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被留置,接收备注借款资金,存在牵连风险吗?

2026-11-06来源:智豪所浏览次数:

 

证券交易行情屏幕
同学被留置,接收备注借款资金,存在牵连风险吗?

 

有位女士咨询:她说初中时追过她的男同学如今是领导,前几天被留置了。留置之前,男同学曾托她去跟一个老板"说个事",她照办了,没过多久,那老板往她卡里打了几十万元,转账备注写着"借款"。

她跟这老板根本不熟,也没借过一分钱。现在好几个同学被牵扯进去,监察机关要找她谈话。她问了两个我印象特别深的问题:一是"钱我拿去买了点理财,赚了点小钱,这算不算用了";二是"他们让我退钱,我是不是全部退出去就没事了"。

这一通电话听下来,她其实踩中了三层罪名风险,张智勇律师一个个讲清楚。

一、帮老板传话:这是"牵线搭桥",不是"传个话"那么简单

先看她的第一个动作:老板有事求男同学办,男同学"不方便出面",让她去传话。

听着就是跑个腿的小事,但在法律上,这属于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传递请托事项、撮合权钱交易。如果卷宗里能查实她知道老板要办什么事、也知道这事得靠男同学利用职务才能办成,还主动去传了话,那她就不是无关的旁观者,而是权钱交易链条里的一环。

这个环节,就是共同受贿风险的起点。

手机聊天记录界面

二、收了钱还告知对方:共同受贿的"通谋"要看合意形成的时间

共同受贿的认定,核心绕不开"通谋"。很多人以为得坐下来当面商量好才算,其实没那么刻板,但有一条边界很明确:受贿共犯的通谋必须形成于事前或事中,事前商量好分工、事中默认达成合意的,都可能被认定形成了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如果只是收钱之后才知情、事后才通气,因为没有事前的共同犯罪合意,就不构成受贿共犯,只可能按下游犯罪评价。

她的情况里,有几个细节风险很高。

她收钱之后,跟男同学"提了一下"。如果事前她就清楚这笔钱是请托的好处费、传话就是为了促成这笔交易,那办案机关拿到这句供述,"老板请托、她帮忙传话、钱进她账户、她知情并告知"的完整链条就搭起来了,再加上她实际使用了这笔钱,"通谋"加"共同占有"两个要件都踩实了。

还有个容易忽略的点:她提到当年同学聚会大家开玩笑,说男同学初中时追过她。如果两人现实中存在情人关系,她还有可能被认定为"特定关系人"。按照2007年两高受贿案件司法解释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授意请托人把财物给特定关系人的,直接以受贿论处。到这个层面,她面临的风险就远不是"帮个忙"那么简单了。

三、拿赃款买理财:"物理转移"变"化学清洗"

这是她自己都没意识到的最严重的一点。她还在纠结"理财赚了点小钱,算不算用了",张智勇律师直接给她答案:动了,就是用了。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包括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以及其他方法。司法实践当中,明知是来路不正的赃款还收进自己卡里持有、使用,妨害司法机关追赃的,都会纳入"其他方法"的评价范围,已经有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风险。

更要命的是她拿去买了理财产品。实务里有个很形象的区分:把赃款藏在家里、在账户间转来转去,只是位置变动的“物理迁移”;把赃款投进理财、股市,披上“投资收益”的合法外衣,模糊资金的来源和性质,就是改变属性的“化学清洗”。这一层,正是两高《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明确的情形——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拍卖、购买金融产品等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贪污贿赂犯罪属于该条洗钱罪的法定上游犯罪范围,所以她的行为确实进入了可以评价为洗钱罪的范围。需要说清楚的是,如果同一个行为同时构成洗钱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照该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按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洗钱罪定罪处罚——这是两罪竞合时的处理规则,而不是像量刑档次那样“升了一档”。

说白了,她以为“理财钱生钱”能证明自己没贪占,实际上这个动作,把她从“帮同学收笔钱”推到了“处置赃款”的位置上。至于最终怎么定性,还要看上游犯罪是否属于洗钱罪规定的范围、她对资金来源的认识程度,以及这个行为有没有实现资金的转移或者财产形态的转换——这些都要结合具体证据来判断。

四、"退出去是不是就没事了"?这才是最要命的误区

她反复问,把钱全退了是不是就没事了。

退赃确实是重要的从宽情节。监察法第三十四条明确把积极退赃列为可以提出从宽处罚建议的情形,刑法里也将退赃作为酌定从轻情节。但退赃是"可以从宽",不是"当然免罪",该走的司法程序一步都不会少。追不追究刑事责任,是根据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依法决定的。

她真正该做的,是在专业律师指导下,把退赃作为整体策略的一环依法依规处理。

五、事已至此,正确的动作只有这几个

第一,如实陈述。谈话时知道什么说什么,不猜测、不编故事。主动配合调查本身就是从宽情节,撒谎圆谎只会把掩饰隐瞒、洗钱的方向越描越实。

第二,固定对自己有利的事实。她跟老板没有真实借贷关系,这一点反而不全是坏事:备注"借款"恰恰说明是打款方自己在掩饰资金来源。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全部原样保存好,不要删、不要改、不要补。删一条记录,丢的可能就是证明自己主观认知程度的关键证据。

第三,尽快让专业律师介入评估。共同受贿、洗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这三层风险,认定的分水岭全在主观明知程度和客观行为细节上,这些细节当事人自己往往说不清也判断不准。越早把账户流水、资金去向、沟通记录梳理清楚,越能把定性往较轻的方向争取。

这个案子最让人唏嘘的地方在于,她从头到尾都觉得"我就是帮同学跑个腿、收笔钱放一放"。可法律看的从来不是你自己觉得起了多大作用,而是你在整条权钱交易和资金流转的链条上,站在哪个位置。

帮人可以,先问自己三个问题:这钱是谁的?为什么要经过我的手?我能动这笔钱吗?三个问题有一个答不上来,就别伸手。

 

张智勇律师

 

【作者简介】

张智勇,全国优秀律师,智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首席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分管刑事辩护)。执业29年,2009年带领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剥离民商事业务,完成全员刑事专业化转型。代理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案(国家监委成立后001号案),云南省委原常委、省政协原副主席黄毅案,贵州省原副省长李再勇案,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案4件省部级职务案,厅级数十件,各类受贿、行贿案上百件;并辩护代理了重庆不雅视频赵红霞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案、云南鲁逸荣L置27个月案等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亲办重大疑难职务、诈骗及经济类刑案500余件,多人获无罪释放;带领团队办理刑案近万件。受聘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员及多所高校法律硕士兼职导师,律所实行全部刑案集体讨论。著有《职务犯罪组合拳辩护的实践与运用》《75项留置核心法律问题全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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