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犯故意杀人罪,高院复核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014-02-28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3)粤高法刑三复字第75号

被告人范文彬,男,1969年1月3日出生,出生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惠州市惠阳区镇隆镇。因本案于2011年12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1月17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范文彬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3年7月4日作出(2012)惠中法刑一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范文彬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讯问被告人,审查案卷材料,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被告人范文彬与陈某昌(已判决)系朋友关系。陈某昌之弟陈某强因欠被害人丘某山的钱无力偿还而产生杀人赖账恶念。后陈某强陈某昌纠集陈发某陈某辉(均已判决)、何某水梅某伟及被告人范文彬,陈某辉又纠集黄某胜陈某东李某强邱某彬(均已判决)、杨某勇参与作案。1994年4月19日晚6时许,被告人范文彬与上述同案人到惠州市惠城区陈江黄沙村老虎坳埋伏。当晚8时许,陈某昌以还债为借口,将被害人丘某山巫某文张某强何某宏诱骗到该路段后,陈某昌陈某强大声喊“动手打”,范文彬等十二人分别持刀、铁水管、木棍等凶器对丘某山等四人乱砍乱打,致四被害人倒地。尔后,陈某昌指使同案人将四被害人的双手、双脚用绳子捆绑,陈某东抢走被害人的乐声牌传呼机一部、黄某胜抢得被害人凤凰传呼机一部。后陈某辉黄某胜陈某东李某强邱某彬杨某勇离开现场,陈某昌陈发某陈某强何某水梅某伟与范文彬将四名被害人抬上吉普车,由陈发某驾车到黄沙村乌榄坑山,再将四名被害人抬上山腰,共同掩埋在一个坑内。期间,被害人何某宏乘机逃走,被发现后,陈某昌陈发某分头寻找,至次日天亮时,陈发某何某水在该山的山腰下找到何某宏,二人即用锄头、木棍打击何某宏的头部,并将何某宏埋入另一个坑里后逃离现场。被害人丘某山巫某文张某强何某宏四人被发现时均已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证人何某英证言:大约1994年的时候,我家公说我老公范文彬出事了,之后十几年都没和我联系过。直到2011年2月他打电话给我,叫我到海南来。我到海南后,一直住在宿舍。

辨认笔录证实,何某英指认范文彬就是其丈夫。

2、证人范某燕证言:案发后两三天范文彬都没回家,我就找到范文彬问怎么回事,他说当时陈某强陈某昌等人叫他一起去黄沙玩,去到黄沙后陈某昌叫他打宵夜,打宵夜回来时有个人被杀死了,具体情况怎样他没说清楚就走了。直到他被抓到,家里人才知道这件事。

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证实:杀人现场位于黄沙村老虎坳的一条小路上,路宽4米,南北走向,小路西侧紧靠山边,东侧为一片菜地。由杀人现场沿山路向西北方向走2.7公里到达埋尸现场乌榄坑。第一埋尸地点位于乌榄坑山北侧山坡,由山顶下行十五米处位置,山坡上长满杂草和树丛,在该位置挖出一个长1.7米,宽1.2米,深0.8米的坑,从坑内挖出三具尸体,三具尸体均已白骨化,衣物可辨,但仅有两个头颅骨。位于坑南侧坡上0.8米处发现一个万宝路烟盒,位于坑北侧坡下0.5米处发现一枚金利来皮带扣,位于坑北侧坡下4米处发现两根长骨,位于坑北侧山坡下约17米处的草丛中发现一把没柄的生锈铁铲。第二埋尸地点位于山北侧,距山脚5米,距第一个坑约70米,该坑位于一棵大树下,坑长1.35米,宽1.3米、深0.6米,从坑内挖出一具白骨化尸体。但头颅骨未发现。尸体头脚朝上弯曲放入坑内。在坑南侧坡上一米处的草丛中发现一根腿骨。在该座山南侧山坡下约50米的草丛中又发现一把农用锄头,锄头为木柄,铁头部有卷曲且生锈。

4、被害人遗物辨认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在惠州市陈江镇黄沙村乌榄坑坑尾埋尸现场提取回来的衣服和物件:(1)青色西裤、黑色金利来皮带;(2)青色西裤;(3)棕色西裤;(4)蓝色西裤、蓝底花短袖衬衫;(5)白色长袖文化衫;(6)蓝底圆白花短袖衬衫;(7)黑白方格长袖衬衫;(8)观音玉坠;(9)三条钥匙(保险钥匙、类车钥匙、弹子钥匙)。被害人家属何某宏的妹妹何某满何某红辨认出(4)蓝色西裤、蓝底花短袖衬衫是其哥哥何某宏所穿衣物,(3)棕色西裤和(7)黑白方格长袖衬衫是其朋友巫某文所穿衣物;被害人丘某山家属严某芬辨认出(2)青色西裤和(6)蓝底圆白花短袖衬衫是被害人丘某山所穿衣物。                                  

