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粤高法刑一复字第10号
被告人杨小平,男,1982年9月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工,户籍地江西省新余市。因本案于2012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小平犯抢劫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梁某某、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余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2012)穗中法刑二初字第3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杨小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0元,并对被告人杨小平限制减刑。本案刑事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2012年6月20日1时许,被告人杨小平携带作案工具水果刀窜至广州市番禺区,通过冒充租客诱骗被害人余某某打开大楼铁门,然后潜入该大楼七楼的被害人林某某房内,持水果刀对林某某进行捅刺致林当场死亡,劫得房间里现金人民币1300多元及金项链(价值人民币57610.8元)等财物。杨小平下楼准备逃离时,遇见余某某,拿起一把铁锤砸向余某某头部致余受伤,随后逃离现场。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余某某陈述: 2012年6月20号凌晨1时10分许,我和林某某在汀根村青云大街3号7楼的住房内准备睡觉。这时,一个号码为152****1463的电话打通我的电话(号码135****3008),“152****1463”电话那头是一名男子,他自称是502房的住户,他说他现在外面吃宵夜,忘记了带房门钥匙,要我帮忙拿钥匙开一下房门。我说我准备睡觉了,对方说不好意思,忘带钥匙了。林某某叫我去1楼拿钥匙去帮该租户开门,我穿上衣服、鞋子带上7楼的房门(没有锁上)就下楼去拿钥匙。我下到侧门后,出了侧门转到大门口进了一楼拿了租户的钥匙。我拿了钥匙之后,见不到502房的租户,我便从侧门进去,准备回七楼拿电话打给502的住户。当我走到6楼的时候,我看见一名男子背靠着604的房门站着。我便问男子干什么。该男子随即向我冲过来,一声不吭便用右手拿着一把铁锤向我的头上砸来。我的头被砸了一下后立即流了血出来。我当时很害怕,一边喊老公有人打我啊一边跑回七楼的住房,我回到七楼的住房时就立即反锁了房门,这时我看见我丈夫林某某躺在房间地上的血泊中。我十分害怕,蹲下身躯拉了他两下,但是林某某一动也不动。我便拨打了110报警。接着便有医护人员和警察到场。医护人员到场检查后,宣布我丈夫林某某已死亡。我丈夫被抢了一个黑色钱包,内有人民币约1000多元及金项链一条。林某某生前驾驶一辆丰田霸道吉普车。
证人余某某对被告人杨小平的辨认,表示认不出打她的男子。
2、证人胡某某证言:2012年6月20日证言:2012年6月20日1时30分许,我和一个朋友武某某在小平市场吃完宵夜,步行回到汀根村,在汀根小学时,我和他分开走,我们各自回自己的出租屋。我来到出租屋楼下时准备拿IC卡开门时,听到楼上传来两声叫喊,我听到都觉得害怕,我不敢上楼,往村委方向走去,当时碰到一个摩托车拉客的男子,我就问他刚才有没有听到叫喊声,他说没有听到,我又马上回出租屋了,我刚打开一楼的大门,看见一个男子很匆忙的下楼,我跟他擦肩而过,他走出了出租屋的大门。我上到我502的出租屋,我老婆在家,她说好怕,听到刚才的叫喊声,我就上楼看看时什么事。有几个租客下楼来,有人说六楼楼梯口有一把锤子,我打电话给老板娘,但是占线,打不进,我们就大声问老板娘出什么事,老板娘说她老公快被人打死了,老板娘一边说一边开门出来。我们跟老板娘一起下楼,到了六楼的时候,老板娘看到楼梯口有一把锤子。后来警察来到现场,救护车也来了。
