他未见异常。公安人员在抓获上诉人郑东杰、张家耀后,扣押了张家耀的黑色索爱手机1部、郑东杰的黑色天语手机1部及扣押了涉案的车牌号为粤J366S8雅马哈LYM100T女装黑色摩托车1辆、粤JA818G二轮摩托车1辆。
2、广东省恩平市公安局恩公刑技法鉴字(2009)419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及照片,证实被害人陈健明身上共有25处创口以及部分皮肤挫擦伤,其左肩部背侧、左腰背部、左上臂外侧、左大腿后侧、双侧膝关节前侧至小腿前侧等处均检见钝器伤,应系被钝性外力作用所致;其余损伤均为锐器伤,应系被他人(如2人以上)用锐器(如单刃尖刀类)砍击、刺击形成。死者的致命性损伤为左肩部背侧创口、右大腿外侧创口,均属刺创。结论为:陈健明生前系被他人用锐器损伤造成左肺破裂、右股静脉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3、广东省江门市公安局江公(刑技)鉴(法物)字(2009)0539号法医学DNA检验鉴定书,证实在案发现场提取的4份可疑血痕均检出人血成份,来源于陈健明的可能性为99.99999999%。
4、广东省江门市公安局江公(刑技)鉴(法物)字(2009)0626号法医学DNA检验鉴定书,证实公安人员从粤JA818G摩托车前板上、前轮胎上提取的可疑血痕均检出人血成份,来源于陈健明的可能性为99.99999999%。
5、证人吴银花的证言:案发前,我在群英桌球室上班期间不小心将“地主王”的烟弄在地上,双方发生争执。次日凌晨零时许,我打电话叫我男朋友“杰仔”过来接我下班,在楼下被“地主王”以及另外2名不认识的男青年拦住, 1名男青年手持1把摩托车防盗锁走过来,殴打我的头部和手部,并用拳头殴打我的腹部1下。当“地主王”他们准备离开时,有1辆出租车经过这里,见到我男朋友在那里,从车上下来4名男青年,他们一下车就追“地主王”他们。凌晨2时许,我男朋友打电话告诉我,他们刚才驾驶摩托车在恩城东潮街用刀将“地主王”砍伤入院了;上午9时许,我男朋友再次打电话告诉我他们这边被砍伤的人经抢救无效死了。
6、证人冯盼华证实吴银花与“地主王”确实因为香烟的问题而发生纠纷,而2009年9月19日零时许,吴银花下班时被几名男子殴打。
7、证人吴日明的证言:2009年9月18日23时许,我与陈健明、吴泽亨、李建民等4人准备出去玩。在打出租车时,看到朋友“杰仔”在一间桌球室楼下处等人,双方打了招呼。当我们刚上了1辆出租车时,看到有4名男青年同乘1辆女装摩托车驶到“杰仔”面前,他们都拿着刀具,和 “杰仔”吵架,我还看到“杰仔”不知从何处拿出来1把刀与对方对峙。我们见形势不对,就下车问“杰仔”发生了什么事(当时,“杰仔”没有回答,事后才告诉我们是因为他女朋友与别人发生口角一事引起的。),我们还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与他们对峙,对方见我们人多,就离开了。我和吴泽亨追对方,但没有打到对方,我用匕首掷向对方,匕首跌在地上弹起来,可能弄伤了对方的一个人。后来我因无法打通陈健明、吴泽亨的手机,就让李建民去找陈健明和吴泽亨。他们过来后,吴泽亨说:“有人伏击我们哗,快走啦!”,我们马上跑开。当我们跑到恩新路与锦城北街口处时,突然有4名男青年同乘1辆女装摩托车在我们身后停下来,坐车的3人走下车,其中1人说:“就是他们,打他们。”,每人都掏出刀向我们追过来。我们逃跑时,陈健明跑在最后,被对方的人砍了几刀并倒在地上,当时我看到有3个人在砍陈健明。由于我自身难保,没法顾陈健明,就一直向前跑。经过中天网吧时,我朋友“四眼”还在那里,看到我们被追,他就迅速驾驶摩托车载我们,吴泽亨和李建民先上车,我还未来得及上车,对方就追来了。差不多追上我们时,那个追砍我们的人用手中的刀砍向我们,但由于驾驶的摩托车失去平衡,连人带车一起滑到在公路上。我们就趁机开车跑。没过多久,对方的人驾驶摩托车持刀又追了上来,当追到小岛批发市场附近时,他们又将刀飞了过来,但没有砍到我们。
