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4-02-20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3)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80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楚生,男,1980年2月29日出生于广东省高要市,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高要市。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6月12日被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08年7月11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22日被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0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2年4月15日被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东省高要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永红,广东省肇庆市法律援助处律师,由广东省法律援助局指派。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卢基孟(绰号“师傅仔”),男,1984年10月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因本案于2012年3月23日被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高要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国佳,男,1975年1月24日出生于广东省肇庆市,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高要市。因本案于2012年6月10日被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东省高要市看守所。

辩护人肖叶英,广东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吴新华(绰号“生鸡华”),男,1971年3月9日出生于广东省四会市,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四会市。因犯盗窃罪、销售赃物罪于2004年3月5日被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和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在缓刑考验期间,又因犯销售赃物罪于2006年10月17日被广东省肇庆市四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连同原判刑期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2009年6月1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2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东省高要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陈毅坚,男,1973年12月5日出生于广东省高要市,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高要市。因本案于2012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2013年1月31日被取保候审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楚生、卢孟基、吴新华犯盗窃罪,原审被告人李国佳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原审被告人陈毅坚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3年6月13日作出(2013)肇中法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楚生、卢孟基、李国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审阅卷宗材料和上诉材料,提讯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1年3月至2012年3月期间,被告人李楚生、卢基孟、吴新华、李国佳有分有合盗窃他人汽车等,被盗的汽车等合计价值1101627元。其中:被告人李楚生参与盗窃汽车13辆等,价值1101627元;被告人卢基孟参与盗窃汽车10辆,价值599118元;被告人吴新华参与盗窃汽车1辆,价值27540元;被告人李国佳参与盗窃汽车1辆等,价值204151元。另外,被告人李国佳销赃汽车3辆,价值177678元;被告人陈毅坚销赃汽车1辆,价值4752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1年3月9日21时许,被告人李楚生、李国佳伙同李垣生(另案处理)及阿银(另案处理)密谋盗窃由三水至高要收购禽蛋的梁*所驾驶的汽车。之后,由被告人李国佳暗中配合,将梁*带至高要市蚬岗镇聚宝酒楼二楼吃饭。被告人李楚生以及李垣生、阿银则乘机盗走梁*停放在酒楼门口的一辆装载10000市斤新鲜鸭蛋、5000市斤新鲜鹅蛋的东风天锦牌大货车(车牌号冀FB6890、财物合计价值204151元)。后李垣生将货车上的鸭蛋、鹅蛋通过被告人李国佳销赃,得款30000多元。

(二)2011年8月22日凌晨,被告人李楚生、卢基孟、吴新华经密谋后,窜到金利镇金盛工业园中国银行背后一出租屋楼下,使用事先准备的工具撬开车头盖和车门锁,盗走陆*的一辆灰色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贵H79566、价值27540元),后由被告人吴新华等人销赃将该车卖掉。

(三)2011年11月22日凌晨,被告人李楚生、卢基孟经密谋后,由被告人卢基孟开车窜到高要市金利镇金龙大道嘉华五金商店背后空地处,两人用工具撬开车门和车锁,盗走黄*的一辆蓝色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粤T59A67、价值57330元),后由被告人李楚生销赃将该车卖掉。

(四)2011年11月25日凌晨,被告人李楚生、卢基孟经密谋后,窜到高要市金利镇厚福花苑C座3栋楼下路边处,用事先准备的工具撬开车门和车锁,盗走陈*的一辆金黄色广本小汽车(车牌号粤HJ2557、价值23000元),后由被告人卢基孟销赃将该车卖掉。

(五)2011年11月27日凌晨,被告人李楚生伙同卢基孟经密谋后,窜到高要市金利镇金盛工业园阳光公寓门口路边处,用事前准备的工具撬开车门和车锁,盗走陆*的一辆银灰色长安之星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粤TCY285、价值8000元),之后销赃将该车卖掉。

(六)2011年12月7日凌晨,被告人李楚生、卢基孟等人经密谋后,由被告人卢基孟开车窜到金利镇金利大道金宏利气动液压店门口处,一起用工具撬开车门及车锁,盗走了肖*的一辆灰色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粤HB5231、价值47520元)。后由被告人李楚生通过被告人李国佳将该车卖给被告人陈毅坚,被告人陈毅坚在明知是盗窃所得车辆的情况下,仍以13000元的价格购买,并进行改装使用。后侦查人员从被告人陈毅坚处查获该车,并发还被害人。

(七)2011年12月15日凌晨,被告人李楚生、卢基孟经密谋后,窜到高要市金利镇厚福花苑楼下空地路边处,用事前准备的工具撬开车门和车锁,盗走蔡*的一辆蓝色奥德赛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粤ALH855、价值111360元),后由被告人李楚生销赃将该车卖掉。

(八)2011年12月16日凌晨,被告人李楚生等人经密谋后,窜到肇庆市鼎湖区坑口办事处新园五街3号门口处,用工具撬开车门和车锁,盗走宋*的一辆灰色三菱牌吉普车(车牌号粤A140E7、价值210000元)。之后由被告人李楚生将该车进行改装使用。后侦查人员查获该车,并已发还被害人。

(九)2012年1月5日凌晨,被告人李楚生伙同他人经密谋后,窜到广宁县南街镇顺景花园5栋楼下处,用工具撬开车门和车锁,盗走范*的一辆黄灰色五十铃牌小型货车(车牌号粤HP5768、价值88358元)。后由被告人李楚生将该车卖给被告人李国佳,被告人李国佳明知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以人民币10000元的价格购买,并进行改装使用。

(十)2012年2月9日凌晨,被告人李楚生伙同卢基孟、梁东海经密谋后,窜到高要市金利镇金贸路旧邮政局附近处,趁无人之机,用工具撬开车门和车锁,盗走王*的一辆银灰色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粤HC0337、价值48015元)。接着,又以同样手段,盗走熊*停放该处的一辆银灰色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粤Y3Z328、价值41800元)。后被告人李楚生通过被告人李国佳,将熊*的小汽车以15000元的价格销赃给李国祥(另案处理)。

(十一)2012年2月26日凌晨,被告人李楚生伙同卢基孟等人经密谋,由被告人卢基孟开车窜到高要市金利镇金贸路一出租屋门口处后,一起用工具撬开车门和车锁,盗走黎*的一辆白色奥德赛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粤HG9907、价值152553元),之后一起销赃将该车卖掉。

(十二)2012年3月18日凌晨,被告人李楚生、卢基孟经密谋,由被告人卢基孟开车窜到肇庆市鼎湖区桂城办事处桂花村8栋楼下后,一起用工具撬开车门和车锁,盗走温*的一辆白色本田雅阁小汽车(车牌号粤H2B788、价值82000元)。后被告人李楚生、卢基孟将该车进行改装自用。后侦查人员从被告人李楚生处查获该车,并已发还被害人。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原判认为,被告人李楚生、卢基孟、吴新华、李国佳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有分有合地盗窃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李楚生、卢基孟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李国佳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吴新华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此外,被告人李国佳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财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同时还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毅坚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财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第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李楚生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卢基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三、被告人李国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40000元。四、被告人吴新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五、被告人陈毅坚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六、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解码器5台、汽车行驶证4本、剪刀、锤子、螺丝刀、六角尖刀、铁钳等物品予以没收,存档备查。

