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致人死亡,省高院复核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014-02-21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3)粤高法刑一复字第43号

被告人侯贤平(曾用名侯东建),男,197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商丘市人,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因本案于2011年5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侯贤平犯绑架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穗中法刑一初字第361号刑事附带判决:

一、被告人侯贤平犯绑架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对被告人侯贤平限制减刑;

三、被告人侯贤平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丧葬费25352.5元,并对(2004)穗中法刑一初字第3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确定的同案人李守宽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死亡补偿金247608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没有上诉,原公诉机关没有抗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2003年6月下旬,被告人侯贤平伙同同案人李守宽(已判刑)密谋绑架勒索与李守宽认识的被害人廖*。绑架前,侯贤平、李守宽驾驶侯贤平的松花江牌小汽车(车牌号粤A3T241)去至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沙面南街54号廖*经营工艺品生意的档口附近窥探廖*的行踪及上下班情况。6月29日晚,侯贤平、李守宽驾车再次来到沙面南街54号附近,将廖*诱骗上车。侯贤平、李守宽在使用暴力手段将廖*强制带离沙面的过程中,致廖*死亡(经法医鉴定,不排除被害人廖*因机械性窒息引起死亡)。随后,侯贤平和李守宽驾车去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就路,共同将廖*的尸体抛入该路段26号电线杆对面人行道的沙井内。6月30日凌晨,侯贤平和李守宽用廖*的手机联系其丈夫肖*索要赎金人民币50万元,最后确定赎金为人民币46.8万元。7月2日凌晨,侯贤平和李守宽到广东省广州市中山一路立交桥下收取了赎金人民币46.8万元,随后逃匿。所得赃款二人共同分用。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物证、书证

1、河南省商丘市公安局毛固堆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2011年5月23日下午6时许,该所民警根据线索,在商丘市纱厂一街将被告人侯贤平现场抓获。

2、河南省商丘市公安局郭村派出所于2003年12月6日出具的户籍证明以及于2011年8月24日出具的户籍证明、有关身份情况的证明:被告人侯贤平,曾用名侯东建,197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1232219XXXXXXXXXX,籍贯河南省商丘市,户籍住址商丘市睢阳区郭村镇沈梅村四相公楼村14号,户主为侯正刚;侯东建原身份证号码412322750411031已不再使用,且以上身份材料在2003年12月6日出具的户籍证明中的姓名项为“侯东建”,在2011年8月24日出具的户籍证明中的姓名项为“侯贤平,曾用名侯东建”。

3、河南省商丘市公安局郭村派出所出具的调查回复表一份:同案人李守宽的基本身份情况,李守宽身高1.75米。

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穗中法刑一初字第3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粤高法刑一终字第282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人李守宽因犯绑架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5、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车辆车主基本情况,证明:作案工具车牌粤A3T241、型号HPJ6351C的松花江牌小型汽车,车主为高**。

6、被害人廖*的丈夫肖*所持手机的通话清单,证明:被害人廖*被绑架后,肖*13602XXXXXX的手机和被害人廖*13660XXXXXX的手机通话情况。

7、肖*向所在单位广东国旅国际旅行社借款的申请书、请款单等,证明案发后,被害人廖*的丈夫肖*向所在单位借款人民币47万元的情况。

8、被告人侯贤平(侯东建)的银行流水清单:侯东建用号码412322XXXXXXXXX的身份证,于2003年7月8日在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商丘市睢阳区支行开具帐号4901011000XXXXX的银行账户并存入1万元,7月23日存入1万,7月24日存入5万;于2003年7月8日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睢阳支行开具帐号2470830100XXXXXXXXX的银行账户并存入5万元,7月24日取出49999元;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睢阳支行开具账号17161206XXXXXXXXX的银行账户,并于2003年9月28日存入1.6万元,10月27日存入1万元。

9、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的身份证、户籍卡、结婚证、殡葬服务发票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系被害人廖*的丈夫,其为处理廖*的丧葬事宜花费人民币6915元。