辨认笔录证实,吴日明于2009年11月11日对公安机关提供的一组12张男性照片进行辨认,其认出(3)号照片的男子即(郑东杰)就是在恩城大街追砍他们,后来坐在摩托车尾持刀追砍他们至恩城小岛水果批发市场附近处,并向他们飞刀的男子。
8、证人吴泽亨、李健民证实的情况与吴日明证实的情况基本一致。
9、证人吴裕庭的证言:我绰号叫“地主王”、“老鼠”或“老鼠尾”。2009年9月18日15时许,我和朋友在恩城群英桌球室打桌球,服务员 “阿花”在看台记分。期间,我将1支香烟放在桌球台面边处,并继续打球。 “阿花”要求我将烟拿开,我没有理睬,接着她就走过来将烟扔在地上。双方因此发生争吵。16时许,我打电话给“杰仔”(即郑东杰),让他打2巴掌桌球室的那名女服务员。当晚22时许,我在东潮街一间盐焗鸡的档口处打电话给“杰仔”,并告诉他那名女服务员是凌晨时许下班。23时许,我又打电话告诉他那名女服务员快下班了。不久,“杰仔”驾驶1辆黑色女装摩托车搭载2名男青年来到盐焗鸡档口处,我和“杰仔”等4人来到群英桌球室楼下,恰好遇到下班的“阿花”和接她的2名男青年。于是,我对“杰仔”说就是她了,“杰仔”就拿1把摩托车防盗锁和他带来的2名男青年一起上前殴打那名女服务员。不久,接“阿花”下班的1名年轻人从他的摩托车处拿出1把刀走向我们,“杰仔”说拿刀出来,不知是谁从“杰仔”驾驶的摩托车的车斗处拿出装刀的袋子。这时,传来了“干什么啊”的声音,“杰仔”就喊道:“有人来,快跑!”,“杰仔”就驾驶摩托车跑了,我也跑开。约5分钟后,我打电话给女朋友刘炎娟,并告诉她我刚才在群英桌球室打架,拖鞋丢在那里了,让她过去帮忙捡回来。然后,我和刘炎娟就回到东潮街盐焗鸡档口处和朋友一起喝酒。我打电话给“杰仔”,“杰仔”说刚才有个朋友的手部被砍了2刀,在医院花费了300多元,我说费用由我出,并告诉“杰仔”我在东潮街盐焗鸡档口处喝酒。凌晨1时许,“杰仔”驾驶摩托车过来一起坐。大约10分钟后,就有3至4名男青年持刀向我走过来,我往长堤方向跑,后被对方追上来用刀砍伤了。随后,我被送到了人民医院治疗。在治疗时,“杰仔”曾打电话给我说他们在恩新路砍伤了1个人,伤的很严重,并让我帮忙留意一下。“杰仔”的电话号码为13536247275。
辨认笔录证实,吴裕庭于2009年9月25日经对公安机关提供的一组12张男性照片进行辨认,其认出(9)号照片的男子即(郑东杰)就是“杰仔”。
10、证人吴秀武的证言:我与郑东杰是同学关系,他是住在大槐卫生院宿舍的,外号叫“杰仔”或“阿杰”。2009年9月18日晚,郑东杰驾驶1辆黑色中鲨款摩托车搭载我到恩平玩。他开的那辆摩托车的车牌号码是粤JA818。当晚23时许,在恩平市恩城大街的东方羽毛球馆那里,“老鼠”对郑东杰说桌球室有个女仔很嚣张去打那个女仔,后郑东杰驾驶摩托车搭载“老鼠”和“黑鬼”走了。19日凌晨2时许,郑东杰告诉我,他们刚才在恩城打架,对方有个人流了很多血,可能不行了。
辨认笔录证实,吴秀武于2009年10月6日经对公安机关提供的一组12张男性照片进行辨认,其认出(5)号照片的男子(即吴裕庭)就是“老鼠”。
11、证人伍健明的证言:2009年9月19日凌晨,我在天星网吧后门楼梯处和吴泽亨、陈健明聊天时,有3名男青年驾驶1辆摩托车连续2次在停车场里转了1圈,吴泽亨说是踩点的,并和陈健明向旁边的楼梯处躲藏。后我来到中天网吧的大门口处时,看到7、8名男青年在那里议论纷纷,我冲过去看发生了什么事。当时,我看到陈健明光着脚一瘸一瘸的在街上行走,我问陈健明发生了什么事,陈只说走不动。我看到陈健明左手手腕位置在流血,并滴在地上。陈健明当时是向如福金行那条横街走去的,我看他走起来很吃力就过去扶他,但被陈健明推开了。后我看到有人驾驶摩托车停在路中间,并开着大灯照过来,坐在车尾的人看到我后就下了车,我就逃走了,并看到陈健明往大街方向逃走。第二天,我才知道陈健明经抢救无效已经死了。
