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啥情况能从轻处理

2026-10-10来源:智豪所浏览次数:

 

案头翻阅的案卷材料
职务犯罪啥情况能从轻处理

一位刘姓县级局副局长的案子到了一审阶段,他老婆问:“老刘认罪态度好,钱也退了,能不能少判几年?”

家属心里都盼着 “从轻”“减轻”,但法律上这两个词根本不是一回事,能不能减、能减多少,更不是态度好、退了钱就一定能实现的。

今天张智勇律师就把实务中常见的几类从宽情节掰开讲一讲。

一、先分清楚:从轻和减轻,差别很大

很多人把 “从轻” 和 “减轻” 混着说,其实差得不是一星半点。

从轻,是在法定刑的幅度内往低了判。比如某个罪的量刑幅度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从轻就是往三年这个方向靠。

减轻,是直接在法定刑幅度以下判刑。还是这个例子,如果有减轻处罚情节,理论上可以判到三年以下,甚至有可能适用缓刑。

所以 “减轻” 比 “从轻” 分量重得多,法院审查也严得多,必须要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情节才行。

二、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

刑法里明文规定了好几类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性质不一样,有的是 “可以” 减,法院有裁量空间;有的是 “应当” 减,只要符合条件就必须往下减,分量完全不同。

1. 自首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还可以免除处罚。

但自首不是光 “去投案” 三个字就能认定的。职务犯罪里,当事人经监察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算不算自动投案,各地法院掌握的尺度并不完全一样。而且到案后必须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如果遮遮掩掩、避重就轻,法院不会认定自首。

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一审的时候又翻供的,也不能认定自首。

2. 立功

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职务犯罪里,立功常表现为检举揭发其他人的受贿、贪污、渎职行为。但立功不是随便写份材料就算数,必须经查证属实,而且揭发的内容本身得构成犯罪。线索模糊、查不实,或者揭发的只是一般违纪问题,通常都认定不了立功。

3. 从犯

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这里特别要提一句 “应当” 和 “可以” 的区别:自首、立功是 “可以” 从宽,法院有权根据案情裁量;但从犯是 “应当” 从宽,只要认定了就必须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强制性要强得多。当然,能不能认定从犯,最终还是要看当事人在共同犯罪里的实际地位和作用。

4. 犯罪未遂、中止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职务犯罪里未遂和中止相对少见,但在受贿、贪污这类案件里也有适用空间。比如已经着手收受财物但还没实际拿到手,或者在资金转出前主动放弃了转账,都可能成为辩护要点。但张智勇律师要说明一下:财物一旦实际取得、犯罪已经既遂,事后再退还一般就不成立中止了,只能作为退赃情节来考量。

5. 坦白,并避免特别严重后果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也就是说,普通的坦白一般只能从轻,够不上减轻。只有因为坦白,有效防止了重大损失扩大、避免了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才有可能获得减轻处罚的机会。

三、职务犯罪中常用的 “从宽” 筹码

除了上面说的法定减轻情节,实务里还有几类常见情节,虽然不能直接 “减轻”,但可以在法定幅度内争取从轻,也是辩护里很重要的筹码。

1. 认罪认罚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职务犯罪里用得比较普遍。签署了具结书,通常意味着检察机关会提出相对较轻的量刑建议,法院一般也会采纳。但认罪认罚必须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如果当事人确实不构成犯罪,或者对指控事实有实质性异议,盲目签认罪认罚反而可能把辩护空间都丢了。

2. 积极退赃

2026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的法释〔2026〕6 号第二十二条对 “积极退赃” 作了明确规定。全部退赃,或者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赃物且大部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认定为积极退赃。共同犯罪中已退缴本人分取部分并自愿继续退缴的,也属于积极退赃。

退赃是职务犯罪里最常见的从宽情节之一。但退赃不等于买刑,更不能理解成 “退了钱就没事”,它只能在量刑上作为酌情考虑的因素,改变不了犯罪定性。

3. 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在贪污、挪用公款这类案件里,如果当事人能够弥补损失、取得被害单位谅解,法院量刑时也会酌情考虑。但谅解书不是免罪金牌,这类犯罪既侵害公共财产权利,也侵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被害单位的谅解作用其实是有限的。

四、哪些 “路子” 走不通

说了可以减的,也得说说家属最容易误信的 “捷径”,这些路其实根本走不通。

第一种是 “找关系摆平”。刑事案件的量刑有法定程序,判决书里要写明认定的情节和适用的法律。试图通过非正常渠道影响案件结果,不仅没用,还可能让当事人罪加一等。

第二种是 “反正退了钱就能轻判”。退赃只是量刑考量因素之一,而且必须在合法范围内进行。如果一边退赃一边串供、转移财产、隐匿资金,不仅不能从宽,还可能被认定为对抗组织审查。

第三种是 “先认罪认罚再说”。认罪认罚从宽的前提是自愿、真实、明智。如果对罪名或事实有异议,应当先让律师把证据和法律关系梳理清楚,再决定要不要签署具结书。

办公楼走廊里交谈的两人

五、总结

公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家属最该做的不是四处打听 “谁能帮忙”,而是尽早搞清楚案件处于什么阶段、有哪些法定情节可以争取、证据链有没有问题。

监察调查阶段,律师不能以辩护律师身份会见当事人,但可以依法依规指导家属梳理材料、表达合理诉求、进行法律分析。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就可以阅卷、会见当事人、提交辩护意见,针对自首、立功、从犯、未遂、积极退赃、认罪认罚这些情节逐项提出法律意见。

能不能减轻处罚,最终要看事实和证据,看法律规定的条件成不成立。没有任何一个情节是 “免死金牌”。家属和律师能做的,就是在法律框架内,把每一个可能有利于当事人的情节,扎扎实实地呈现出来。

这才是正经路数。

 

张智勇律师

 

【作者简介】

张智勇,全国优秀律师,智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首席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分管刑事辩护)。执业29年,2009年带领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剥离民商事业务,完成全员刑事专业化转型。代理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案(国家监委成立后001号案),云南省委原常委、省政协原副主席黄毅案,贵州省原副省长李再勇案,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案4件省部级职务案,厅级数十件,各类受贿、行贿案上百件;并辩护代理了重庆不雅视频赵红霞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案、云南鲁逸荣L置27个月案等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亲办重大疑难职务、诈骗及经济类刑案500余件,多人获无罪释放;带领团队办理刑案近万件。受聘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员及多所高校法律硕士兼职导师,律所实行全部刑案集体讨论。著有《职务犯罪组合拳辩护的实践与运用》《75项留置核心法律问题全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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