3、证人潘某证言: 2012年6月20日证言:2012年6月19日晚上23时许,我老乡“狼”过来我们家,跟我老公聊了约十几分钟后就跟我老公出去喝酒了。到了6月20日1时20分的时候,我听到楼上有人尖叫,又听到有人跑下楼。我便从窗口往楼下看,刚好看到我老公回来,正在开我们楼的大门。过了大约七八分钟,楼上又发出了尖叫,而且比之前的声音大很多。叫声刚停我老公就进了家里门。然后我们出门一看,我们楼层的所有人都出来看了,然后我老公跟我说,他们在六楼看到了一个锤子,还看到血,就没再往上走了。然后说要打电话给房东的女朋友让她报警。但打了几次电话都在占线。他们几个男的就开始喊,“老板娘,开门!”接着我们看到房东的女朋友从楼上走下来,头上右侧流着血。当时她很惊恐,一直反复说,“我老公被人打死了,快报警!”。我老公跟她说:“快报警!”看到她受伤了,也用手机帮她也报警了,还打了120。然后房东的女朋友跑下楼去找房东的父母去了。过了一会,就有派出所的人过来了。
4、证人韦某某证言: 2012年6月20日晚上凌晨1时许,我正在408号房内,听到外面很吵,我起来看,见到有几个邻居在看,我就上去看发生什么事了。在楼梯处见到一把铁锤,地上有血,这时有人叫我别上去,我就没有上去七楼了,在六楼处见到房东的老婆(胖点的那个),她跟我说快点去报警,我见到她脖子处有血。后我上骑楼收衣服时,发现少了一件衣服和一条裤子。
5、证人万某某证言:2012年6月20日证言:2012年6月20日凌晨1时30分许,我当时在房间里面看电视,突然间我听到楼上有人一边吵一边下楼,我打开门看见我大嫂满身血迹,边走边打电话,她说我老公的大哥已经死了。
6、证人梁某某证言: 2012年6月20日、7月3日证言:2012年6月20号凌晨1时10分左右我丈夫情人余某某打电话给我说我丈夫林某某在番禺区沙头街汀根村青云大街3号7楼家中遭人抢劫并被嫌疑人捅倒在地了,当时我听了很害怕,就打电话给我的大伯叫他过来看看,过了五分钟左右我丈夫的情人又打电话过来说我丈夫已经遇害了。
7、证人罗某某证言:2012年6月1日我富民通讯(位于沙头街莲湖村)出售过一张号码为152****1463的手机卡给一名男青年并激活。
证人罗某某对手机号码152****1463激活电脑页面的签认;对被告人杨小平的辨认不出。
8、证人黄某某证言:2012年6月20日下午,我在惠阳淡水立交桥处做摩托车搭客生意,我老乡杨小平和我外甥林某丁找我聊天,杨小平说刚从番禺来,叫我用摩托车搭他去卖一条金链,但因没发票卖不成。据他说金链有100多克,是他以前做过黄金首饰买卖,从首饰废料提炼出来的。第2天下午,我就搭他到淡水老街的一间打金铺把金链打成一枚戒子和三块金块。第3天杨小平就去深圳龙岗卖金块,中午他回来说卖了3万多元,下午我带他去淡水的大华路一间摩托车销售店买了一辆黑色太子牌摩托车。我听杨小平说他把那枚戒子拿去打金店重新打成两枚戒子,一枚他自己戴,另一枚他老婆戴。
证人黄某某辨认出被告人杨小平。
9、证人林某丁证言证实内容与证人黄某某的证言基本一致,并辨认出被告人杨小平。
10、证人余某甲证言:我和妻子李金梅在惠州淡水镇横头街16号首层经营金银加工店。2012年6月份,我只帮一名男客人(由一名男子驾驶摩托车搭他来的)将成品的金链打成金块,当时是6月下旬左右的一天中午。我帮他将金链打成一枚戒子、3块金块。
余某甲指认出被告人杨小平的照片。
11、证人吴某某证言:2012年6月端午节前后一天早上9时许,有一名身穿黑色上衣,年龄30多岁男子来我的档口(深圳龙岗区怡丰路33号),拿出一块带黑色的金块,问我收不收,我问他金块时怎样来的,他说是从废料里面提炼出来的,没有问题。之后他又拿出两块同样的金块出来。之后为验其真伪,我带该名男子去附近一家店验其成色,发现是足金,之后就以人民币310元每克的价格向他收购了,共重119克,给了他现金36890元。该男子就开了之后,我就以人民币每克313元的价格把该金块卖给了厂家。直到今天公安人员在该名男子的指认下来我店追赃。
证人吴某某对销赃男子的辨认,指出被告人杨小平就是2012年6月底将三块共重119克的金块卖给她的男子。
12、证人冯某某证言:2012年6月23日,我老公杨小平打电话给我说他去了惠州,他一到惠州就托人买了一台二手的摩托车,花了四千多元(之前我们闲聊时他说在番禺这边找不到工作所以想去惠州那边开摩托车)。我是7月1日收拾行李到惠州的,到了那里就一直呆在宿舍,没有工作。他还给我弄了两枚金戒指,说是拿熔好的12克黄金去换的,是在我们当地一个邮局旁边的“聚福珠宝”那里换的,我听他说是收金银废渣生意卖剩的。
证人冯某某对赃物戒子照片的进行了签认。
13、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出具的穗公番(刑)勘【2012】A0008号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反映案发现场为广州市番禺区的情况。公安机关在现场提取多处血迹、擦拭物、锤子、唾液斑、烟头等物。