上诉人李楚生及其辩护人提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罪量刑时采纳了非法证据。

上诉人卢基孟提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罪量刑时采纳了非法证据,其没有参与各项犯罪。

上诉人李国佳及其辩护人提出,对一审判决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没有异议,但一审判决认定其犯盗窃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并没有参与盗窃。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至2012年3月期间,上诉人李楚生、卢基孟、李国佳,原审被告人吴新华有分有合盗窃他人的汽车等财物,合计价值1101627元。其中:李楚生参与盗窃汽车13辆等,价值1101627元;卢基孟参与盗窃汽车10辆,价值599118元;李国佳参与盗窃汽车1辆等,价值204151元,又销赃汽车3辆,价值177678元;吴新华参与盗窃汽车1辆,价值27540元;原审被告人陈毅坚销赃汽车1辆,价值4752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1年3月9日21时许,上诉人李楚生、李国佳伙同李垣生(另案处理)及“阿银”(在逃)经密谋盗窃后,由李国佳暗中配合,将被害人梁*带至广东省高要市蚬岗镇聚宝酒楼二楼吃饭。李楚生、李垣生及阿银则乘机盗走梁*停放在酒楼门口的一辆装载10000市斤新鲜鸭蛋、5000市斤新鲜鹅蛋的东风天锦牌大货车(车牌号冀FB6890、合计价值204151元)。作案后,李垣生将货车上的鸭蛋、鹅蛋通过李国佳销赃,得款3万多元。

以上事实有经一审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2011年3月9日22时许,广东省高要市公安局蚬岗派出所接到被害人梁*报案称,其于当日21时许将一辆货车(停放在蚬岗镇聚宝酒楼门口,取车时发现货车以及该货车上装载的鹅蛋等物品被盗走。

(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侦查人员对案发现场即广东省高要市蚬岗镇聚宝酒楼门口进行勘验检查的情况。

(三)车辆信息登记表:被盗车辆为东风牌货车,车牌号为冀FB6890,车身颜色为红色,发动机号为A1101220,车架号为LGAX2A134A1006352。

(四)高价鉴字[2012]191号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被盗大货车价格为121651元,鹅蛋5000斤价格为32500元,鸭蛋10000斤价格为50000元,总价格为204151元。

(五)证人赵*的证言:2011年3月9日,我和我和车主梁*到三水收购完鹅蛋后,约18时30分许,梁*说蚬岗这边的老板请吃饭。当天21时30分许,我们来到高要市蚬岗镇的聚宝酒店,门口有一个女的在那等我们。我们将车停放在一辆黄色小货车边(梁*讲该车是老板的),到了二楼的胜宝房,房内已经有一个男人,后来又来了一个40多岁的男子,女老板介绍说是她老公。途中我看到第一个男子出入过房间两次。22时许,我们走出酒楼门口时发现我们开来的货车不见了。该车是红色东风天锦牌,车牌号为FB6890,车上装了我们在三水收购的鹅蛋共有17000左右。女老板开的黄色小货车是粤字头的。

(六)证人李*的证言:2011年3月9日21时许,有一男一女(男的叫阿佳,蚬岗镇蚬二村人,女的是外省人,听说是在蚬岗收鹅蛋的)进来说要吃饭,阿佳说要坐房间。到了二楼,阿佳直接带着那女人进了胜宝房(厕所旁边)。大概过了十五分钟,又来了两名男子。到了22时许,他们吃完饭下来,后来的两名男子便说他们驾驶过来的车被盗了,并报了警。在他们吃饭期间,我在柜台处看见门口停放的一辆黄色小型货车闪了几下灯,车牌好像是粤A字开头的。

(七)被害人梁*的陈述:2011年3月9日21时许,我将一辆货车停放在蚬岗镇聚宝酒楼门口至22时30分许准备取车时发现货车被偷走。被盗的是一辆红色东风天锦牌货车,车牌号冀FB6890,发动机号为A1101220,车架号为LGAX2A134A1006352,该车是我于2010年8月以13万元新车购入,以河北省安新县益源伟业电子产品制品有限公司的名字登记的。货车上装有新鲜的鹅蛋5000余斤、鸭蛋10000余斤,另还有现金1000元左右,价值约为10元万左右。车上的蛋都是我从三水收购的,我到蚬岗这边来主要是因为车没有装满,想在这边来再收购点鹅蛋拉回河北。3月9日中午,我打电话给陈丽叶(42岁、浙江人),让她帮忙准备好人装货,当天21时许,我到了蚬岗镇聚宝酒楼后,陈丽叶在她那辆五十铃货车旁边等我,我就将车停在她的车旁边。陈丽叶带我们到聚宝酒楼二楼厕所右侧的一间房间,房间内有一名男子,陈丽叶说是帮她收蛋的。二十分钟左右,陈丽叶的老公过来一起吃饭,大概吃了一个小时,我出来后看到我的货车被偷了。后来通过调取录像得知,陈丽叶的老公开了一辆面包车停在陈丽叶的货车旁边另一侧,大概隔了五分钟左右,就看到车上有人影,又过了几分钟就有人开着我的车往后倒。在这个过程中,帮陈丽叶收蛋的男子在我们吃饭的房间窗户往下看。

(八)同案人李垣生的供述:我的花名叫“老虎仔”。2011年3月份的一天,李国佳对我说过几日有一辆外地货车要过来蚬岗镇装蛋运回外省。我对李国佳说想偷车上的蛋,并叫他配合,我在外边找人偷车。过了几日,我接到李国佳的电话说那辆运蛋的货车正从三水过来,要我找人偷车。我便打电话给李楚生让他过来帮我们偷车,李楚生说不适宜在蚬岗偷车,答应找个男青年帮我。当天21时,我接到李国佳的电话说他在蚬岗镇聚宝酒楼二楼与那辆运蛋的大货车司机吃饭。于是我和李楚生便和那名男青年一起步行到聚宝酒楼的附近,我就离开了。接着,李楚生打电话告诉我说他们已将大货车偷到手,并往金利方面走了。于是我就驾驶着小货车跟着他们到了金利镇茅岗村附近一条比较阴暗的横巷,大货车停在里面,李楚生和那名男青年已经离开。我查看了一下大货车,发现里面装有鹅蛋、鸭蛋,于是就回到蚬岗镇换了一辆蓝色的江铃货车过去将大货车上的鹅蛋、鸭蛋搬到江铃货车里并开车离开。第三天,我将鹅蛋、鸭蛋拉到广州一蛋类市场,通过李国佳介绍客户转卖了,得货款三万多元。过了三、四日,我从卖蛋所得的三万多元中拿了一万六千元给了李楚生。