12、证人刘炎娟的证言:我是吴裕庭的女朋友,吴裕庭的绰号叫“地主王”。2009年9月19日凌晨1时许,我和吴裕庭以及几名朋友在恩平市东潮街盐焗鸡档口喝啤酒。突然有4至5名男青年手持刀具从新平路方向冲过来,吴裕庭见状马上往长堤方向跑去,但很快被对方追上,并持刀朝吴裕庭身上砍。我当时在那里喊,其中1名男青年举起刀来想砍我,我立即用双手抱着头,但对方没有砍下来。随后,我看到吴裕庭跌倒在地上,对方那帮人就走了。
13、证人黄小玲的证言:2009年9月19日凌晨2时许,我在恩平市恩新街如福金行侧巷的礼粉小食店档口处经营时,见到有1名约18岁的男青年步行到我档口处。我看到他的左手流着血。约20秒钟后,有1名同样年纪的男青年走过来,对那名受伤的男青年说快走啦。当2人准备离开的时候,有1辆女装摩托车驶来,当那辆摩托车驶到我档口处时,突然有人大叫是他们,接着摩托车上有2个人下车追打先前的2名男青年,那名受伤的男青年往原路向如福金行方向逃跑,另一男青年则迅速往对面的黑暗小巷逃跑。下摩托车的2名男青年追着受伤的男青年沿着如福金行的侧巷跑去,而负责驾驶摩托车的那名男青年也开着摩托车追了过去。受伤的男青年跑到卖服装的档口处时,被追上来的摩托车撞翻倒在水泥地面上,开摩托车的男青年大喊:“打死他!打死他!”接着,赶过来的2名男青年1人持匕首对倒地的男青年的身上用力刺,另1人持水管铁往倒地的男青年身上用力打。大约1分钟后,打人的2名男青年停了手,但开摩托车的男青年指挥并大喊:“打死他!打死他!”随后,那2名男青年又继续殴打倒地的男青年。当时,我看到被打的男青年流了很多血在地面上。
14、证人陈添才的证言:2009年9月19日凌晨2时许,我妻子打电话给我,说儿子陈健明现在恩平市人民医院抢救,他是被人砍伤的。到凌晨5时许,我妻子又打电话给我说陈健明抢救无效死亡了。后来我赶到医院的太平间,看到了我儿子的尸体。
15、上诉人郑东杰供述:2009年9月15日左右,吴裕庭出钱让我帮忙殴打1个桌球室的服务员,我答应了。同月18日晚23时许,我纠集了吴秀武、叶晓亮跟随吴裕庭来到恩平群英桌球室门口,在吴裕庭的指认下殴打了女服务员。在殴打女服务员时,有几名男青年从出租车上下来,并手持匕首追我们,我被一黄毛的青年匕首投掷,后我们就逃跑了。后来,我驾驶摩托车搭载叶晓亮在东潮街老牌黄鳝饭店找到了正在喝茶的邓达楚、张家耀以及梁文乐等人,邓达楚还问我被何人追。叶晓亮接听了1个电话,并说吴艺新在羽毛球馆等我们,我就叫邓达楚跟我们到羽毛球馆,叫上吴艺新一起去找追我们的那帮人。于是我驾驶摩托车搭载叶晓亮,邓达楚驾驶另1辆摩托车搭载梁文乐、张家耀一起来到羽毛球馆门口,吴艺新以及梁劲宏正在那里等。之后,我们7个人就在那里商量如何去找那帮人,假如找到就砍他们,我还告诉大家黄毛(即吴日明)的特征,梁文乐说他认得此人,并说经常在天星网吧上网。期间,吴艺新又打电话叫他的1名朋友驾驶1辆红色的助力车过来。之后,我们兵分三路去找那帮人。我们四处寻找对方,但均未找到,后我们又在东方羽毛球馆会合,并说过几日到天星网吧找对方。大约5分钟后,吴裕庭打电话叫我到东潮街喝酒,于是我到东潮街一间盐焗鸡档口和吴裕庭等几个人一起喝酒。后来,突然有1辆灰色女装摩托车向我们高速驶来,车上有4名男青年,他们来到距我们3至4米远处急刹车停下来,车上的男青年跳下来并向我们冲过来,我感觉不妙,并立即往前面的小巷迅速跑去。我打电话给邓达楚说我在东潮街被人追,并让他快带人过来。后当我返回东潮街时,看到吴裕庭被砍伤并晕倒在地上。不久,邓达楚等6人驾驶摩托车赶过来,我心想一定要找到那帮人,并且要砍他们。接着,我对邓达楚等人说去找那帮人。