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粤高法刑一终字第40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书普,男, 1957年8月12日出生于广东省连州市,汉族,文盲,农民,住广东省连州市。因本案于2013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连州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陈伟国,广东省清远市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广东省法律援助局指派。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清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书普犯故意杀人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一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2013)清中法刑一初字第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何书普对原判刑事部分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原判附带民事部分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何书普与女婿何某一因家庭琐事长期有矛盾。2013年4月8日下午,何某一喝醉酒回到连州市星子镇溷坪村委会敬联村39号家中睡觉,何书普拿起斧头用斧头背部对正在睡觉的何某一的右耳部用力打击,致何某一死亡。作案后,何书普去到何某二(另案处理)家中,对何某二说自己打死女婿何某一,要求何某二帮忙抬尸体,对外谎称何某一是自己喝醉酒摔死的。之后,二人将何某一尸体抬到何书普屋后巷子处,何书普打电话通知村干部何某三说何某一自己喝醉酒从楼上摔下来死了,何某三到现场并报警。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结论、书证及被告人的供述等。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何书普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本案是因家庭矛盾所引发,被告人何书普系初犯、归案后能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且其家属支付部分丧葬费用,故可对何书普从轻处罚。被告人何书普的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一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参照《广东省2013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之规定,判决认定被告人何书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何书普赔偿人民币17668元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一。赔偿款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
上诉人何书普上诉及其辩护人提出:何书普只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其行为应构成故意伤害罪;何书普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上诉请求对何书普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何书普与女婿何某一居住在一起,二人因家庭琐事素有矛盾。2013年4月8日下午,何某一喝醉酒回到广东省连州市星子镇溷坪村委会敬联村39号家中睡觉,何书普拿起放在楼梯底的斧头走到何某一房中,用斧头背部对正在睡觉的何某一的右耳部用力打击。何某一被打后耳朵、嘴巴流血。何书普走出房间关好房门,将斧头放回原处。同日23时许,何书普去到何某二(另案处理)家中,对何某二说自己打死女婿何某一,要求何某二帮忙抬尸体,并对外谎称何某一是自己喝醉酒摔死的。之后,二人将何某一尸体抬到何书普屋后巷子处,何书普打电话通知村干部何某三说何某一自己喝醉酒从楼上摔下来死了,何某三到现场并报警。