(九)上诉人李楚生的供述:2011年3月9日10时许,我在金利镇接到“老虎仔”(李垣生)的电话说下午5点有一个朋友的一辆货车过蚬岗装货,有可能来金利镇吃饭,想叫我和他一起偷走那辆货车,还说只要我帮忙把车打着火就可以了,其它不要我理。我就答应了。下午2、3点左右,“老虎仔”打电话说他的朋友不在金利下高速,而是在蚬岗下高速吃饭。我就和“老虎仔”说在蚬岗的话我就不参与了,但“老虎仔”说无论如何也要我帮忙,我就说找个朋友过来,我就打电话给“阿银”,“阿银”听后答应了。傍晚6点左右,我接了“阿银”后让“老虎仔”过来,“老虎仔”和“阿银”谈怎样偷车的事,我后来去金利镇了。到了22时许,“阿银”就和我说搞定了,但“老虎仔”没有给钱。过了一个星期左右,“老虎仔”打电话给我说车出手了,并在丽晶码头将钱给了“阿银”。我就和“阿银”过肇庆,“阿银”在天宁广场一手机档口买了一部二手的诺基亚N95手机给我,晚上又请我到肇庆银河水疗馆玩了一晚。

“阿银”到蚬岗时,“老虎仔”问“阿银”有否带了工具,“阿银”说带了一把开锁的工具。“老虎仔”和我讲过偷走的是一辆货车,有六、七米长。“阿银”和我说过他得了一万多元,但具体多少不清楚。我只介绍“阿银”给“老虎仔”,偷车的过程有“老虎仔”、李国佳、“阿银”。

上诉人李楚生辨认出同案人李垣生。

(十)上诉人李国佳的供述:2011年3月份的一天,我和“老虎仔”(具体名字叫李垣生)吃宵夜时接到我的拍档陈丽叶的电话说在三水收购鹅蛋的老板(好像叫张小伟)问我们的蛋场有无蛋装,我回复她有足够的蛋。在旁边的“老虎仔”问我是不是有外地的车过来,说是想盗窃一辆货车并让我到时告诉他。大概过了一个星期左右的一天傍晚,张小伟打电话给陈丽叶说他弟弟驾驶一辆货车要过来装蛋,但陈丽叶没空,就让我在蚬岗镇开间房间和张小伟的弟弟吃饭。我驾驶一辆黄色的五十铃货车到高要市蚬岗镇聚宝酒楼,故意开好一间靠里边的房间后,便打电话给“老虎仔”说那辆货车到了,我们在聚宝酒楼吃饭。大概过了三十分钟,当时是21时许,我和陈丽叶在聚宝酒楼门口接到张小伟的弟弟和一名男青年。张小伟的弟弟将货车停放在我的五十铃货车旁边。我们便在二楼厕所旁边的一间房间吃饭。期间,我打电话给陈丽叶的老公过来吃饭。我们吃完饭到楼下门口时,发现张小伟的弟弟驾驶来的货车不见了。这时我知道“老虎仔”他们已把货车偷走了。接近23时许,我打电话给“老虎仔”问他是否将货车搞到了,他说搞到了,并问我是否有损失,我说我的蛋还未装车,没有什么损失。过了三、四日,“老虎仔”打电话给我说那辆货车上的蛋已到金利镇,让我帮他将这些蛋卖掉。当日23时许,我和陈丽叶一起驾驶陈丽叶的那辆广州车牌的五十铃货车将蛋运到广州一个物流场,通过陈丽叶联系到外省的买家,收到货款后,我们便返回蚬岗。我将卖蛋的货款共约五万元给了“老虎仔”。除了运输、发货等必要开支外,我获利约3000元。事先,“老虎仔”答应给我3000元,并让老表李楚生给我,但至今未收到。

上诉人李国佳辨认出同案人李垣生。

二、2011年8月22日凌晨,上诉人李楚生、卢基孟、吴新华经密谋盗窃后,一起去到广东省高要市金利镇金盛工业园中国银行背后一出租屋楼下,使用事先准备的工具撬开车头盖和车门锁,盗走被害人陆*的一辆灰色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贵H79566、价值27540元)。

以上事实有经一审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2011年8月22日9时43分,广东省高要市公安局金利派出所接到被害人陆*报案称,其于2011年8月21日22时许,其将一辆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停放在金利镇中国银行后面,后发现被盗的情况。

(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侦查人员对案发现场即广东省高要市金利镇金盛工业园中国银行背后进行勘验检查的情况。

(三)机动车行驶证:被盗车辆为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为贵H79566,发动机号为8982510686,车架号为LZWACAGA398232734。

(四)高价鉴字[2012]074号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被盗汽车的价格为27540元。

(五)被害人陆*的陈述:2011年8月21日22时许,我将一辆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停放在金利镇厚福花园对面(中国银行后面)出租屋的楼下,今天7时10分许取车时发现被盗。该车是我于2009年9月以38300元新车购入,以我的名字登记的,车牌号为贵H79566,发动机号为8982510686,车架号为LZWACAGA398232734。

(六)上诉人李楚生的供述:2011年8月份的一天凌晨,我伙同“师傅仔”、“山鸡华”三人在金利镇厚福花苑对面的中国银行背后偷了一辆银灰色的五菱之光微型面包车,车牌是外省牌的,我们换了车牌之后直接将车开到四会大沙镇,第二天由“山鸡华”卖了,得款5000元,我们三人平分了。

(七)上诉人卢基孟的辩解:在侦查阶段未供述过,在庭审中否认参与该宗盗窃行为。

(八)原审被告人吴新华的供述:过了十多天后的一天凌晨,我伙同李楚生、“师傅仔”三人在金利镇一马路边偷了一辆银灰色的五菱之光微型面包车。得手后,我们将车开到四会,并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了“大沙仔”,我们三人平分了。

三、2011年11月22日凌晨,上诉人李楚生、卢基孟经密谋盗窃后,由卢基孟开车一起去到广东省高要市金利镇金龙大道嘉华五金商店背后空地处,两人用工具撬开车门和车锁,盗走被害人黄*的一辆蓝色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粤T59A67、价值57330元)。

以上事实有经一审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2011年11月22日7时18分许,广东省高要市公安局金利派出所接到被害人黄*报案称,其于2011年11月21日21时许,将一辆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停放在高要市金利镇金龙大道嘉华五金商店背后空地处,次日7时许取车时发现汽车被人偷走的情况。

(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侦查人员对案发现场即广东省高要市金利镇金龙大道嘉华五金商店背后空地处进行勘验检查的情况。

(三)机动车信息表:被盗车辆为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粤T59A67,发动机号为UB70521197,车架号为LZWADAGA0B4539014。

(四)高价鉴字[2012]065号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被盗汽车的价格为57330元。

(五)被害人黄*的陈述:昨天(2011年11月21日)21时许,我将一辆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停放在高要市金利镇金龙大道嘉华五金商店背后空地处,今天7时许取车时发现汽车被人偷走,车上还装有价值1000元左右的五金配件一起被盗了。该车是我于2011年9月以69000元新车购入,车身是蓝色,车牌号粤T59A67,发动机号为UB70521197,车架号为LZWADAGA0B4539014。

(六)上诉人李楚生的供述:2011年10月份的一天凌晨,我伙同“师傅仔”卢基孟带备工具在高要市金利镇厚福花苑对面的一公寓门口处偷了一辆蓝色的五菱宏光,车牌是粤T的,车牌号码不记得了。由“师傅仔”剪开防盗器后打着火开到蚬岗换了一副假牌后停放在村中路边。两天后我再开到金渡交给太子炳以12000元卖掉,我给了太子炳2000元,其余的钱我们平分了。

