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涉嫌行贿失联多久结案

2026-10-12来源:智豪所浏览次数:

 

深夜客厅里打电话的人
老板涉嫌行贿失联多久结案

之前接到个电话,对方声音压得很低:“张律师,我老公给某个领导送过钱,现在监察机关在找他,他不敢回去,手机也换了。如果一直找不到他,是不是就查不下去了?受贿的那个领导是不是也定不了罪?”

我听得出来,她想听的答案是 “找不到就没事了”。但现实可能恰恰相反。

前几年的一个案子,当事人陈某是做工程的老板,为了中标给某局领导送过几十万。案发后他跑了,躲了半年。他老婆以为人找不到,事情就淡了。结果半年后陈某被上网追逃抓获,那个领导的受贿案早就先判了,陈某只能照着人家认定的事实往下谈,从宽空间小了很多。

行贿人找不到,不等于案子就结了。办案机关不会因为一个人 “躲起来”,就把已经启动的调查按下暂停键。能不能结案、怎么结案,关键看证据,而不是看某个人到不到案。

一、先搞清楚:谁在找他?监察机关、还是公安?

很多人把 “纪委” 当成一个笼统概念。涉及行贿案件时,可能同时面对好几个机关。

如果老板是党员,纪委可以对其进行纪律审查。如果涉嫌行贿犯罪,监察委员会依法立案调查。纪委和监委合署办公,但职责不一样:一个管党纪,一个管国家监察。

如果案件已经进入刑事司法程序,比如检察院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上网追逃,那找他的就是公安机关。不同阶段,找人的机关和手段都不一样。

家属还要明白:纪律审查、监察调查、刑事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是几个不同的阶段,不会因为找不到人就自动终止。

所以家属首先要做的,是弄清案件处于哪个阶段,而不是抱着 “躲一躲就过去了” 的心态。

二、行贿人不到案,受贿案也能查下去

行贿和受贿是一对对合犯,但证明逻辑并不完全一样。受贿罪的核心是国家工作人员有没有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只要有足够证据证明这一点,行贿人是否到案,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写得很清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有罪;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有罪。

也就是说,即便行贿人一口口供都没有,只要受贿人本人认罪,加上银行流水、转账记录、合同、招投标材料、证人证言、聊天记录等证据相互印证,法院依然可以认定受贿犯罪。

这里说的 “证据确实、充分”,至少要满足三个条件: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已排除合理怀疑。证据链完整的话,缺少行贿人供述并不致命。

实务中这类 “零口供” 定案并不少见。特别是受贿金额通过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宝留痕的,资金走向一查就清楚。陈某那个案子,领导就是通过银行转账和工程合同被认定的,陈某到不到案,不影响判决。

翻阅法律书籍与文件资料

三、行贿人长期不到案,他自己的案子怎么办?

如果行贿人确实长期找不到,监察机关可以商请公安机关依法发布通缉令;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公安机关也可以直接对在逃人员发布通缉令。符合条件时,还可以发布悬赏公告。

在他本人到案之前,对他的行贿罪可能暂时无法提起公诉,但不等于案子撤销了。根据刑法追诉时效制度和监察法的相关规定,只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已经依法立案,犯罪嫌疑人逃避调查或者审判的,就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而且,如果受贿案件已经查清并判决,行贿人归案后,法院在审理行贿罪时,往往会参考已生效受贿判决认定的事实。陈某后来就是这种情况,证据基本固定,他再辩解,空间也很小。

所以 “躲” 根本解决不了问题,拖得越久,主动投案、争取从宽的机会就越小。

四、受贿方因其他事被查,老板失联,这笔金额怎么算?

这是个很实际的疑问。受贿的领导已经因为别的事被查了,行贿的老板又找不到,那他曾经送出去的那笔钱,还算不算在领导的受贿数额里?