(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制作的穗公天刑勘字[2003]1406号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就路南侧26号电线杆对面人行道沙井内,沙井盖板厚6.5厘米,沙井盖原来是盖好在井口上的,后发现尸体的清理工将其掀起半掩于井口。沙井内,尸体头下脚上呈“倒栽葱”式,背朝上,双膝抵于井壁,双腿向后弯曲,在井壁上由距离井口30厘米开始向下30厘米范围内,在双膝相应位置有两道擦拭血痕。尸体被从井中拉出后,经辨认为女性尸体,尸体头发已经大部分脱落,双脚被用黄色封口胶绑在一起,脖子上系有一条黑色波浪纹布带(疑为皮包挂带),布带以三个“蝴蝶结”式叠系在死者颈前。经测量,尸体全长158厘米,与尸体同时打捞上一只女士半透明米白色塑料凉鞋。

(三)鉴定结论

1、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出具的穗公天刑(技法)鉴字[2003]第2015号刑事科学技术尸体检验报告:2003年7月24日在本市珠江新城广场华就路26号电线杆对面人行道的沙井内发现的死者为女性,身高约158cm,以牙齿磨耗度推断,年龄35岁左右。根据尸体腐败情况及环境因素推测死亡时间距检验时间约20天。尸体左颞顶部擦伤,颈部挫伤符合钝性暴力作用所致;颈部两处大创口,根据其形态及组织情况,不排除死后为某些生物咬食形成;腹部疤痕较符合生前手术形成。由于尸体已高度腐败,尸表及尸体解剖未检见明显致命损伤,又根据颈部有一黑色尼龙挎包带,不排除死者为机械性窒息引起死亡。

2、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出具的[2003]穗公刑(技DNA)字第428号刑事科学技术法医学鉴定书:2003年7月24日在本市珠江新城发现的无名女尸是肖*(肖*儿子)亲生母亲(廖*)的可能性为99.9997%。

(四)证人证言

1、证人邹*的证言:我在沙面南街54号玉麟工艺店工作,廖*就在隔壁。2003年6月29日我在工艺店上班,16时左右,我和廖*在店门口下棋,当时曾经有一个男子来找过她,问她要她老公的电话,她没有问那男子什么,就写了她老公电话给那男子,那男子就走了。20时许,我看到廖*和另一个男子一起走在沙面北街的路上,他们走路时有讲话,没有觉得有什么不正常的地方。该男子约30岁左右,中等身材,廖*有1米65高,该男子和她身高差不多,身高不是太高。2003年6月30日后,我没有再见过廖*。

2、证人刘*的证言:邹*告诉我,2003年6月29日晚她看到廖*和一男子走路离开沙面,后就没有再见到廖*了。

3、证人田*的证言:廖*于2003年6月份租用档口卖陶瓷、童装等,一般是早上9点多过来开档,晚上8时前关档。6月29日她晚上8时就关档走人了,当天没什么异常。

4、证人孙*的证言:廖*于2003年6月29日还开档,6月30日就没有来了。

5、证人肖*(被害人廖*的丈夫)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2003年6月29日晚11时许,廖*还没回家(她在沙面的一间工艺店工作),打她的手机136604XXXXX又不通,于是我开车到沙面的档口找她,但档口已关门。廖*的妹妹廖*萍打电话来说她已打通廖*的电话,但是一个陌生男人接的电话,那陌生男子要求和我通话。于是我就打通我妻子的电话,对方一名讲普通话男子要我拿赎金50万人民币赎廖*,并且不许报警。7月1日凌晨1时30分,那男子又打电话来问我赎金准备好没有(那男子的手机是13160XXXXXX)。我与他讨价还价,后把赎金降到46.8万元。从7月1日起那男子多次变换交赎金的地点,让我坐火车到湖南,又让我在花都火车站下车回广州、芳村、黄花岗剧院、沙河大街、车陂、员村。2003年7月2日凌晨4时许,我按绑匪的要求从黄埔大道上内环路。绑匪告诉我中山一立交上的内环路护栏上有一个西瓜,让我在西瓜处将46.8万元扔到中山一立交上,于是我在内环路上西瓜处将钱往下扔,我扔钱时看到其中一个绑匪(身高1.6米左右)在中山一立交下捡到我扔的那袋钱后就退回我所站的内环路桥下,而在中山一立交桥上则有一辆小型面包车停在路边,在我扔钱时,此辆面包车的司机从车内伸出头来看着我们,在绑匪捡到钱后此司机就把头缩回车内并开车离开。2003年7月6日早11时30分许,我老婆廖*以前的同事刘*打电话告诉我,2003年6月29日大约晚9时,她一个朋友见廖*和一个男子往38路公共汽车623路站相反的方向走,当时有说有笑,没有反常情况。我老婆身高约1.64米。当时在电话里向我勒索钱两个男子,一个人声音较沙哑,一个声音较清晰,较沙哑的人与我通话较多,声音清晰的人与我通话较少。我在参加庭审李守宽时,听到李守宽的声音就是声音较清晰的那个男子。这次参加庭审侯贤平时,听到被告人的声音和我之前通电话的声音有相同的地方。