(七)上诉人卢基孟的供述:2011年底的一天凌晨约3、4时许,我开五菱货车搭李家豪(李楚生)、阿东到金利镇金来沐足城对面的一间五金商店门口,在门口外面的空地上停住一辆五菱宏光小客车,李家豪他们就进入该车里,搞了约1个小时,他们就开着这辆五菱小客车出来,后来应该是开去四会或蚬岗卖掉了。第二天,李家豪给了我300元。

四、2011年11月25日凌晨,上诉人李楚生、卢基孟经密谋盗窃后,去到广东省高要市金利镇厚福花苑C座3栋楼下路边处,用事先准备的工具撬开车门和车锁,盗走被害人陈*的一辆金黄色广本小汽车(车牌号粤HJ2557、价值23000元)。

以上事实有经一审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2011年11月25日10时31分许,高要市公安局金利派出所接到被害人陈*报案称,其于当日1时许,将一辆金黄色广本小汽车停放在高要市金利镇厚福花苑C座3栋楼下路边,10时许取车时发现汽车被人偷走的情况。

(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侦查人员对案发现场即广东省高要市金利镇厚福花苑C座3栋楼下路边进行勘验检查的情况。

(三)机动车信息表:被盗车辆为金黄色广本小汽车,车牌号粤HJ2557,发动机号为F20B-2003659,车架号为YC7200-9502039。

(四)高价鉴字[2012]065号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证实被盗汽车的价格为23000元。

(五)被害人陈*的陈述:2011年11月25日1时许,我将一辆金黄色广本小汽车停放在高要市金利镇厚福花苑C座3栋楼下路边,当日10时许取车时发现汽车被人偷走。该车是我于2008年3月以50000多元购买的二手车,以刘加进的名字登记的,车牌号粤HJ2557,发动机号为F20B-2003659,车架号为YC7200-9502039,车上有现款约500元,还有车辆的行驶证及一些衣服等物品。

(六)上诉人李楚生的供述:2011年底的一天凌晨3、4时许,我伙同“师傅仔”带备工具在高要市金利镇厚福花苑卖植物的店附近路边偷了一辆金色的本田“CD5”,车牌号码不记得了。由“师傅仔”开到蚬岗一村中停放一天后,开到四会大沙镇卖了,得款8000元,我们平分了钱。

(七)上诉人卢基孟的供述:2011年11月底的一天凌晨约3、4时许,我和李家豪(李楚生)到金利镇厚福花苑住宅区附近公路边偷走了一辆金色的旧款广本“CD5”小汽车。李家豪叫我将该车开到四会大沙镇给了“大沙仔”。

五、2011年11月27日凌晨,上诉人李楚生、卢基孟经密谋盗窃后,一起去到广东省高要市金利镇金盛工业园阳光公寓门口路边处,用事前准备的工具撬开车门和车锁,盗走被害人陆*的一辆银灰色长安之星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粤TCY285、价值8000元)。

以上事实有经一审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2011年11月30日9时30分许,广东省高要市公安局金利派出所接到被害人陆*报案称,其于2011年11月27日2时许,将一辆银灰色长安之星牌小型普通客车停放在高要市金利镇金盛工业园开心公寓门口路边,当日17时许取车时发现汽车被人偷走的情况。

(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侦查人员对案发现场即广东省高要市金利镇金盛工业园阳光公寓门口路边进行勘验检查的情况。

(三)机动车信息表:被盗车辆为银灰色长安之星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粤TCY285,发动机号为JL465Q5/015502532,车架号为LS4BC1D01A029637。

(四)高价鉴字[2012]062号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被盗汽车的价格为8000元。

(五)被害人陆*的陈述:2011年11月27日2时许,我将一辆银灰色长安之星牌小型普通客车停放在高要市金利镇金盛工业园开心公寓门口路边,当日17时许取车时发现汽车被人偷走。该车是我于2011年5月以13000元二手车购入,车牌号粤TCY285,发动机号为JL465Q5/015502532,车架号为LS4BC1D01A029637,左前车灯下方的沙板有损坏。

(六)上诉人李楚生的供述:2011年底的一天,我伙同“师傅仔”带备工具在高要市金利镇金盛工业园往茅湾方向的公寓楼下,偷了一辆银灰色长安之星牌微型面包车,没有改动车就由“师傅仔”当天开到四会以3000元的价格卖掉了,钱都是平分了。

(七)上诉人卢基孟的供述:2011年11月初的一天凌晨约3、4时许,我和李家豪(李楚生)、阿东到金利镇阳光公寓楼下的人行道边后偷了一辆金黄色长安之星微型车。后来,李家豪分给了我200元。

六、2011年12月7日凌晨,上诉人李楚生、卢基孟等人经密谋盗窃后,由卢基孟开车一起去到广东省高要市金利镇金利大道金宏利气动液压店门口处,用工具撬开车门及车锁,盗走了被害人肖*的一辆灰色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粤HB5231、价值47520元)。得手后,李楚生通过上诉人李国佳将该车卖给原审被告人陈毅坚,陈毅坚在明知该车是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以13000元的价格购买,并进行改装使用。后侦查人员从陈毅坚处查获该车,并已将车发回被害人。

以上事实有经一审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2011年12月7日6时许,广东省高要市公安局金利派出所接到被害人肖*报案称,其将一辆灰色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停放在高要市金利镇金利大道金宏利气动液压店门口,后发现汽车被人偷走的情况。

(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侦查人员对案发现场即广东省高要市金利镇金利大道金宏利气动液压店门口处进行勘验检查的情况。

(三)机动车信息表:被盗车辆为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粤HB5231,发动机号为8B51311160,车架号为LZWADAGA5B8575130。

(四)提取记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侦查人员在抓获陈毅坚时当场扣押了银色五菱宏光汽车一辆,并已将该车发还给被害人。

(五)高价鉴字[2012]066号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被盗汽车的价格为47520元。

(六)被害人肖*的陈述:2011年12月6日20时许,我将一辆灰色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停放在高要市金利镇金利大道金宏利气动液压店门口,次日5时40分上洗手间时发现汽车被人偷走。该车是我于2011年7月以51800元新车购入,车牌号粤HB5231,发动机号为8B51311160,车架号为LZWADAGA5B8575130。

(七)上诉人李楚生的供述:2011年底的一天凌晨4时许,我伙同“师傅仔”、“太子炳”带备工具在高要市金利镇一沐足城对面偷了一辆灰色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是粤H的。后由“师傅仔”开到佛山九江镇找人进行修改发动机、车架号等,还套改了车牌号码。之后就用来平时出去偷车用。2012年由我找到蚬岗镇的李国佳,通过他卖给了一个本地人,卖了10000元,钱全部由 “师傅仔”拿走了。

(八)上诉人卢基孟的供述:2011年12月初的一天凌晨3至4时许,我搭李家豪、阿东到金利镇中信广场背后的一空工处,将他们放下后在那里等他们。他们俩在车上拿了工具后走进一条黑巷,大约隔了一小时后,他们开了辆微型车出来。李家豪让我回去睡觉。事后,李家豪他给了我200元。