经鉴定:何某一系被他人使用钝物打击右颞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抓获经过证明:2013年4月9日1时,星子派出所接到报案称,4月9日O时30分许,连州市星子镇溷坪村民委员会敬联村何书普称自己女婿何某一因喝醉酒于4月8日22时许从楼上摔下来摔死了。接报后星子派出所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连州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并立即赶赴现场。经初步现场勘查,发现何某一有被他人杀害的重大嫌疑。经派出所民警初步调查,发现何书普、何某二有重大作案嫌疑,凌晨5时许,派出所民警立即将何书普、何某二口头传唤到派出所调查。经审讯,何书普对其故意杀害何某一的事实供认不讳。
2.连州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连)公勘[2013]K4418822004002013040002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连州市星子镇溷坪村委会敬联村39号何某一住宅,中心现场位于何某一卧室,该卧窒的床上有一张粉红色的棉被半卷在床尾,一件白色的夹克外套在床边,白色外套袖子处有点状疑似血迹(已原物剪取,编号1),展开粉红色棉被,在中间见有一片长30厘米,宽1 0厘米的疑似血迹(已原物剪取,编号5)。在木架床的北面床头木板上有一处长2 5厘米,宽8厘米的疑似渗透血迹(已棉签蘸取,编号2),床上的蚊帐上方有点状喷溅疑似血迹,(已原物剪取,编号3)。在该床头疑似血迹边,经床缝见地面有可疑的斑迹,地面上有一处长4 3厘米的血泊(已棉签蘸取,编号4),血泊大部分被人用炭灰覆盖。穿过客厅进到楼梯间,在楼梯间的窗户下面发现一把沾有疑似血迹的木柄单刃斧头(已原物提取,编号7),木柄长6 8厘米,斧头的刃口长1 7厘米,宽7.5厘米。穿过楼梯间过道北端的木门,走进一条宽1.2米东西走向的露天通道,通道东边见一具男性尸体头西脚东仰躺在地面上,尸体左手自然伸展,右手压在身体下,尸体上穿一件浅蓝色小白条横线的短衬衫,下穿一件深蓝色西裤,脚穿一双黑色的皮鞋和反穿的深色袜子。尸体下分别铺垫有三层物品,第一层是粉红、深红两色大方及黄色大花的被单,第二层是一裸棉胎,第三层是一黄色的纺织席。尸体头部边还见一头枕和一卷起的白色蚊帐等物。尸体东边1.5米处有3层台阶,在第一层阶梯发现大量血迹,在阶梯下端的泥地上发现两个球形凹痕,最深的为5厘米,面径1 3厘米,凹痕内有未凝固的血水混合物,旁边有两个后鞋跟的踩踏痕。
3.广东省连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连)公(司)鉴(尸检)字[2013]29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死者何某一头顶部见一5×lcm块状皮肤挫擦伤。左后顶部见一3×2.Scm范围皮肤挫伤。后枕部见一8×6cm范围皮肤挫擦伤。左颞部见- 8cm纵形皮肤划痕。右颞前部见一5×4cm范围皮肤挫擦伤。右耳廓及耳前皮肤挫伤,耳廓中下段软组织挫碎。胸骨体前处见一12×4cm范围皮肤挫伤。解剖见左顶部头皮下点状出血。右颞部帽状腱膜出血,右侧颞肌出血,右颞骨见一横形3. 5cm骨折线。大脑颞下回蛛网膜下腔出血。小脑顶部广泛出血。小脑顶部右侧脑挫伤。右颅中窝后壁见一5×lcm范围粉碎性骨折,外侧壁见横形1. 5cm、横形3cm、纵形2cm等三条骨折线。右颅后窝内侧壁见一3cm纵形骨折线。下颏部皮下及肌肉点状出血。胸骨柄下缘对应处皮下、肌肉出血。胸骨柄下缘横断性粉碎性骨折。分析认为何某一右耳廓及耳前皮肤挫伤,耳廓中下段软组织挫碎;右颞部帽状腱膜出血,右侧颞肌出血,右颞骨骨折,右颅中窝后壁粉碎性骨折,右颅中窝外侧壁骨折,右颅后窝内侧壁骨折,小脑顶部广泛出血,小脑顶部右侧脑挫伤,分析认为其因颅脑损伤死亡。鉴定意见:何某一系被人使用钝物打击右颞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4.广东省清远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清公(司)鉴(DNA)字[2013]04015号法医学DNA检验鉴定书证实:何书普外套右上胸处斑迹、现场床头板上斑迹、蚊帐顶部斑迹、现场被套上斑迹、白色外套左上臂处斑迹、白色外套右肩胛处斑迹、白色外套腰背部斑迹、屋外墙边地面上斑迹、斧头上斑迹与被害人何某一心血纱基因分型相一致。