然后,我驾驶那辆黑色雅马哈女装摩托车搭载叶晓亮、梁劲宏去恩城锦江市场一带找人,吴艺新的朋友驾驶那辆助力车搭载吴艺新去找人,邓达楚驾驶车牌号为“818”的黑色大沙搭载梁文乐、张家耀去找那帮人。后因找不到人,我们又返回东方羽毛球馆那里。后来,我看到有1辆摩托车搭载2个人经过,而其中1个人就是染黄头发的男子,于是我去追。当我经过中天网吧时看到黄毛和几名男子在路边,不久邓达楚驾驶摩托车搭载张家耀以及梁文乐来到,我再次返回东方羽毛球馆接人过来。当我搭载叶晓亮、梁劲宏、吴艺新赶来时,看到黄毛等人准备走,于是我加大油门将摩托车开到他们面前停下,并指着黄毛等人说:“就是他们,砍他!”这时,我看到黄毛那方有4人各持匕首冲向我们,吴艺新拿起水管打在冲在前面的1名男子的头部,并把他打倒在地,后叶晓亮拿开山刀砍那名男子的脚部、梁劲宏拿水管殴打那名倒地的男子。对方另外3人见状就跑,我则拿菜刀追黄毛,我追了几十米远时,黄毛就扔了1把匕首过来,但没有刺中我。接着,我就驾驶那辆黑色雅马哈摩托车自己去追对方,我看到前面有1辆摩托车接应对方的这3名男青年,其中黄毛最后1个上车。于是,我加速追了上去,当我的摩托车碰到对方乘坐的摩托车的车尾时,车失去平衡后摔倒在地上。我爬起来后又追上去,并将手中的菜刀扔向他们,但没有扔中。这时,叶晓亮开车赶了上来,我坐上车,并且1只手拿菜刀、1只手拿着叶晓亮的开山刀继续追赶对方。当追到小岛市场附近时,我又将开山刀扔向对方,但又没扔中。后对方又掉转头追其和叶晓亮到酒吧街就往金色焦点酒吧方向驶去了,我和叶晓亮停下来并各自从地上拾起1快石头,并偷偷的跟着他们。我在金色焦点酒吧门口看到了黄毛等人,对方看到我和叶晓亮后想冲出来拦住我们,我和叶晓亮就将手上的石头扔向对方,对方一停顿,我和叶晓亮就加快车速离开了。后邓达楚打电话给我说他们在恩新大街附近打伤了对方其中1个人,那个人受伤很严重,还让我快点离开。后我们在青湖村和邓达楚会合,在谈论刚才发生的事期间,梁文乐说邓达楚驾驶车牌号为“818”的那辆黑色大沙摩托车搭载他和张家耀,在一间礼粉店附件看到有2名跑步且气喘吁吁的男青年,梁文乐将其中1人按倒在地上,并用手中的匕首刺那个人的大腿、背部等处。张家耀说他当时追另1名男青年,但被对方从小巷逃跑了,接着他又返回来用水管殴打那名倒地男子的脚部和身体。同时,邓达楚还说当时那名男子的血喷射到他们3个人的衣服及黑色大沙摩托车上。我的手机号码是13536247275、13432234923。
辨认笔录证实,郑东杰于2009年11月10日对公安机关提供的两组各12张男性照片进行辨认,其认出A组(2)号照片的男子(即吴日明)就是他们持刀追砍的染黄色头发的男子。其于同月11日还对公安机关提供的四组各12张男性照片进行辨认,其认出张家耀以及邓达楚、叶晓亮、梁文乐、吴艺新等人。郑东杰还对案发现场进行了指认。
16、上诉人张家耀的供述:2009年9月份中旬的一天,我和邓达楚、梁文乐等人在恩城东潮街的一间川菜馆吃夜宵。期间,邓达楚接听了1个电话,并说郑东杰在大街红绿灯停车的位置被人打了,并让我们过去帮忙。后邓达楚驾驶那辆车牌号为粤Jxx818的大沙摩托车搭载我和梁文乐来到恩城东方羽毛球馆门口(原恩城电影院),看到郑东杰和他的2名朋友在那里。郑东杰说有5至6名陌生的男青年不知何原因追打他们,邓达楚就提出找对方出来打一顿,郑东杰显得很气愤,并表示一定要找那帮人进行报复。随后,邓达楚就打了几个电话叫人来帮忙找那帮人,约5分钟后,吴艺新等人就驾驶摩托车来了。随后,郑东杰讲了那帮打他的男青年的特征,我和梁文乐乘坐邓达楚的摩托车、郑东杰带领另外几个人开始分三路去找对方那帮人。后因没找到人,我们通过电话联系又回到东方羽毛球馆,郑东杰以及邓达楚根据那帮人的特征,推测出对方经常在天星网吧、中兴网吧玩,就商量好要伏击那帮人。随后,邓达楚就搭载梁文乐离开了,郑东杰也说要去找那帮人,也驾驶摩托车离开了。