答案是:只要证据能证明这笔钱确实送了、对方确实收了,就算。

受贿罪的数额认定,依据的是 “收受” 这一事实,不是行贿人有没有到庭。领导自己承认收了这笔钱,加上转账记录、项目合同、工程往来账目、证人证言、聊天内容等相互印证,就可以计入受贿数额。

但张智勇律师也要提醒:不能仅凭领导一面之词就把数字认下来。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强调 “不轻信口供”。如果只有领导供述,没有银行流水、请托事项、谋利行为等佐证,这笔钱可能不会被认定。反过来,如果老板不承认,但领导供述稳定,加上资金走向清楚,照样可以认定。

所以老板失不失联,影响的是调查难度,不是这笔钱 “算不算数”。证据能锁定的,一分都不会少算。

五、家属最常见的几个误判

第一个误判:以为只要行贿人不承认,受贿人也定不了。

错了。受贿罪的证明不依赖行贿人口供。受贿人自己的供述、书证、物证、电子数据,形成完整证据链,照样可以定罪。

第二个误判:以为换了手机号、跑到外地,就查不到。

现代侦查手段下,长期隐匿并不容易。逃避调查本身不会带来法律上的好处,反而可能让办案机关认为没有悔罪态度,量刑时不会从宽。

第三个误判:以为行贿罪很小,躲一阵风头过了就行。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行贿数额一般达到三万元以上,就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要是有向三人以上行贿、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这类法定特定情形的,哪怕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也一样可以立案追责。而且 “谋取不正当利益” 的范围比很多人想象的要宽,包括谋取竞争优势、要求对方违反规定提供帮助等,真不是只有 “干违法的事” 才算。

六、正确的做法是什么?

如果家人确实涉案,最不该做的就是帮着他躲、帮他删记录、帮他转移资金。这些行为不仅帮不了他,还可能让家属自己也卷进去,涉嫌包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如果事前有过通谋,还可能构成共同犯罪。

相对理性的选择是:在律师帮助下,先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判断是否存在自首、立功、从犯、积极退赃等从宽情节,然后在合适的时机主动配合调查。

需要强调的是,主动投案并不等于自首,必须同时满足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两个条件。躲了一段时间后被迫到案,再如实供述,通常只能算坦白;而且因为逃避调查,也会失去主动投案所能争取的从宽空间。

另外,行贿罪以 “谋取不正当利益” 为前提。有些老板送钱时以为只是 “打点关系”,实际上已经踩线。家属和律师梳理材料时,要重点看送钱背景、请托事项、利益是否正当,这些细节直接影响罪与非罪、罪轻罪重。

纪委、监委不会因为行贿人 “失联” 就草草结案。证据充分的,该移送移送,该起诉起诉。行贿人找不到,影响的主要是他本人案件的进程,不是整个案件的走向。

家属越慌乱越容易做错事。与其琢磨怎么躲,不如尽早面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争取最好的结果。

这才是正经路数。

 

张智勇律师

 

【作者简介】

张智勇,全国优秀律师,智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首席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分管刑事辩护)。执业29年,2009年带领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剥离民商事业务,完成全员刑事专业化转型。代理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案(国家监委成立后001号案),云南省委原常委、省政协原副主席黄毅案,贵州省原副省长李再勇案,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案4件省部级职务案,厅级数十件,各类受贿、行贿案上百件;并辩护代理了重庆不雅视频赵红霞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案、云南鲁逸荣L置27个月案等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亲办重大疑难职务、诈骗及经济类刑案500余件,多人获无罪释放;带领团队办理刑案近万件。受聘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员及多所高校法律硕士兼职导师,律所实行全部刑案集体讨论。著有《职务犯罪组合拳辩护的实践与运用》《75项留置核心法律问题全解读》。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相关阅读:
· 从新司法解释看行贿类案件辩护:不能以股东最终受益直接推定个人行贿
· 行贿未遂与既遂的认定标准及量刑分析
· 张智勇律师刑辩研究:行贿犯罪数额对应的追诉时效司法认定分析
· 商人被留置,不一定就是行贿罪
· 行贿罪辩护两大辩护重心:谋取不正当利益、索贿(被勒索)如何论证
更多经典案例:
· 张家豪律师:银行行长受贿1400万,最终判刑6年半
· 云南受贿案打掉800万受贿金额、打掉私分国有资产罪
· 家暴受害者被诬告重婚罪 律师无罪辩护洗尽冤屈
· 领导干部做工程变诈骗犯?二审击破指控大幅改判6年2个月
· 市长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深挖同步录像二审成功改判
媒体对我们的原文报道:
· 张智勇律师就赵某某案件开庭审理接受东方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卫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快递乱象接受重庆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江苏卫视台电话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代写年终总结接受重庆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重庆新闻频道专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赵红霞案件开庭接受中新网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交警开房丢枪接受深圳都市频道采访
· 张智勇律师在安徽卫视出镜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