经辨认照片,证人肖*指认两侧分别写有“广东海外旅游总公司”、“广东省中国国际旅行社”和“国旅假期”字样的旅行袋照片就是2003年7月2日凌晨4时许,在广州市中山一路立交桥,其将内装有46.8万元赎金的同类型旅行袋交给案犯的。

6、证人廖*萍(被害人廖*的妹妹)的证言:2003年6月29日晚上11时许,我和我姐夫一直在家都没有见我姐廖*回来,期间我们多次打我姐的手机都是关机。后我姐夫开车去找我姐。大约晚上11时40分,我打通了我姐的手机,一个男子接的电话,男子说我姐廖*她喝醉了,要我姐夫听电话。30日早上,我姐夫回来说有人绑架了我姐,并要50万元才放人。

7、证人谭*(肖*的同事)的证言:2003年6月30日凌晨1时许,肖*打电话来称他的妻子被人绑架,后我陪同他到公安机关报案。

8、证人李*(肖*的同事)的证言:肖*因家里出了事,于2003年7月1日向公司借了人民币47万元,当时钱是用一个旧的国旅假期旅行袋装的,袋子是蓝白两种颜色,两侧写着“国旅假期”的字样,钱分47叠,每叠一万元,新、旧两种版本都有。

9、证人杨**、陈**、张**、杨**、陈**(清理下水道工人)的证言:2003年7月24日下午约3点钟,我们5个人在清理珠江新城路段一下水道时发现了一具尸体,那具尸体脚朝上,后来我们就报警了。

10、证人绳*于2011年6月21日的证言:侯东建是我老乡,和我在天河区看守所同仓。他在外面担心被抓,隐姓埋名,整天提心调胆睡不着觉,他的糖尿病就是这样得的,现在被抓,情绪比较稳定,心里也比较踏实了。他说他的案子是8年前做的,比较久了,那时没有视频监控,估计被害人身上也没有指纹,他被抓后曾在老家看守所关押了3天,在送来广州时他老家的一个朋友偷偷和他说,他同案被判刑送监狱后脑溢血发作,傻了什么也不能说,现在保外就医呆在家里,不能再指证他了,所以现在他赌一下办案单位没有掌握他的犯罪证据。他说大概2003年的一天,他与同案(是他老家的亲戚)一起开车去沙面接被害人(他同案认识被害人,知道被害人比较有钱,他不认识),准备实施麻药抢劫,他把车停在不远处,他同案上去接被害人,被害人上车后和他同案坐在车后面,他开车,行走过程中,他见同案用一只手搂住被害人的脖子,用另一只戴了手套的手捂住被害人,手套上有迷药。过了十几秒,被害人昏迷。过了一个小时,发现被害人死了。他们很害怕,开车到处转,大约晚12时,他们把被害人抬到珠江边的一座桥旁的下水沟里,当时他抬的腿部,他还问我受害者的腿上会不会有指纹。后来因为害怕,他们两个过几天就开车回了老家,他在家乡住了几天回来广州,过了一段时间,他将面包车拆成一块块的卖掉,又跑回老家。同案是案发3个月后被抓的。当时同案还打电话叫他到一个酒店,他去后发现有警察,没有进去就跑了,跑到另一个县城隐姓埋名,还找了一个老婆,结婚不敢举行仪式,不敢登记,小孩子没有户口,他就偶尔与姐姐有联系。他说他现在不知道怎么办,现在在等律师,有时候他很担心自己的事情,不知道案情会怎么发展,会判处多久。

证人绳*的证言亦得到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警察大队出具的二份情况说明的印证。一份情况说明证实,2003年12月,该大队民警在河南省商丘市公安机关的协助下抓获了同案人李守宽,李守宽交代了侯东建平时就在商丘市活动,但在公安机关试图通过李守宽交代的情况,布置抓捕侯东建时,侯东建一直没有出现,故未能抓获。一份情况说明证实,2011年6月20日,该大队民警出差到河南省商丘市,24日在当地警方的协助下,在郭村镇派出所讯问了李守宽,得知李守宽是因突发脑溢血致半身不遂而保外就医的,在出差前办案民警对李守宽的病情并不知晓。