不久,邓达楚和梁文乐带回来10多根铁水管,我和其他人就上前每人拿了1根。后邓达楚接听了1个电话并说郑东杰在东潮街被那帮人打了,并让我们人快点过去,我们立即手持铁水管跑向东潮街。当我们赶到东潮街近“T”形路口位置,发现郑东杰的1名朋友躺在地上,地上流着1摊血,郑东杰说对方往锦江市场方向跑了,我们就到处找,但仍没找到,我们就又回到东方羽毛球馆集中商量。几分钟后,有1名男青年驾驶1辆黑色女装摩托车从羽毛球馆门口经过,郑东杰说那个人很可疑,就独自驾摩托车追上去。不一会,邓达楚接到郑东杰的电话并说对方那帮人在中天网吧门口对面,于是我和梁文乐搭乘邓达楚的摩托车来到中国移动营业厅路口,郑东杰让我们去大街和锦城北交界十字路口附近监视那帮人,他自己则回羽毛球馆叫其他人过来。期间,那帮人朝我们所在的方向走过来,我和邓达楚、梁文乐暂时躲避了一下,但后来发现对方不见了。邓达楚就打电话问郑东杰,接着邓达楚搭载我和梁文乐在一间宵夜档口处发现有2名男青年迎面走过来,他们看了我们一眼,其中1名男青年立即转身往右边的小巷逃跑,另1名男青年也转身一拐一拐地往左边那条街逃去。邓达楚立即停车,我和梁文乐立即跳下车追那名一拐一拐的男青年,同时邓达楚驾驶摩托车先追了上去。后当我追到左边那条街的中段位置时,看到邓达楚驾驶摩托车将那名一拐一拐的男青年撞倒在地上,那名男青年头朝大街方向趴在地上,邓达楚马上下车就上前用脚踢那名男青年的头肩部。这时,我和梁文乐也冲了上去,我拿铁水管不断地砸那名男青年的双脚,而梁文乐用1只手按住那名男青年的身体,另1只手持匕首朝那名男青年大腿位置不停地刺,那名男青年没有反抗并不停地叫:“不要!不要!”后邓达楚坐到摩托车上并不停地叫:“砍他!砍他!”梁文乐就继续用匕首刺那名男青年的大腿和手,我继续用铁水管砸那名男青年的双腿。我看到那名男青年身上有血流到地面上及梁文乐的右手和裤子上,而邓达楚所驾驶的那辆摩托车的车头大灯处也有血迹,我所穿的牛仔裤右边膝盖位置染有血迹。后有人过来观看,我们才停手,邓达楚马上驾驶摩托车搭载我们离开了。我的手机号码是13680493845。
辨认笔录证实,张家耀于2009年11月16日经对公安机关提供的四组各12张男性照片进行辨认,其认出郑东杰以及邓达楚、梁文乐、叶晓亮、吴艺新等人。张家耀还对案发现场进行了指认。
17、广东省恩平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六中队出具的通话记录,证实上诉人郑东杰(13536247275)、张家耀(13680493845)以及相关同案人在案发当晚的通话情况。
18、广东省恩平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六中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上诉人郑东杰、张家耀归案的经过。
19、上诉人陈添才、黄锦贞提供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上诉人系被害人陈健明的父母,陈添才的家庭户别系农业家庭户口。
对于陈添才、黄锦贞提出的上诉理由,经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陈添才、黄锦贞仅能就原审民事部分的判决提出上诉,无权对刑事部分的判决提出上诉,故其提出原原判量刑过轻的意见已超出其上诉权限,本院不予支持。陈添才、黄锦贞在原审起诉状中提出了要求赔偿丧葬费20387.5元、死亡赔偿金127996元,合计148383.5元的诉讼请求。原判已全额支持。因此,陈添才、黄锦贞提出附带民事赔偿不足以补偿其经济损失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对于郑东杰提出的上诉理由,经查,根据证人吴裕庭、吴秀武、吴日明、伍健明的证言以及同案人张家耀、郑东杰本人的供述,可以认定本案系郑东杰受吴裕庭之雇先殴打桌球室的女服务员而引发的。