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张智勇律师
在《监察法实施条例》中,对于监察机关在调查职务犯罪案件时的行为有着明确的规定。其中,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监察机关调查职务犯罪案件,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被调查人,按规定报批后,可以依法对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工作地点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
一、搜查的范围与目的
二、查封与扣押的法律依据
三、冻结财产的处理
四、查扣财物涉案的处理
在《监察法实施条例》中,对于监察机关在调查职务犯罪案件时的行为有着明确的规定。其中,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监察机关调查职务犯罪案件,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被调查人,按规定报批后,可以依法对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工作地点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
一、搜查的范围与目的
在实际操作中,办案人员往往会到被留置人员的家里进行搜查。搜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存款、房屋房产证、基金、股票、协议、合同、收条、借条等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和财物。
除了搜查,监察机关还有权依法查封、扣押与案件相关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这一规定来源于《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查封、扣押的财物和文件在经过及时核查后,如果与案件无关,将会解除查封、扣押并予以退还。
对于冻结的财产,监察机关会进行及时核查。如果查明与案件无关,会经过审批后解除财产冻结。
被查扣的财物如果涉及犯罪行为,将会作为呈堂证供,由法院进行处置。这就是我们在新闻中经常看到的某个案子通过监委的工作挽回了多少损失、追回了多少赃款、收缴了多少违法所得,就是这一法律程序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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