5.广东省清远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清公(司)鉴(DNA)字[2013]04041号法医学DNA检验鉴定书证实:何某十血纱、何某九血纱与何某八血纱、何某一心血纱基因分型符合亲生关系。
6.广东清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广清司鉴所[2013]毒检字第503号乙醇定量分析检验报告书证实:何某一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407.5mg/100ml。
7. 辨认笔录证实:证人唐某二辨认出何某一尸体照片,并表示照片此人就是其外甥何某一。
8.证人何某三证言,2013年4月9日0时30分,何书普打电话给我说何某一从楼上跌下来死了,后听到何某二在敲我父亲何永勤的大门,叫我父亲,跟着何某二又来敲我家的大门说何某一跌死了,我和老婆何分联去到何书普家,何书普跟我说何某一喝醉酒从楼上跌死了。当时何书普没有什么异常的情况,但是何某二就全身在发抖,我去到何书普家的后门,看到何某一躺在他家后门右边的巷子里,身体下面垫着一张棉被,头部有很多血,但是没有看见有伤口,被子上也有很多血。我叫何书普去叫村干部,何书普出去后,何某二跟我说何某一是被何书普打死的,并让他帮忙抬何某一出去,不要让其他人见到,何某二还让我不要说出去。后来村干部都过来何书普家。我到何书普家后就打110报警,派出所民警到了现场,我将何某二对我说的情况告诉了民警。何书普一开始很平静,派出所民警到了现场他就全身发抖。何某一是何书普的上门女婿,约四年前,何某一和何某八夫妻闹离婚后何某八去外地打工很少回来,何书普与何某一的关系就闹僵了,经常吵闹。
9.证人何某二证言: 我自小双目失明,2013年4月8日2 3时3 0分许,何书普到我家叫我开门,何书普进入我家说把女婿敲死了,要我去帮他处理一下尸体。我问他你敲到他哪里了?何书普说敲中了他耳朵的位置。我就问他是什么时候敲死的,何书普就说是在下午敲死的。何书普要我帮他的尸体抬出来扔到窖里去,我不同意,后来何书普又要我帮忙把尸体扔到山里埋了,我也没答应,最后何书普要我帮忙把尸体抬到他家的巷子,就说是他女婿自己从二楼掉下来死的。因为我平时和何书普关系比较好,所以就跟着去他家里帮他处理何某一的尸体了,我还对何书普说要给个红包给我图个吉利才行,何书普答应处理好何某一的尸体后就给个红包我。何书普带我到他家大厅靠大门口方向的一间房间里,并且对我说快一点把尸体抬出去,我还用手去摸了一下何某一尸体胸口的位置,感觉他已经没有心跳了,何书普就双手就抓住我的双手去捉住何某一的双脚,我抓住何某一的双脚,何书普抬着何某一的上半身走在前面,我抬何某一的双脚在后面把何某一的尸体从房间里抬出来,经过何书普家里客厅、楼梯间将尸体抬到何书普家厨房与楼梯间中间的一条小巷子,何书普抬着何某一上身的位置先退入那条巷子里跟着将尸体放下来,我也跟着放下,接着何书普叫我去房间里去帮忙拿何某一的皮鞋帮他穿上,何书普也去房间搬床上的被子出来准备垫着何某一,我从房间里拿到鞋子后何书普就帮何某一穿鞋子,他就叫我帮忙,我帮何某一穿上左脚的鞋子,另外一只鞋子由他帮何某一穿好鞋子后,何书普说把何某一的头和脚掉转过来放到被子上面去,我抬脚,何书普抬上半身把尸体放在被子上。我说要打个电话给何某一的弟弟告诉他何某一摔死了。何书普说不用,他打电话先通知村里的何某三,叫何某三通知何某一的亲戚。后来我去到何某三家里去通知他和他父亲,出门时何书普特别交代我说如果别人问起他女婿是怎么死的,就说是他自己喝醉酒从楼上掉下来死的。何某三夫妇来到后去看了何某一的尸体,就打电话报了案,之后叫何书普通知村干部到何书普家,当剩下我和何某三夫妇时,我对何某三讲何某一是被何书普打死的。我帮何书普处理何某一尸体的时候,我听何书普说他很恨何某一经常喝醉酒又不干活,所以何书普憎恨何某一。
10.证人何某四证言:2013年4月9日0时50分左右,何书普叫醒我,说何某一跌死了,叫我去看看。我等到派出所民警到来后与民警一起到何书普家,我在何书普家看到何某二的脚一直在发抖,何书普与何某一经常吵架。
11.证人何某五证言:2013年4月9日1时许,何书普叫醒我,对我说他女婿何某一跌死了,叫我去他家,他家里已有何某三夫妇、何某二、何上兴、何某四等人,我因为害怕没有去看何某一的尸体。两年前,何书普与何某一的关系开始不好,经常吵架。
12.证人何某六、何某七证言:何书普与何某一的关系不好,经常吵架。
13.证人何某八证言:2003年4月份,我与何某一结婚,婚后生育女儿何某九、儿子何某十。2011年,何某一怀疑我有婚外情,并用刀砍我,我为了两个子女没有提出离婚,在外打工一直没有回来,何某一一直在家中玩,不管子女,听我父亲何书普说他经常喝醉酒回家,还常常和我父亲吵架。
14.证人何某九、何某十证言:父亲何某一与外公何书普平时都有争吵,外公嫌他懒,就经常争吵起来。