11、证人高*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侯东建是我老公的亲戚,李守宽(“李胖”)是我亲嫂子的弟弟,二人在河南老家就认识,在广州也经常来往,关系较好。2001年3、4月份,侯东建让我帮他借过5万元并用我的身份证买了一辆松花江中意小汽车,车牌是粤A-3T241,车主是我。我没有办理过该车的过户手续,侯东建也没有向我借身份证办理过该车的过户手续,或者借我身份证将该车转卖给他人,只借我的身份证办过一次年审。2003年春节后,侯东建将我们帮他借的钱还清。侯东建作案后东躲西藏,不敢回家,他妈妈担心受怕,我听老家来的人说,侯东建的妈妈是被他气得脑溢血发作死的。

经辨认照片,证人高*指认出侯东建、李守宽。

12、证人侯**、侯**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我们不知道侯东建有其他的名字。这些年侯东建就没有回过家,连她母亲去世都没有回来,按理说儿子在外面不管有什么都应该回来办理丧事的。

经辨认照片,证人侯正光指认出侯东建。

13、证人侯**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我提供的户口本复印件上我弟弟的名字叫侯贤平,曾用名“侯东建”,我不知道他何时、为何改名。这几年侯东建常年在外,没有回家,2005年左右我母亲去世时他没有回来。

经辨认照片,证人侯**指认出被告人侯贤平。

14、证人谢**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我于1997年3月到郭村派出所工作,认识四相公楼村的侯东建。2001年之后我没有见过侯东建,他后来改名为侯贤平。

经辨认照片,证人谢**指认出侯东建。

15、证人高**的证言:2003年3月,李守宽与我一起用货车跑运输。同年6月底,李守宽对我讲,侯东建在广州市打电话来叫他到广州市去一趟,后他就走了。

16、证人廖**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我在雅翠堂打工时认识了廖*。2002年我在沙面开档口,廖*后来来店里帮我。我档口的电线是找以前雅翠堂电工李守东拉的。2003年6月11日廖*单独租了一个档口做生意。2003年6月30日上午,廖*老公打电话给我说廖*失踪了,问我是否知道她下落。12时许,我用家里电话81520731打廖*手机,当时一个男人接了电话并“喂”了一声,我说找廖*,对方就把电话挂掉了,我又继续打过去,但没有人接听。该男人声音我不熟悉。廖*出事后我曾听别人说廖*找李守东帮她档口拿货,李守东肯定知道廖*在沙面南街开档口。

经辨认照片,证人廖**指认李守东(李守宽)曾在雅翠堂玉器商场工作。

17、证人夏**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1998年至2000年左右,我和廖*、李守东曾在广州市环市路花果山雅翠堂卖珠宝。李守东是公司电工,2000年3月辞职了。2000年5月廖*辞职不干,后来在广州在沙面帮别人卖陶瓷。李守东曾到过廖*打工的档口装过水电。2000年7月,廖*就接过老板的档口自己做。

经辨认照片,证人夏**指认李守宽就是李守东。

18、证人陈**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廖*是我以前在广州市科技中心开档口时的员工,她和员工李**、夏*、廖*的关系很好。当时廖*是售货员,李**是电工及包装工。他们大约是1998年来,2000年辞职离开。2000年,廖*到广州市沙面开了一间工艺品店。

经辨认照片,证人陈**指认李守宽就是李守东。

19、证人祁**的证言:我丈夫叫李守宽。1996年至2000年,我与丈夫李守宽到广州市省陶瓷公司做工时,由于他没有身份证,就用他堂弟李**的,并一直使用李**这个名字,他后又到了广州市环市中路科技中心打工。2003年过年后,李守宽去过广州一次。

