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家豪律师:“不配合就给你女儿单位发函”,合法吗?
文/张家豪律师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级律师
一、一个让人彻夜难眠的场景
我最近办的一起职务犯罪案件,当事人说他在调查期间听到了这样的话:
"你最好配合一点。你不配合的话,我们就要给你女儿所在的单位发函了。"
当事人跟我复述这句话的时候,手在抖。
他说,张主任,我不怕自己进去,我就怕我女儿受牵连。她在单位干得好好的,年纪轻轻,要是他们的函发到她单位去,她以后怎么做人?怎么抬头?
我相信,不止一个职务犯罪当事人和家属,听到过类似的话。
"你不配合,我们就找你老婆单位。"
"你不退赃,我们就给你儿子学校发函。"
每一句话,都像一把刀,扎在当事人最软的地方——家人。
今天这篇文章,我就把这个问题彻底讲透:他们到底能不能给被调查人家属所在的单位发函?听到这种话,当事人和家属应该怎么办?
我明确告诉大家:拿"给家属单位发函"来施压,这不是什么调查策略,这是法律上站不住脚的威胁。
二、先搞清楚一个基本概念:函询,是发给谁的?
很多人一听"发函"两个字就慌了,觉得他们的函,想发给谁就发给谁。
错。大错特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进行函询,要求说明情况。"
注意这句话的主语——函询的对象,是"监察对象"。什么是监察对象?就是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是本案的被调查人本人。
再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得更具体:"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函询应当以办公厅(室)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党委(党组)和派驻纪检监察组主要负责人。"
看到没有?函询是发给"被反映人"的,抄送的是"被反映人所在党委"。从头到尾,没有任何一个字说可以发给被反映人的家属,更没有说可以发给家属所在的单位。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在对这条规则的释义中明确指出:函询的适用对象是"被反映人",如果被反映对象是党组织的,可以确定该党组织的相关人员作为被函询人。家属不是被反映人,不是监察对象,不在函询的法定对象范围之内。
这就意味着,办案人员如果说"给你女儿单位发函",这个"函"在法律上根本就不存在对应的法定程序。它既不是函询,也不是任何一种法定调查措施。
三、监察机关的调查措施,是法定的、封闭的,没有"向家属单位发函"这一项
有人可能会说,那办案人员能不能依据《监察法》第十八条,"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给家属单位发函了解情况呢?
我们来仔细看第十八条的全文:
"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保密。"
这条规定有两个层面:
第一,"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必须与案件有关,必须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如果家属本身不是涉案人员,与案件没有关联,她所在的单位也不掌握任何案件证据,那向这个单位发函,了解什么?调取什么?没有任何证据目的,纯粹是为了施压、为了扩散影响、为了让家属难堪——这就不是调查,这是滥用职权。
第二,第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保密义务。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知悉的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保密。被调查人的女儿在哪个单位工作、她的个人信息,这些都属于调查过程中知悉的个人信息。监察机关不但有权利保密,而且有义务保密。反过来,把这些信息主动扩散到家属的工作单位,让无关人员知晓被调查人的涉案情况,这本身就违反了法定的保密义务。
我们再把《监察法》从头到尾看一遍: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鉴定、技术调查、通缉、限制出境、留置、管护、责令候查……
没有任何一条,授权调查机关可以"向被调查人家属所在单位发函"作为调查手段。
监察机关的调查措施是法定的、封闭的。法律没有授权的,就不能做。这是职权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也是2024年修正后的《监察法》第五条新增的"遵守法定程序,公正履行职责"的明确要求。
四、以"给家属单位发函"施压,以此取得的供述,依法应当排除?
这是最关键的一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得更直白:"调查人员应当依法文明规范开展调查工作。严禁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涉案人员和证人。"
那什么叫"威胁"?第七十二条给出了明确的定义:
"威胁的方法,是指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相威胁的方法,使被调查人、证人、被害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供述、证言、陈述。"
女儿,是不是近亲属?——是。
给女儿所在单位发函,散布她父亲涉嫌职务犯罪的信息,让她在单位名誉受损、被人指指点点、甚至影响工作前途,这是不是"严重损害近亲属合法权益"?——是。
用这个来逼迫当事人配合、交代、认罪,是不是"以严重损害近亲属合法权益相威胁"?——是。
所以,办案人员说"不配合就给你女儿单位发函",这不是什么办案技巧,这是《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明文禁止的"威胁"方法。以此取得的供述,依法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五、那什么情况下,监察机关才能联系家属或者家属的单位?
