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犯故意杀人罪,被害人家属申诉死刑立即执行被依法驳回

2014-02-21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驳回申诉通知书

(2012)粤高法刑申字第161号

马*、刘*

你们因余雄峰故意杀人罪一案,不服本院(2012)粤高法刑一终字第41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和(2012)粤高法刑一复字第80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主要理由是:余雄峰故意杀死你们的女儿马*,罪责至死,不应被减轻处罚,且其还涉嫌强奸罪抢劫罪,请求撤销一、二审刑事裁判,再审本案,判处余雄峰死刑立即执行,并赔偿申诉人的经济损失。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1年11月7日晚,被告人余雄峰与被害人马*即其分手女友相约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曹步木材市场附近烧烤档吃宵夜,期间,余雄峰怀疑马*有新男朋友而不悦。两人吃完宵夜后余雄峰尾随马*到马的出租屋楼下。马*发现后便与余雄峰到出租屋附近的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永宁螺沙村健身休闲公园内聊天。余雄峰为挽回感情,与马*发生争执。至次日凌晨1时许,余雄峰竟因爱成恨,用力掐住马*的脖子不放,直致马*当场死亡。余雄峰怕罪行败露,便将马*的尸体抱至附近的棺材沙河涌岸边草丛中,并扯烂马*的上衣和胸罩,脱去马*的长裤、内裤及鞋子,伪装马*被强奸杀害现场后抛尸河中,后逃离现场。认定上述事实有法医学鉴定、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破案报告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被告人余雄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申诉人所提被告人余雄峰还涉嫌强奸罪和抢劫罪,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考虑到本案属感情问题而引发,被告人余雄峰的主观恶性并非极大,且归案后,被告人余雄峰能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可判处死刑,不必立即执行。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余雄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定罪量刑准确。二审对一审判决予以核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对于本案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一、二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亦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你们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第二款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O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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