而事发后,郑东杰为报复被害人一方纠集同案人四处寻找被害人等,并在遇到被害人一方后积极参与指认和追打,造成了被害人陈健明死亡的严重后果,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因此其虽不是造成了陈健明死亡的直接凶手,但其亦应对陈健明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原审判决对其的量刑适当,其应当对上诉人陈添才、黄锦贞因陈健明的死亡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与同案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其他同案人未归案的情况下,原审判决判其承担60%的赔偿责任属适当。
对于张家耀、张泽沛、唐玉群提出的上诉理由,经查:如前所述,张家耀虽系被纠集而来参与本案,但其在共同犯罪中亦积极参与追打被害人一方,并且与同案人梁文乐持械共同殴打被害人陈健明,是致陈健明死亡的凶手之一,原审判决在量刑时考虑到张家耀系被纠集参与,而且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对其已减轻处罚,因此,原审判决对其的量刑是适当的。在其他同案人未归案的情况下,根据张家耀在共同作案中的作用以及其作案时未成年的事实,判决其与法定代理人张泽沛、唐玉群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的40%份额,并对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是适当的。其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郑东杰、张家耀结伙持械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郑东杰、张家耀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郑东杰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张家耀在犯罪时尚未年满十八周岁,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减轻处罚。郑东杰、张家耀等人故意伤害致被害人死亡,应当赔偿上诉人陈添才、黄锦贞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张家耀犯罪时尚未年满十八周岁,其法定代理人张泽沛、唐玉群应当对其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附带民事部分判决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各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经查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广辉
代理审判员 李永梅
代理审判员 苏智丽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彭  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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