14、中国移动通信提供的通话清单,证明2012年6月20日1时11分,手机号码152****1463主叫135****3008的手机一次,通话时长27秒。
15、扣押物品清单,反映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杨小平处缴获诺基亚手机1部、牌号为粤LGZ017的两轮摩托车一辆;发还物品清单证实:从冯某某处缴获金戒指2枚;从吴某某处缴获现金人民币36890元已经发还梁某某、余某某。
16、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穗番公(司)鉴(法)字【2012】30号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尸体照片,证明死者左颈部被钝器作用,致左颈总动脉、左颈内静脉完全离断;死者胸腹部及其背部被锐器刺入胸腹腔,致心脏、肺脏及肝脏破裂,胸主动脉破裂,结合检验死者全身皮肤粘膜苍白、双侧肺脏、肝脏表面苍白、脾脏包膜皱缩等急性失血性休克的征象。认定林某某的死因系被钝器作用致左颈总动脉、左颈内静脉离断,胸主动脉破裂,心脏、肺脏及肝脏破裂,合并急性失血休克死亡。
17、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穗番公(司)鉴(法)字【2012】1793号医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认定余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18、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穗番公(司)鉴(DNA)字【2012】83号法医物证鉴定书,认定现场床头模板、滴状、墙上抛甩状血迹,防盗门上擦拭血迹,阳台地面血足迹,阳台水泥台面上擦拭血迹及铁锤锤柄擦拭血为死者林某某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99%。
电脑桌东侧地面血迹,门口内侧地面滴状血迹,门锁上血迹,楼梯间血迹为余某某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99%。
19、广州市番禺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穗番价鉴(赃)【2012】992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黄金饰品(千足金)重144.027克,价值人民币57610.8元。
20、被告人杨小平于2012年6月22日购买摩托车的协议及车辆登记信息,证明其用赃款4700元购买了陈小奇的牌号为粤LGZ***的两轮摩托车一辆。
21、被害人林某某的户籍材料证明其身份情况。
22、被告人杨小平供述与辩解:2012年5月中旬的一天上午,我骑自行车经过汀根村菜市场的路上与被害人开着的一辆吉普车发生碰擦,但是被害人要我赔钱,我说我没钱,后他骂了我还推了我一下,之后就离开了。过了几天,我在汀根村里意外的看见该被害人一个人从一栋高层的出租屋出来,那里有一道很高的铁门,当时我是骑自行车经过他的门口的,并没有其他想法。由于我经常去玩游戏机,输了很多钱,再加上我收废品亏了,借了老乡一点钱,所以我就想到该名开吉普车的被害人应该有钱,借此就想去抢他。为了弄清楚该名男子是否住在该栋房子,打算把他骗出来抢他的。到了5月底的一天下午,我用自己的手机(号码159****2350)拨打了出租屋挂出来的租房电话(号码不记得了),结果下来是一名女的,我说自己要租房,之后该女子就领着我去看房间。我发现大部分都是套房,我还去到楼顶看过,那里有晾衣服的地方和一个小花园。后来我向女的说,这里太黑了,不安全,该女的就说这里很安全,她和她老公也是住在顶楼的,这时我确认了这名男子就住在该处,并且想好了选择晚上作案,打电话约他出来抢他。为了作案后不让别人发现,我在6月1日当天还去到沙头街莲湖村中心街一家超市买了一张电话卡,准备作案的时候用。到了2012年6月19日晚上10点,我将几年前买的一把水果刀藏在身上,从莲湖村上街6巷306房出来,走到汀根公园里面坐了很久,当时已经是20日凌晨1点左右,我看到路上没什么人,就走到那栋七层高的出租屋楼下,躲在一条巷子里面,我拿出之前购买的新电话卡,拨打了“130”开头的那个出租号码,接电话的是男屋主的老婆,我对她说,我是502的租客,因为外出吃宵夜,忘了带钥匙,麻烦她下楼开个门。