上诉人卢基孟对被盗车辆的照片进行了辨认,确认就是其与李楚生、阿东盗卖的车。

(九)上诉人李国佳的供述:2012年2月份,我老表李楚生将一辆银灰色的五菱牌小客车停在我仓库,后来,他告诉我这车是偷回来的。有一次我去蚬岗阿坚(陈毅坚)的档口修摩托车和阿坚聊天时,阿坚问我认不认识卖黑汽车(指来历不明的车)的人,他想买一辆来开,我说认识。于是,我问李楚生这辆银灰色的五菱牌小客车卖不卖。李楚生说卖,要15000元,我和李楚生讨价还价后讲好是10000元。我就开这辆车给阿坚看,阿坚就用13000元买了这辆车,我自己从中获利3000元。该车是挂“粤A”牌,车架号和发动机号都改过,伪造了行驶证。

上诉人李国佳辨认出原审被告人陈毅坚。

(十)原审被告人陈毅坚的供述:2012年3月1日左右,我打电话给李国佳问他有没有套牌车卖,他说有一辆8、9成新的五菱宏光小面包车,价钱13000元,问我要不要。3月4日我要求李国佳带我看车,李国佳就叫他小舅子“黑鬼”来带我看车。我在蚬岗小学背后的鹅蛋仓库里看到一台五菱宏光小面包车停在里面。“黑鬼”将车钥匙以及伪造好的车辆登记证、行驶证、保险卡交给我。我打开车头看到发动机号码与证件一致,并打火试过车后,觉得车子不错也挺新的,牌证都伪造好了,就开回了家。过了两天,我才将13000元现金交给了李国佳。我买这辆套牌车主要是为了平时自己方便工作,价钱又便宜。我和李国佳认识有十年八年了。

原审被告人陈毅坚对被盗车辆照片进行了辨认,并辨认出上诉人李国佳。

七、2011年12月15日凌晨,上诉人李楚生、卢基孟经密谋盗窃后,一起去到广东省高要市金利镇厚福花苑楼下空地路边处,用事前准备的工具撬开车门和车锁,盗走被害人蔡*的一辆蓝色奥德赛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粤ALH855、价值111360元)。

以上事实有经一审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2011年12月15日13时许,广东省高要市公安局金利派出所接到被害人蔡*报案称,其将一辆蓝色奥德赛牌小型普通客车停放在高要市金利镇厚福花苑楼下空地路边,后发现汽车被人偷走的情况。

(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侦查人员对案发现场即广东省高要市金利镇厚福花苑楼下空地路边处进行勘验检查的情况。

(三)机动车信息表:被盗车辆为蓝色奥德赛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粤ALH855,发动机号为K24A66514688,车架号为LHGRB184652014680。

(四)高价鉴字[2012]074号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被盗汽车的价格为111360元。

(五)被害人蔡*的陈述:2011年12月14日22时许,我将一辆蓝色奥德赛牌小型普通客车放在高要市金利镇厚福花苑楼下空地路边,次日13时许取车时发现汽车被人偷走。该车是我于2005年底购入,车身价为258000元,车牌号粤ALH855,发动机号为K24A66514688,车架号为LHGRB184652014680。

(六)上诉人李楚生的供述:2011年底的一天凌晨,我伙同“师傅仔”带备工具在高要市金利镇厚福花苑桥头处偷了一辆蓝色奥德赛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是广州的。偷到手后,我开出金利在出边换了一个假牌后,开到鼎湖贞山花坛附近以30000元的价钱卖给了山鸡华(吴新华),钱我和“师傅仔”平分了。

(七)上诉人卢基孟的供述:2011年12中旬的一天凌晨1时许,我和李家豪、阿东到金利镇九头岗桥头处,由李家豪和阿东拿工具去找“四会仔”,过了十分钟后,李家豪打电话叫我一个人开车回去睡觉。第二天中午,李家豪到我出租屋说昨晚偷了一辆蓝色本田奥德赛汽车,并给了我300元钱。

八、2011年12月16日凌晨,上诉人李楚生等人经密谋盗窃后,去到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坑口办事处新园五街3号门口处,用工具撬开车门和车锁,盗走被害人宋*的一辆灰色三菱牌吉普车(车牌号粤A140E7、价值210000元)。盗后,李楚生将该车进行改装使用。后侦查人员查获该车,并已将车发回被害人。

以上事实有经一审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2011年12月16日7时许,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公安分局坑口派出所接到被害人宋*报案称,其将一辆灰色三菱牌吉普车停放在鼎湖区坑口办事处新园五街3号门口处,后发现汽车被人偷走的情况。

(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侦查人员对案发现场即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坑口办事处新园五街3号门口处进行勘验检查的情况。

(三)提取记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侦查人员在抓获卢基孟时在其住的出租屋楼下查获被盗的三菱吉普车一辆,并已发还给被害人。

(四)鼎价鉴字[2012]051号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被盗汽车的价格为210000元。

(五)被害人宋*的陈述:2011年12月15日21时许,我将一辆灰色三菱牌吉普车停放在鼎湖区坑口办事处新园五街3号门口处,次日7时许取车时发现汽车被人偷走,一起被盗的还有行驶证、保险卡、车船税等。该车是我于2007年购买,购车价为300000元,车牌号粤A140E7,发动机号为TD4396,车架号为LL62H4C027B014612。

(六)上诉人李楚生的供述:2011年12月的份一天凌晨,我伙同“师傅仔”带备工具在鼎湖区坑口镇偷了一辆灰色三菱帕杰罗越野车,车牌是粤A的。偷到手后,由“师傅仔”开到高要市金渡镇换了一个假牌,隔了两天就由山鸡华在佛山找人过来将车套改了车牌和发动机、车架号等。套改好后就由我平时开,“师傅仔”被抓时该车被派出所查获了。

九、2012年1月5日凌晨,上诉人李楚生等人经密谋盗窃后,一起去到广东省广宁县南街镇顺景花园5栋楼下处,用工具撬开车门和车锁,盗走被害人范*的一辆黄灰色五十铃牌小型货车(车牌号粤HP5768、价值88358元)。得手后,李楚生将该车卖给上诉人李国佳,李国佳明知是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以人民币10000元的价格购买,并进行改装使用。

以上事实有经一审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2012年1月5日,广东省广宁县公安局南街派出所接到被害人范*报案称,其将一辆灰色五十铃牌小型货车停放在广宁县南街镇顺景花园5栋楼下处,后发现汽车被人偷走的情况。

(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侦查人员对案发现场即广东省广宁县南街镇顺景花园5栋楼下处进行勘验检查的情况。

(三)机动车信息表:被盗车辆为黄色五十铃牌小型货车,车牌号粤HP5768,发动机号3R039705,车架号LWLNHR8F0BL066241。

(四)提取记录、扣押物品清单:侦查人员在抓获李国佳时查获其所收购的被盗五十铃牌小型货车。

(五)高价鉴字[2012]146号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被盗汽车的价格为88358元。

(六)被害人范*的陈述:2012年1月3日凌晨,我将一辆灰色五十铃牌小型货车停放在广宁县南街镇顺景花园5栋楼下处,后发现汽车被人偷走,一起被盗的还有行驶证、保险卡、车船税等。该车是汶水高村水电站的,我每天都放在楼下,车牌号粤HP5768,发动机号为3R039705,车架号为LWLNHR8F0BL066241,损失估计约10万元。

(七)上诉人李楚生的供述:大约在今年(2012年)1月的份一天晚上3、4点钟,我和梁东海、“广西仔”带备工具从高要出发来到广宁县城的一住宅小区的路边,偷了一辆五十铃牌货车,车牌是粤H的。偷到手后,由“广西仔”驾车离开回到高要蚬岗镇放了两天,后我将该车以8000元价钱卖给了李国佳。