5、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证实:第一、二、三号尸体同埋于一土坑,衣服和尸骨同被麻绳捆绑,系他人所为;第四号尸体埋于山边而且掩埋较为表浅,颅骨及部分长骨缺失,据衣着特征,死者为男性,系被案犯所埋。结论:四具尸体皆为男性,系被案犯所埋,死亡时间约为一年以上,第一号尸体头颅被钝器打击。

6、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证实:同案人陈某昌陈发某陈某辉黄某胜陈某东李某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案人邱某彬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7、抓获经过证实:公安干警经缜密侦查于2011年12月11日在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宿舍302房将范文彬抓获。

8、户籍材料证实:范文彬的身份情况。

9、同案人陈某昌供述:1994年4月17日,我弟陈某强因欠了丘某山七万元钱无力偿还,与我、梅某伟陈发某、阿水商量绑架丘某山陈发某提出五个人不够,就叫上了陈某辉过来商量。我又叫上范文彬。4月18日没有绑架丘某山成功,我们决定4月19日晚上动手。4月19日下午5时多,我与范文彬到酒店与陈某强梅某伟陈发某、阿水、陈某辉会合,陈某辉又叫了陈某东李某强杨某勇等五个人来帮忙。晚上七时,我与范文彬在斜下等到了丘某山丘某山车上包括司机共五人。我与范文彬上了丘某山的车叫他们往黄沙方向开,到了老虎坳丘某山的车上不去,我带他们走路进去。到了预定的埋伏地点老鼠尾,我看见陈发某那部吉普车车头盖打开,伪装坏车的样子停在那里。当我与范文彬、丘某山走到吉普车旁时,范文彬咳嗽了三声,我听见陈某强喊了声“揍他”,路两旁就跳出人来对丘某山四人猛打。丘某山陈某辉用木棍打死,高个子也被打死了,另外两人被打至昏迷。陈发某丘某山等四人抱上车,我与梅某伟、阿水、陈某强、范文彬也上了车。车往山上开,到了一段很陡的地方车上不去,我们下车后,阿水、梅某伟看住丘某山等四人,我与范文彬、陈某强陈发某往山上走,陈某强陈发某确定埋尸的地点后,陈某强陈发某拿锄头先把高个子抬上来放在山上,之后我与范文彬、陈某强陈发某丘某山等三人上山。陈某强陈发某说要下山把丘某山的司机杀掉,4月20日早上8时,陈某强用呼机告诉我“昨晚逃跑的已找回,在下面处理了。”

10、同案人陈发某供述:1994年四月的一天,陈某昌叫我开车到酒店接几个人,到酒店后上了六个人,由陈某昌开车往斜下方向行驶。车一直开到深山一座瓦房停下,车上四个下车。我同陈某昌又到回接六个人。我开车到了作案现场,将车掉头佯装修车,其他十个人分散在山上埋伏。大约一个多小时,陈某昌带了四个人走过来,陈某昌叫了一声,埋伏好的十个人从两边冲下来,手持工具朝四个人乱打。

11、同案人陈某辉供述:4月19日下午5时多陈发某酒店接我们六个人,之后把车开到黄沙村路口。陈某昌和范文彬已在路口等我们。陈某昌叫范文彬上车带路,到一间瓦房门口下车,我们进了瓦房见到陈某强等四人。接着陈某强在瓦房的左边房屋里拿出了六七把宰猪刀、五六条水铁管叫我们每人拿一件。范文彬当时拿了一把宰猪刀。陈某强陈发某把车掉过头来假装修车,其他人埋伏在山边的草坪上。陈某昌带了四个人到修车处后,陈某强大声叫我们把这四个人抓起来。之后,路两旁就跳出人来对那四人猛打,三个人倒在地上不会动,还有人会说话。陈发某在车上拿出一条麻绳,陈某强把绳子分成四段将那四个人手脚捆绑起来,绑好后把他们四人抬到车上。