打完电话,过了四五分钟,我就看到男屋主的老婆穿着一套黑色衣服下来开门,她看了一下说怎么没人呢,之后她就走到一楼的正厅去了,因为门是自动关的,速度很慢,我就趁她走远了,赶紧上去将铁门拉住,想直接上去他们住的地方看看有什么值钱的东西。于是我就走到了七楼,发现门是关了的,我躲在天台的花园里面,刚好看见一对白色的手套,为了避免留下痕迹,我就将那对手套戴在手上,然后在晾衣服的地方收了一双袜子穿上,并将我穿的一对拖鞋放在花园的一棵树下。这时候我怕女屋主上来,我就走到楼梯间一看,发现她还没有上来,我就打算从房门口旁边的窗户爬进去,当时站在平台看了一下,发现窗户有铁丝网爬不进去,于是我就走到房门外,扭了一把门把,发现门打开了,于是我就走了进去,房间的灯是亮的,我一进去那个男屋主就发现了我,他当时躺在床上,盖着被子,他一发现我就掀开被子,我立即冲上去按住他的脖子,右手从身上拿出水果刀,掐住他的脖子,说我只要点钱,不要作声,但那个男屋主反抗,用手抱着我,我们两个就摔到床边,我当时已经昏了头失去理智,拿着刀就胡乱在他身上捅,捅了几刀我也不记得了。那个男屋主就倒在地上,流了很多血,我当时心里害怕就从床上把被子拉下来盖在他身上。紧接着,我看到床头挂着一个黑色的女装挂包,我就将包打开,看了一下,发现里面没有东西,就扔在一边,然后我看见房间电脑桌上有一条金项链和一个黑色钱包,我就把项链和钱包放在裤袋里面,准备下楼。我作案后,身上沾满了血,就在七楼晾衣服的地方拿了一件T恤和一条裤子,套在身上。当时我怕下楼去碰见女屋主,刚好在房门的位置看见一个纸箱,里面有一把锤子,我就想碰见了那个女的就打晕就行了。于是我就拿着铁锤走到了花园树底下穿上我原来脱下的拖鞋,慢慢地走下楼,这时我听到那个女的上来了,我就赶紧躲在其他出租房门口,想避开她,结果这个女的一上来就看见了我,我就冲过去,拿着铁锤往她身上砸去,也不知道砸在哪里了。然后我就赶紧往下跑, 那个女的就开始大喊大叫,当我跑到一楼的时候,我看见一名男子刚从铁门进来,我们擦肩而过,我跑出铁门就往门后的巷子。也不知道跑到什么地方,我就拿出刚才那个钱包,发现里面有人民币1300多元,我就将钱放在身上,然后将脚上的袜子、手上的手套、水果刀和钱包,一起扔到那水沟里面去了。紧接着我就回到莲湖的出租屋里面,将我身上穿的衣服换下来,装在一个黑色的塑料袋里面,洗完澡就拿到莲湖村平时堆放垃圾的地方扔掉了。第二天上午10点多,我就坐车去到惠州,在惠州淡水一家打金铺里,叫老板将这条金链熔成三块和一个戒指,我拿着这三块金块和戒指去卖,但因没有发票没人刚收。我就一个人坐汽车去到深圳龙岗,将那三块金块和金戒指卖给了一打金店,当时称了重量是119克,他们以人民币310元每克收购了,我拿了36890元。然后我就回淡水了,在一间首饰店里用了3880元买了两枚金戒指,送给了我的老婆冯某某,现在还戴在我老婆的手上。剩下的33010元我花了四千多元买了一辆男装摩托车,剩下的钱都拿去还债了。被告人杨小平对作案时购买手机电话卡的地点、作案地点、销赃地点等的指认;对被害人林某某、其作案时所使用的手机、用卖掉抢来的金链的钱所买的两个金戒指、摩托车的照片的辨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小平持刀入户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杨小平持刀捅刺被害人林某某二十多刀致被害人死亡,犯罪手段残忍,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归案如实交代自己罪行,对其判处死刑可不必立即执行。但被告人杨小平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极大,依法对其限制减刑。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穗中法刑二初字第308号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杨小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0元,并对被告人杨小平限制减刑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欣荣
代理审判员 范国帅
代理审判员 邹伟明
二0一四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钟 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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