(八)上诉人李国佳的供述:2012年初的时候,我在村中见到李楚生,他说现在有一辆车很好用很新的,问我买不买。我就和他一起在一村的祠堂门口见到一辆黄色的五十铃货车(挂一幅粤A车牌),约有八成新。我试过车后觉得还好,就问李楚生是怎样得来的。李楚生说是在广宁那边来的,我就知道这辆车是偷回来的。李楚生说不怕的,到时帮我改车身颜色和发动机号、车架号、证件,查不出来的。后来,我就给了他10000元。过了几天,李楚生带一个人过来将这辆车身改成了白色,并改了发动机、车架号的号码,并套挂了粤HQU118的车牌,还给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车辆购置税等证件。我给了2700元给改车的人。之后,我就一直开这辆车至今。

上诉人李国佳对所收购的车辆进行了辨认。

十、2012年2月9日凌晨,上诉人李楚生伙同卢基孟、梁东海经密谋盗窃后,去到广东省高要市金利镇金贸路旧邮政局附近处,趁无人之机,用工具撬开车门和车锁,盗走被害人王*的一辆银灰色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粤HC0337、价值48015元)。接着,又以同样手段,在该处盗走被害人熊*的一辆银灰色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粤Y3Z328、价值41800元)。后李楚生通过上诉人李国佳,将熊*的小汽车以15000元的价格销赃给李国祥(另案处理)。

以上事实有经一审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2012年2月9日9时许,广东省高要市公安局金利派出所接到被害人王*报案称,其将银灰色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停放在高要市金利镇金贸路旧邮政局附近处,后发现汽车被人偷走的情况;2012年2月9日9时许,高要市公安局金利派出所接到被害人熊*报案称,其将银灰色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停放在高要市金利镇金贸西路伍岗牌坊对面处,后发现汽车被人偷走的情况。

(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侦查人员对案发现场即广东省高要市金利镇金贸路旧邮政局附近处进行勘验检查的情况。

(三)机动车行驶证:王*被盗车辆为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粤HC0337,发动机号8BA2410642,车架号LZWADGAXB8633751;熊*被盗车辆为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粤Y3Z328,发动机号8B62011353,车架号LZWADAGA8B4534126。

(四)说明材料:涉嫌收购被盗赃车的李国祥将涉案的五菱宏光牌面包车停放在蚬岗派出所门口后离去,不知所踪。民警虽将该车起回,但由于发动机、车架号已被凿改,无法复原,故将车暂扣该所,待进一步勘验检查后再行处理。

(五)高价鉴字[2012]067、158号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王*被盗汽车的价格为48015元;熊*被盗汽车的价格为41800元。

(六)被害人王*的陈述:2012年2月8日23时许,我将一辆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停放在高要市金利镇金贸路旧邮政局附近,后发现汽车被人偷走。该车是2011年11月以51800元新车购买,车牌号为HC0337,发动机号8BA2410642,车架号LZWADGAXB8633751。

(七)被害人熊*的陈述:2012年2月8日23时许,我将一辆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停放在高要市金利镇金贸西路伍岗牌坊对面,后发现汽车被人偷走。该车是2011年8月以60000元新车购买,车牌号为Y3Z328,发动机号8B62011353,车架号LZWADAGA8B4534126。

(八)上诉人李楚生的供述:2012年1月底的一天凌晨3时许,我和梁东海带备工具到金利镇邮政局附近对面的一处空地偷了一辆银灰色五菱宏光微型面包车,车牌是粤H的,由梁东海打着火,并给了梁东海使用,后来听讲该辆车被人偷走了。我们想开走时,看到还有一台一样的车停在邮局旁边,于是我们调头回去以同样手段将这辆五菱宏光也偷走了,车牌是粤Y的,我和梁东海一人开一台车走了。该车由我叫人从九江过来以2300元的手续费套改了牌照,停放在李国佳仓库门口,叫他帮忙卖掉。后李国佳以10000元的价钱卖到了广州去了。

(九)上诉人卢基孟的供述:有一次我们偷了两辆五菱小客车,是在今年(2012年)偷的。当时是凌晨3时许,我和李楚生、阿东去到金利镇旧邮局门口处,过了两个小时,阿东开了辆粤Y的五菱小客车出来,李楚生开了另一辆五菱小客车出来走了。第二天,李楚生给了我400元。

(十)上诉人李国佳的供述:2012年1、2月份的一天,李楚生开了一辆五菱宏光小客车到我仓库门口说停放一下,车牌是粤Y的,我答应了。这了几天,我堂哥李国祥问我有没便宜的车卖,我说有。之后我就问李楚生这辆车卖不卖,他说卖。我就叫他找人过来改好这辆车。又过了几天,李楚生就带人改好车,还给了行驶证件给我。我就给了李楚生14000元。之后,我就将这辆以15000元卖给了李国祥(未归案),自己从中获利1000元。

十一、2012年2月26日凌晨,上诉人李楚生、卢基孟经密谋盗窃后,由卢基孟开车去到广东省高要市金利镇金贸路一出租屋门口处,用工具撬开车门和车锁,盗走被害人黎*的一辆白色奥德赛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粤HG9907、价值152553元)。

以上事实有经一审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2012年2月26日9时许,广东省高要市公安局金利派出所接到被害人黎*报案称,其将白色奥德赛牌小型普通客车停放在高要市金利镇金贸路一出租屋门口处,后发现汽车被人偷走的情况。

(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侦查人员对案发现场即广东省高要市金利镇金贸路一出租屋门口处进行勘验检查的情况。

(三)机动车行驶证:被盗车辆为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粤HG9907,发动机号6735887,车架号LHGRB188472035887。(1P230)

(四)高价鉴字[2012]056号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被盗汽车的价格为152553元。

(五)被害人黎*的陈述:2012年2月25日22时许,我将一辆白色奥德赛牌小型普通客车停放在高要市金利镇金贸路一出租屋门口处,后发现汽车被人偷走。该车是2007年10月我以300000元新车购买,以我老婆伍**的名字登记的,车牌号为HG9907,发动机号6735887,车架号LHGRB188472035887。

(六)上诉人李楚生的供述:2012年2月份的一天凌晨3时许,我伙同“师傅仔”带备工具到金利镇一旧市场对面偷了一辆白色奥德赛,车牌是粤H的,由“师傅仔”将车开到肇庆二桥附近一个小区停放了两天后,我们一起开到四会以30000元的价钱卖了阿欢(是通过山鸡华认识的)。

(七)上诉人卢基孟的供述:2012年2月中旬的一天,我和李楚生、梁东海在中信广场见到一辆粤HG9字开头的白色奥德赛在买水果,他们就说要偷这辆车。之后,他们就开摩托车跟踪这辆车。到了2月下旬的一天凌晨3、4时许,李楚生、梁东海叫我搭他们去到金利红绿灯路口处,他们就带了工具下车。中午约12时许,李楚生、梁东海回到出租屋吃饭,还拿了一支洋酒,说是凌晨去偷了一辆白色奥德赛汽车,酒是车上的。梁东海说该车卖了2、3万元。他们给了我500元。