讲到这里,必须把边界划清楚。我不是说调查机关绝对不能联系家属,而是说不能以施压为目的、不能违反法定程序、不能扩散到无关单位。
合法的情形,严格限定在以下几种:
第一种:留置后的法定通知。
《监察法》第五十条规定:"采取管护或者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管护人员、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注意,这里通知的是被留置人本人的所在单位和家属,是为了保障家属的知情权,防止"人突然消失"。通知的对象是家属本人,不是家属的单位。而且通知的内容仅限于"被留置了"这个事实,不是案情细节,更不是为了让家属难堪。
第二种:家属本身是证人或者涉案人员。
如果家属知情、参与了涉案行为,或者掌握案件相关证据,监察机关可以依法对其进行询问。但询问也有严格的程序要求:必须出示证件、必须告知权利义务、必须在法定场所进行、必须保证饮食和休息。即便如此,也不是"给单位发函",而是直接联系家属本人依法询问。
第三种:需要家属配合退赃、退缴涉案财物。
如果涉案财物在家属控制之下,监察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家属配合退缴。但这同样是联系家属本人,且必须依法进行,不能以损害家属名誉、工作为要挟。
第四种:家属本人是监察对象,且有独立的问题线索。
如果家属本身也是公职人员,且有独立的违纪违法线索,监察机关可以另案处理、依法调查。但这是另一个案件,不能作为逼迫本案当事人配合的筹码,更不能"不配合就查你女儿"——这是典型的以案施压。
除了以上几种情形,监察机关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可以向被调查人家属所在的单位发函。尤其是以"不配合就发函"为要挟的,更是明确违法。
六、家属和当事人,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
讲了这么多法律规定,最后落到实操上。如果你或者你的家人正在被调查,听到了"不配合就给你家属单位发函"这种话,记住三件事:
第一,不要被吓住。你要做的,是把这句话、说这句话的人、时间、地点,尽可能准确地记录下来。
第二,第一时间告诉辩护律师。律师可以根据这些线索,在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适时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
第三,家属要保持冷静,不要自乱阵脚。很多家属一听到"要给单位发函",就慌了,开始到处找人、托关系,甚至做出一些不理智的行为。我明确告诉大家:只要家属本身没有涉案,调查机关没有合法依据给你的单位发函。如果真的发了,那就是违法取证的铁证,对你的家人反而有利。
七、写在最后
我做了这么多年职务犯罪辩护,见过太多当事人,不怕自己坐牢,就怕家人受牵连。
但法律之所以是法律,就在于它给权力划了边界。
2024年《监察法》修正,第五条新增了"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监察对象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请注意,这里说的是"监察对象及相关人员"——相关人员,就包括家属。
如果你正在经历这些,请记住:专业律师的价值,就是把法律从纸面上,变成保护你和家人的武器。

【本文作者】
张家豪律师,现任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级律师,长期专注于职务犯罪有效辩护、重大经济犯罪及重特大刑事案件。在执业生涯中,张家豪律师曾参与辩护李再勇、周建琨等省部级受贿案、全国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故意杀人案,以及CCTV《今日说法》报道的特大集资诈骗案等标志性案件。
张家豪律师以细腻、严谨的办案风格著称,擅长无罪辩护、证据辩护和程序辩护,善于从庞杂的卷宗材料、资金数据和诉讼程序中精准识别证据矛盾与辩护突破口。依托全国知名刑事律所——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处理上万件刑事案件的实战积累,张家豪律师带领辩护团队集体研判、协同作战,已成功办理上百件重大刑事案件,并为当事人争取到无罪、不起诉、缓刑及大幅降档减刑等有效辩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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