15.户籍材料证实:上诉人何书普和被害人何某一的户籍情况。
16.上诉人何书普供述:何某一到我家当上门女婿开始几个月比较勤快,后来就越来越懒了,三、四年前,我女儿何娇清要同他离婚,何某一不愿意,说离婚就要炸烂我的屋,我开始想打死他,自己一起死,另外一个办法就是趁他喝醉酒后把他打死。4月8日下午,何某一喝醉酒回家,他回到家就直接入他的房间睡觉了,我打开何某一的房门,看见他在床上睡着了,我就去楼梯地拿起用来劈柴的斧头走到何某一的房间,看见何某一在床上侧睡,头部也是侧着的,面部向厅的方向,我就双手举起斧头向何某一右边耳朵靠近脸的地方大力打下去,是用斧头背打下去的,我连续打了两斧头下去,打了之后何某一一声都没有叫喊,连动都没有动,我看见何某一头部耳朵部位没有打烂,没有打穿,看见他的鼻孔流血出来,嘴也流血了。我关上房门,把斧头放回楼梯底原来的地方,接着我就煮饭,我的两个外孙就回家,饭后我和两个外孙上二楼睡觉,睡到晚上11点钟,我就一个人起床从后门来到何某二家,我叫他开门,他开门我进屋后,我对他说何某一被我敲死了,我要他帮我抬尸体到外面丢下窖去,他说不行要连累他的,我想了想,就对他说抬出门口去,就说何某一是自己喝醉酒从楼上掉下来死的,何某二就同意了,并对我说要我抬头,他抬脚,我说可以。何某二还说做这样的事要给个利是他,我们从屋后入到我家,我叫何某二同我进入何某一的房间,我先掀开盖住何某一的棉被,把尸体的双脚拉出床边,双脚落下地面,何某二摸不到尸体的脚,我就用手拉他的手去摸到尸体的双脚,何某二还去摸了一下尸体的心口,说没有跳,死了。我就叫他抬尸体双脚,我抬头的那节,我在前面向外面退,何某二抬脚跟在后面跟着我,因为他双目失明,看不见路的,我们慢慢抬到厨房门口的位置把尸体放到靠冷巷步级的地方,头靠东面,脚朝厨房门口的方向,之后我把何某一的尸体翻了下台阶,他胸口顶在水泥硬的地方,接着我去房间拿了何某一的棉被到厨房门口放下,连头枕一块,跟着我与何某二一块把尸体抬上棉被上面,我叫何某二到房间拿了何某一的皮鞋给尸体穿上,我同何某二把尸体抬上棉被后。我就说打电话给何某三,告诉他何某一喝醉酒从楼上掉下来死了,何某二就说他去叫何某三,我一个人在家等。何某三夫妇及父母到我家后打电话报了警,并叫我去叫村干部来我家,我们在等到派出所的民警,后来派出所的民警把我和何某二带到星子派出所。
何书普指认连州市星子镇溷坪村委会敬联村39号入门左手边第一间房内床上是杀害何某一的地点;指认连州市星子镇溷坪村委会敬联村39号厨房门前巷子是其与何某二抬何某一尸体到屋外放尸体的地方;指认连州市星子镇溷坪村委会敬联村39号房屋内的楼梯底是放杀害何某一斧头的地点。何书普辨认了被害人何某一尸体照片以及作案工具斧头。
关于何书普上诉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证人何某六、何某七、何某九、何某十均证实何书普与何某一的关系不好,经常吵架。尸体检验报告证实死者何某一头顶右颞骨骨折,右颅中窝后壁粉碎性骨折,右颅中窝外侧壁骨折,右颅后窝内侧壁骨折,小脑顶部广泛出血,小脑顶部右侧脑挫伤,何某一系被人使用钝物打击右颞部致颅脑损伤死亡,这与何书普的供述能相互印证。何书普主观上明知用斧头击打被害人头部会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发生,客观上实施了击打行为并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原判鉴于其系初犯、认罪态度好且亲属代为支付了部分丧葬费用,已对其从轻处罚,现再以相同理由请求从轻处罚据理不足,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何书普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本案是因家庭矛盾所引发,何书普系初犯、归案后能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故可对其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何书普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意见经查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一民
审 判 员 林泽辉
代理审判员 李中原
二○一四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彭 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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