十二、2012年3月18日凌晨,上诉人李楚生、卢基孟经密谋盗窃后,由卢基孟开车去到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桂城办事处桂花村8栋楼下,用工具撬开车门和车锁,盗走被害人温*的一辆白色本田雅阁小汽车(车牌号粤H2B788、价值82000元)。后李楚生、卢基孟将该车进行改装自用。后侦查人员从李楚生处查获该车,并已将车发回被害人。

以上事实有经一审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2012年3月18日8时30分许,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公安分局桂城派出所接到被害人温*报案称,其将白色本田雅阁小汽车停放在鼎湖区桂城办事处桂花村8栋楼下,后发现汽车被人偷走的情况。

(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侦查人员对案发现场即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桂城办事处桂花村8栋楼下处进行勘验检查的情况。

(三)机动车行驶证:被盗车辆为白色本田雅阁小汽车,车牌号粤H2B788,发动机号K20A71316176,车架号LHGCM4621320

(四)提取记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侦查人员在抓获卢基孟时在其出租屋楼下查获其被盗的白色本田雅阁小汽车,并已发还给被害人。

(五)鼎价鉴字[2012]031号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被盗汽车的价格为82000元。

(六)被害人温*的陈述:2012年3月17日21时许,我将一辆白色本田雅阁小汽车在鼎湖区桂城办事处桂花村8栋楼下,后发现汽车被人偷走。该车是2010年2月以13万多元二手车购买,车牌号为粤H2B788,发动机号K20A71316176,车架号LHGCM462132016160。车内被盗的物品还有灰色索尼数码相机,二十瓶五星张裕牌白兰地酒以及香烟等。

(七)证人凌*的证言:2012年3月30日,卢孟(卢基孟)打电话告诉我说他开车回了广西,叫我过两天跟他一起去肇庆市金利玩。3月21日0时许,我上了卢孟开的一辆轿车于2时许回到了金利。那辆轿车是全白色的,不认识什么品牌。

(八)上诉人李楚生的供述:2012年3月份的一天凌晨3时许,我和卢基孟带备工具到鼎湖区桂城一住宅楼下偷了一辆白色本田雅阁小汽车(车牌是粤H的),这车由我找人改好车架、发动机、套牌后,由卢基孟平时开。

(九)上诉人卢基孟的供述:2012年3月10多日的一天晚上,我开车搭李楚生、梁东海去到鼎湖区大花坛附近的一间医院附近,由李楚生他们下车,我在车里等。到了约3时许,李楚生打电话给我说他们已经偷了一辆白色的本田汽车,并和梁东海一起开出来。3月20日我向李楚生借了这辆小轿车回广西搭女朋友过来金利,当时车已经套了别人的车牌,是粤AX778K。21日凌晨我将车开回到金利后停在出租屋楼下。

认定全案事实,还有经一审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一)提取记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侦查人员在抓获卢基孟的出租屋内查获汽车解码器三部、剪刀一把、锤子一反把以及汽车行驶证等作案工具,在抓获吴新华从其身上及住屋内分别提取汽车解码器二台以及镙丝刀、铁钳、六角匙等作案工具。

(二)辨认笔录:李楚生辨认出卢基孟就是与其一起盗窃汽车的“师傅仔”;辨认出吴新华就是与其一起盗窃汽车的“山鸡华”;辨认出李国佳就是为其销赃汽车的人。

卢基孟辨认出李楚生就是其帮他开车去偷车的李家豪。

吴新华辨认出李楚生就是和其一起偷汽车的人;辨认出卢基孟就是和其一起偷汽车的“靓仔”。

李国佳辨认出李楚生就是偷车的人。

李楚生、卢基孟、吴新华、李国佳对作案地点进行了辨认。

(三)广东省高要市公安局出具的说明材料:涉案的部分被盗车辆暂未能寻获。

(四)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李楚生、吴新华的前科情况。

(五)广东省高要市看守所出具的“被收押人员入所前体检报告书”、健康检查笔录:各被告人被广东省高要市看守所收押前所进行的体检情况,显示各被告人体表以及血常规、心电图、B超、胸透等检查均正常或未见异常。

(六)抓获经过:各被告人被抓获归案的情况。

(七)户籍资料:各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二、证人证言

(一)证人康*的证言:我因聚众斗殴罪被关押在高要市看守所6仓,因吴新华入所时也被关押在该仓,所以就和他认识了,听说他是因偷小车而被羁押。他入看守所时我没有发现他身上有伤,脚上也没有伤,没听他讲过身上有伤或疼痛,也没有讲过受到刑讯逼供。

(二)证人覃*的证言:我因盗窃罪被关押在高要市看守所6仓,吴新华入所时也是被关在6仓的,和就他认识了。我和他关系一般,较少交谈。他入所时,我没有发现他身上、腿上有伤,他也没有讲过身上有伤或疼痛,或是遭到刑讯逼供。他只说过因盗窃罪被关押,与他同案的有个广西人。

(三)证人吴*的证言:经我仔细看过,吴新华、李楚生、李国佳三人入看守所时是由我值班负责收押的,其中吴新华除血常规有白细胞指标升高外,未发现异常情况,李楚生也未发现异常情况,李国佳只记录考虑肝脏感染可能。按照以往惯例,无特别记录的,均表明收押时我无发现他们身上有伤痕等异常,凡入所人员均要求脱衣检查体表,入所体检资料上无反映则表示当时我无发现他们体表有伤痕,并且要求他们在入所体检资料记录上签名捺印确认。如果发现体表有伤痕,则会拍照记录,问清他们伤痕的来源,是否自己造成的外伤,并让医院出证明,若他们说是刑讯逼供造成的,我们还会让派出所、办案单位出证明。

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一)上诉人李楚生的供述:我的曾用名叫李家豪。我有盗窃汽车的行为,我盗窃汽车是和“师傅仔”(卢基孟)、“山鸡华”(吴新华)、“阿东”(姓梁,我的表弟)、“太子炳”一起的。“山鸡华”是通过以前的狱友在南海喝喜酒时认识的,“师傅仔”是“山鸡华”带到金利以后认识的。我们事前有商量密谋的。我们先商量好一起去商店买一些简单的撬棍、螺丝刀、剪刀等工具,偷一些便宜的车,卖了有钱之后就上网买一些先进的工具,包括解码器、接收器、钥匙胚等,再去偷一些比较贵的汽车,偷到车以后就卖了,所得的钱抽出一些作关卡费、油费等费用后,再一起平分。我们一起走路或者开车出去,看到有车停放在无人的地方就下手偷,专挑容易偷的汽车下手,偷得最多的是五菱类型的微型面包车,还有粤德赛、本田CD 5等。我们带的工具有剪刀、撬棍、解码器、接收器(都是方形、红色的)。如果我和“山鸡华”、“师傅仔”三人去偷的时候,“山鸡华”就在交通工具上看风,也时也会帮忙用解码器配钥匙,我负责撬开门和电门锁,“师傅仔”就负责开除防盗器和开车离开;如果是我和“师傅仔”或者我和老表“阿东”两人去偷,我就负责开门锁之类,“师傅仔”和阿东就开防盗锁及开车离开,因为我开车技术不太熟练,有时我们也会互相交换分工的,没有固定分工。我和“山鸡华”、“师傅仔”三人或者我和“师傅仔”二人偷到的车都是卖到四会大沙镇的同一个人,我只见过他几次,不知道他的名字。我和老表或者“师傅仔”偷到奥德赛都是卖给四会的阿欢,的士头卖过给李国佳,也卖过几台其他汽车给李国佳。我们用的假车牌、证件都是九江那边的人帮忙做好的,要不就是我们开车过去找他们套改好,要不就是请他们过来蚬岗李国佳的仓库门口进行套改,一次2000元至3000元不等。李国佳的仓库在蚬岗镇小学左边进去约200米远,在路的右边,仓库用来放鹅蛋的。我盗窃汽车获利约有六、七万元,都花光了。