12、同案人陈某东供述:1994年4月19日晚,陈某辉黄某胜酒店CALL我、杨某勇李某强的BB机,叫我们去帮他打几个人。后陈发某开吉普车接我们五人加上邱某彬去老虎坳下一间烂瓦房。在那里见到陈某昌陈某强、范文彬及两个不认识的人。后陈某昌带四个受害者过来。陈某昌或者陈某强喊一声:“打他”,我们全部冲上去。我和李某强拿铁水管打其中一个受害者;陈某昌陈某强拿铁棍打了每个受害者胸部几棍;范文彬和较胖的那个人用刀砍四个受害者。陈某强带来的几个人也用铁棍打四个受害人的胸部。陈某昌陈某强叫来的人还用脚踢打四个被害人。后还抢了四个被害人身上的财物,将四个被害人绑了放到吉普车上。陈某昌叫我和陈某辉李某强黄某胜杨某勇邱某彬、范文彬在烂瓦房处等,他们将四个受害者送入黄沙村。半小时后,陈发某开吉普车载陈某昌回来接我们走。

13、同案人邱某彬供述:1994年4月19日下午4时许,我在陈江酒店看见陈某辉黄某胜陈某东李某强杨某勇,我与他们玩了半个小时后,陈发某开了一部吉普车来接我们去黄沙。车到了惠城斜下路口我们遇见陈某昌陈某昌说:“已经有人在里面等了”。之后陈发某把车开到黄沙村老虎坳路段的一间烂瓦房。进房后,陈某强与其他三个男子已在房间里面等,其中一个男子拿出刀、铁水管等工具,我们拿到工具后到路边埋伏。半小时后,陈某昌带四个受害人走到吉普车旁时,陈某昌大叫一声:“抓住他们。”我们全部人冲出路口,大家就拿刀、铁水管、木棍对四个受害人乱打。打了约十几分钟后,陈发某从吉普车内拿出一卷绳,陈某昌陈某强及他俩叫来的三人就动手将四个受害人双手、双脚绑起来,并把他们抬到吉普车上。陈发某开车载着陈某昌陈某强及两个男子进了黄沙村里面。我、陈某辉黄某胜杨某勇李某强陈某东、范文彬七人在老虎坳等陈某昌出来接我们。 

14、同案人李某强供述:1994年4月一天下午4点许,陈某辉陈某东邱某彬杨某勇和我到酒店,让我们帮他抓几个人。半个小时后,陈发某开了一部吉普车来接我们去黄沙。车到了惠城斜下路口我们遇见陈某昌陈某昌陈某辉说了几句话后,陈发某把车开到黄沙村老虎坳路段的一间烂瓦房。进房后,陈某强与其他三个男子已在房间里面等,陈某强对我们说:等下有几个人过来,你们在路边埋伏,陈发某在路边假装修车,我叫你们出来,你们就出来抓他们,不能让他们跑掉。陈某强叫其中一个男子拿出刀、铁水管等工具,我们拿到工具后到路边埋伏。半小时后,陈某昌带四个受害人走到吉普车旁时,陈某昌大叫一声:“抓住他们。”我们全部人冲出路口,大家就拿刀、铁水管、木棍对四个受害人乱打。打了约十几分钟后,陈发某从吉普车内拿出一卷绳,陈某昌陈某强及他俩叫来的两个人就动手将四个受害人双手、双脚绑起来,并把他们抬到吉普车上。陈发某开车载着陈某昌陈某强及两个男子进了黄沙村里面。我、陈某辉黄某胜杨某勇邱某彬陈某东陈某昌叫来的一个人共七人在老虎坳等陈某昌出来接我们。                         

15、同案人黄某胜供述:1994年4月一天中午,陈某昌陈某辉、我、李某强陈某东邱某彬杨某勇等人说,下午有三四个淡水人来他家讨债,叫我们帮忙将他们抓住(杀死他们),并说有钱拿,我们都同意了。下午我们六人坐一部吉普车到黄沙村老虎坳路段,陈某强叫我们到一个看果园的小房子,给我们6人每人发了一把杀猪刀。我看到陈某强拿了一支木棍,其他人有拿铁水管、刀等。过了一个小时,陈某昌带四个人步行到我们埋伏的地段,陈某昌叫我们打,我们就冲上去乱砸、乱打。那四个人躺在地上不动了,我们就把他们抬到车上去。陈某昌说把他们拉到村里去,叫我们在那等。约过了一小时,陈某昌和那当兵的一起开那部吉普车接我们,到饮茶。第二天我们十几人又在酒店坐谈,陈某昌说昨天差点跑掉一个,第二天在山上抓回来又将他打死。陈某昌说给我们每人一万元,结果过了一个星期,只给了我们6人每人2000元。后来没有再给钱。我用刀捅了其中一个人两三刀。                 