(五)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

1、同案人李守宽的供述、辩解及其辨认笔录:我曾用名李守东,化名“李胖”。2003年6月底,我在河南商丘时,侯东建在广州打电话给我说在广州已踩好点绑架一个人,我即同意。我到广州后的第三天侯东建说去踩点。下午16时许,侯东建开着他的银白色哈飞小汽车接我到广州沙面一停车场后,侯东建指着停车场正对面一间卖工艺品的档口说就是这间档口。我看见档口里面有4、5个人,问他是哪一个,他指着说就是那个胖胖的女人,我认出是我认识的廖*,她以前在广州市科技中心卖陶瓷。经了解廖*的活动情况后,知道她大约晚上7时左右下班。我们准备一台哈飞小汽车及胶带,由侯东建驾车来到广州沙面附近停下,并由侯东建诱骗廖*上车假装谈生意。当我驾车十多分钟后,见侯东建在车厢内与廖*打斗,汽车摆动得很厉害。廖*不断呼喊、挣扎,接着用胶带封住廖*的嘴巴和鼻子。又过了十多分钟,侯东建对我说“没气了,不喘气了”。我停下车,解开胶带,摸了摸廖*的鼻子,发现真的没气了。我对侯东建说把尸体扔到路上,侯东建说不行。于是我们开车到珠江新城的一条马路停下,找到一个下水道,用螺丝刀撬开沙井盖。我抬死者的双脚,侯东建抬头部,我们将尸体的头部朝下往下水道抛下去,然后盖好沙井盖。在我们抛尸前,我们还抢走廖*的一只挂包,包内有手机和几百元钱等物品。我们准备离开广州,侯东建说打电话给廖*的丈夫勒索钱财,我同意。侯东建即用廖*的手机打电话给廖*的家属,当时是一名女子接的电话,具体说什么我不知。侯东建不断打电话给廖*的家属,后来侯东建骗她家属买火车票到湖南交赎金,然后放人,又不断转换位置。后来侯东建和我来到广州中山一立交等候收取赎金,是在差不多天亮的时候。我在立交桥底层附近等候,准备打出租车接应,侯东建则负责收取赎金。我大约等了十多分钟,见到侯东建拿着一只布袋匆忙向我的方向过来。我们即坐出租车离开现场。回到侯东建暂住地广州林和村出租屋,打开布袋,发现内有许多人民币,面额有100元的、50元的。我们清点现金,共有46.8万元,我们每人分了23万元,剩下8000元用于两人日常开支。我们了解到廖*做生意有钱就选择她下手。因廖*被我们用胶带封住口和鼻子,估计是窒息死的。为不想人知道,我们将尸体抛到下水道。我们回到商丘后,侯东建向我借了3万元,我丢失了16万元,用赃款3000多元购买了二台手机,剩下的被花光。我身高1米7,侯东建1米6左右。我记得大概是我被抓那天晚上,公安人员在商丘市新市委附近,用我的手机拨通了侯东建的手机,后我在电话里让侯东建上我家,侯东建说去,但过了半个小时,公安人员再让我打电话时,侯东建的电话已经关机。

经辨认照片,同案人李守宽指认侯东建(即侯贤平)就是和其一起参与绑架的人,并辨认出绑架地点、收取赎金地点和抛尸地点。

2、被告人侯贤平的供述及辩解:我叫侯东建,1977年3月11日出生。2003年我在广州市天河区火车站一带开一辆面包车非法拉客出租,该车是我买的,是松花江公司生产的哈飞牌银灰色七座小面包车,用我婶婶高*的名字上的车牌,车牌号粤A3T241。2003年4、5月,我曾将此车借给“胖”(后来知道他叫李守宽)两天,具体他干什么我不知道。2003年6月左右,因为李守宽说给我5000元叫我送他回商丘,所以我和李守宽2003年7月中旬开面包车回家,在路过湖南长沙时接他姐夫高木林一起回的,我在商丘市呆了一个月后又开车回广州。2003年8、9月,我在广州大道南二手车市场将此车以2万元的价格卖给一个收旧车的人,当时无办过户手续。此后,我在河南省商丘睢阳区冷坑庄前固村谈了一个女朋友马爱勤,后二人结婚,但没有领结婚证,并一直居住在前固村内,没有回过自己户籍所在地的家里。我不知道我的户口本、当地派出所提供的户籍资料中,为何现名是侯贤平,侯东建是别名。我因为有第一代身份证用,没有办理过第二代身份证。我的驾驶证在2000年就没有年审了。我在2003年7月有一笔几万元的存款,是我在广州赚的钱和借的钱,当时我一个月能赚1万多元,我问李守宽借过3万元。我妈去世因为没有人通知我,我没有回家。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贤平与同案人结伙绑架他人以勒索财物,在绑架过程中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侯贤平犯罪情节恶劣,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穗中法刑一初字第115号以绑架罪判处被告人侯贤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限制减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海涛

代理审判员    邹伟明

代理审判员    范国帅

 

 

 

二O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丽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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