(二)上诉人卢基孟的供述:我有参与盗窃汽车,我是在2011年期间至今,和李家豪、“阿东”、“四会佬”(叫吴新华)共四人有分有合地在高要金利镇,肇庆鼎湖区等地盗窃汽车。我于2005年至2011年在四会市做修补水箱和帮人开货车的工作。2011年10月份期间,“四会佬”过来修补汽车水箱,我们就认识了,他说现在有份工介绍给我做,就是帮人开车,开一次车给我几佰元,我就答应了。我帮忙开了几次车后就知道原来他们是去偷汽车的,叫我开车送他们去偷,去到目的地后,他们去偷车,我就在车上等,他们偷到车后就开偷到的车走,就是这样。我们是开一辆五菱宏光小型货车去偷车的,车牌是粤AA8G76,是李家豪的。他们偷车的工具都是李家豪、“阿东”的,有解码器、扳手、铁锤等。我知道李家豪他们还在肇庆城区打烂汽车玻璃偷过一件警,我没有参与,当时是2012年春节期间,我回广西玩了一个多月回来金利后,李家豪见到我就说他在肇庆那里偷了一件警服,是打烂一辆小车的车窗偷的。我的出租屋是李家豪租的,这些物品(汽车钥匙、解码器、遥控器)全都是他的,以前由李家豪和“阿东”一起住,我是2012年2月19日才住进去。每次偷车都是由我开车搭他们去现场附近,由他们偷。我们都不用商量。所分得的钱都被我花完了。

(三)原审被告人吴新华的供述:我有盗窃汽车行为,我的两个同伙分别叫李楚生和“师傅仔”(即“靓仔”)。我很早就认识李楚生了,我们都被关押在怀集监狱,释放后,2011年我们一起到佛山南海喝喜酒时再次遇见,交换了电话,他说有空到金利混饭吃,我就知道他是偷汽车的意思。由于我经常拿车去四会一个汽修厂修,认识了“靓仔”。之后,我们三人就玩在一起了。2011年6月至9月,我们三人就开始“开工”(指偷汽车)。搭电路和解码都是由李楚生和“靓仔”去做,我开车送他们去,我是通过“大沙仔”销赃的。在我出租屋搜出的很旧的作案工具(自制的六角匙、日常的修车工具)都是我自己的,比较新的一套套的六角匙、解码器、钥匙都是李楚生买回来的。他说每种品牌的汽车或车型都需要不同的解码器才能打着火的。当时,我还给了李楚生10000元左右买各类的解码器。我销赃所得的钱都被我平时花光了。

对于上诉人李楚生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广东省高要市看守所出具的“被收押人员入所前体检报告书”、健康检查笔录、广东省高要市公安局金利派出所出具的说明材料、证人吴*的证言等证据证明了公安机关对上诉人李楚生的讯问系依法进行的,李楚生在侦查阶段所作的有罪供述应作为证据使用。李楚生伙同同案人盗窃他人汽车等财物的事实有物证、书证、其本人及同案人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李楚生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对于上诉人卢基孟的上诉理由,经查,广东省高要市看守所出具的“被收押人员入所前体检报告书”、健康检查笔录、广东省高要市公安局金利派出所出具的说明材料、审讯卢基孟的录像证明等证据证明了公安机关对卢基孟的讯问系依法进行的,卢基孟在侦查阶段所作的有罪供述应作为证据使用。卢基孟伙同同案人盗窃他人汽车等财物的事实有物证、书证、其本人及同案人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卢基孟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对于上诉人李国佳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梁*系驾驶外地车辆到广东省高要市蚬岗镇吃饭,在吃饭期间(21时30分许)汽车被盗,与李楚生等人实施盗窃汽车的惯常时间(凌晨3、4点左右)不同,可推测李楚生、李垣生实施本次作案的对象、地点明确。如果不是经过事先由李国佳向李垣生透露梁*到蚬岗的相关信息,并经过密谋和策划,李楚生及李垣生等人是不可能掌握被害人到蚬岗的时间、吃饭的地点的。李垣生交代是李国佳将该信息透露给其,以及李国佳在侦查阶段交代将该信息透露给李楚生的供述真实可信,相互印证,李国佳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楚生、卢基孟、李国佳,原审被告人吴新华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分有合地结伙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其中,李楚生、卢基孟属于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李国佳属于盗窃数额巨大,吴新华属于盗窃数额较大;李国佳、原审被告人陈毅坚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财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李国佳依法应数罪并罚。

在盗窃共同犯罪中,上诉人李楚生、卢基孟、李国佳、原审被告人吴新华相互配合,积极实施盗窃行为,不宜划分主从犯,应根据其参与盗窃的数额等罪责处罚。其中,李楚生负责开锁、解码、销赃,参与盗窃汽车13辆等财物,价值1101627元,数额特别巨大,其罪责最大;李楚生曾因犯盗窃罪被两次判处刑罚,且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又犯本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卢基孟负责解码、开车、销赃,参与盗窃汽车10辆,价值599118元,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李国佳事先与同案人李垣生密谋,并将被害人梁*到蚬岗镇的情况告知同案人李垣生,且事后参与销赃,共参与盗窃汽车1辆等财物,价值人民币204151元,数额巨大,应依法惩处。吴新华负责开车,参与盗窃汽车1辆,价值27540元,数额较大。其曾因犯盗窃罪、销赃罪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又犯本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此外,李国佳销赃汽车3辆等财物,价值177678元,应依法惩处。鉴于其中部分赃车经改装后自用,且归案后如实供述销售赃车的事实,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陈毅坚参与销赃汽车1辆,价值47520元,鉴于其购买赃车是为了自用,且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又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上诉人李楚生、卢基孟、李国佳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海涛

代理审判员    邹伟明

代理审判员    范国帅

 二O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丽淇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相关阅读:
· 李某某涉嫌故意伤人罪被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 陈某某涉嫌盗窃罪被涪陵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 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涪陵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 何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 邹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更多经典案例:
· 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副部级)贪污、受贿、内幕交易案,获轻判
· 云南省原常委、统战部长、政协副主席黄毅受贿案,张智勇出庭辩护
· 张智勇辩护的贵州原副省长李再勇职务案宣判
· 受贿1185万到185万,消失的千万巨款去哪里了?
· 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受贿案开庭
媒体对我们的原文报道:
· 张智勇律师就赵某某案件开庭审理接受东方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卫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快递乱象接受重庆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江苏卫视台电话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代写年终总结接受重庆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重庆新闻频道专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赵红霞案件开庭接受中新网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交警开房丢枪接受深圳都市频道采访
· 张智勇律师在安徽卫视出镜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