16、被告人范文彬供述:1994年4月中旬,案发前两天的傍晚,陈某昌就说有个人欠了他弟弟陈某强三十几万一直不还,要“教训”这个人逼他还钱。第二天下午的时候,陈某昌叫“当兵仔”开了一部绿色北京吉普车来大酒店,车上坐了陈某昌陈某强、“阿水”和我,一行人前往镇隆黄沙村老虎坳等对方过来。等到晚上对方都没有来,之后我们就回陈江了。第三天,即案发当天傍晚,陈某昌叫我再次前往镇隆老虎坳,当时也是开的那辆绿色吉普车,车上有陈某昌陈某强、“阿水”、“当兵仔”、我和一个姓梅的四川人,到达老虎坳面向黄沙村的坡底处的一间房屋,我们一行人下车,陈某昌陈某强从房屋里拿出一些作案工具,大家每人拿了一把,我也拿了一把刀。后来又来了大约5、6个人,都是陈某辉叫来的朋友。因为带来的作案工具不够,有人还进去旁边的房间里拿了木棍和铁钯,反正每个人手上都持有“家伙”。陈某强叫“当兵仔”把开来的吉普车停在路中间,把车头盖打开,佯装车坏了在修车,并叫其他人藏在路边的草丛里面埋伏起来。我们第一批来的人藏在下老虎坳方向的左边,第二批来的人躲在右边。等了约一个小时,有人过来大概走到吉普车旁时,我听见陈某强喊:“就是他们,动手!”埋伏好的十多个人就一拥而上,手持刀、铁棍、木棍向那四个人发起攻击。打了几分钟后,有三个人倒在地上,还有一个人半蹲在地上,陈某强就叫大家把倒在地上的那三个人抬到吉普车后排,那个半蹲在地上的人自己还能行走,我和另外一个人一起分别抓住他的左右手臂,将他强行推上吉普车后排。吉普车开到离黄沙村二百米处右拐一条小路进去约1公里处的一块平地上,陈某强叫我和陈某昌一起抬其中的一个比较胖的去旁边的山顶,中途我抬不动,“阿水”就跑过来代替我抬。到了山顶,我看见姓梅的四川人正在挖坑,坑旁边躺着对方另外两个人,他们被反绑着双手,嘴里堵了毛巾。姓梅的四川人跟我说陈某强叫挖坑将那四个人埋掉。“阿水”说我没什么力气,下面剩下的那个不用我抬上来了,让我留在山顶挖坑。因为只有一把锄头,我、陈某昌和姓梅的四川人轮流挖坑,“当兵仔”和“阿水”下山去将最后一个人抬上山。大概挖坑挖了约一个多小时,挖出一个不到一平方,深度约70、80公分的坑。陈某强就叫我们把那四个人推到坑里去,第一个人被推进坑后“当兵仔”还用锄头背敲了那个人好几下。当第二个人被“阿水”推进坑后,用锄头狠狠地敲了几下。等我们准备去将第三个人推进坑时,陈某强发现剩下的一个人逃跑了,绑脚的绳子还遗留在附近,陈某强自己先跑去寻找那个逃跑的人,剩下的人将最后一个人推进坑里,然后用土掩埋,把土盖好后我们还在土堆上面踩一踩,将土踩严实。案发的第二天上午,陈某昌告诉我说他的中文BP机上收到了陈某强发来的信息,称“事情已办妥”,那个逃跑了的人被他们找到了,至于怎么处理了我就不知道了。

范文彬指认了伏击被害人的地点照片、同案犯陈某昌陈某辉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文彬结伙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四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手段残忍,后果特别严重。范文彬是致人死亡的凶手之一,与同案人作用相当,是主犯之一,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其受他人纠集参与作案,且认罪态度好,可不必立即执行。本案发生在1979年刑法实行期间,1979年刑法中故意杀人罪的量刑与修订后刑法相同,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本案应适用1979年刑法。原审判决只引用了1979年刑法中关于故意杀人罪的法条,但关于主犯、死缓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规定未引用1979年刑法法条不当,应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及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惠中法刑一初字第124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范文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钟卓健

代理审判员    王路真

代理审判员    张  梁

 

   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何嘉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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