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监察坚持教育挽救,主动认错可以从轻—《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有些做公职的最关心的就是一个最实在的问题——真犯了错,还有没有救?
今天讲的第四条,就是专门回答这个问题的。它是整部条例里最能体现监察工作"温度"的一条,也是最容易被人一眼扫过的一条。看懂的人,踩了红线知道怎么及时止损;看不懂的人,明明手里握着从轻的机会,反倒自己把路走绝了。
先把法条原文摆出来:
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坚持实事求是,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短短一句话,藏着三组核心关键词,张智勇律师挨个拆开来给大家讲明白。
一、"监督、调查、处置":顺序不是随便排的,先给你改错的机会
这三项是监察法明确规定的法定职责,但它们的排序特别有讲究:监督在前,查处在后,不是随便写的。
监督是最靠前的一道关口,平时的谈心提醒、批评教育、日常检查,都是为了把小问题掐在萌芽状态。绝大多数公职人员一辈子接触到的监察监督,也就是这一层。调查是发现线索后核实真相的手段,处置则是查清问题后的最终处理。
说白了,这套制度从设计之初就不是"见错就抓、一抓就罚",而是层层设防、一级一级往上走。真走到立案处置那一步,往往说明问题已经捂不住了。
二、"三个坚持":犯错不可怕,态度和行动决定结果
很多人一听到监察就觉得是"要整人",其实真不是。这三个坚持,每一句都有实实在在的含义。
坚持实事求是,说白了就是一切凭证据说话。没犯的错,不会硬扣到你头上;真犯了错,想蒙混过关也过不去。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核心在"救人"两个字。处理你本身不是目的,让你真正认识错误、改正错误,也给身边的人敲敲警钟,才是立法的本意。这是写进法规里的工作方针,不是嘴上喊的宣传口号。
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意思就是处分从来只是手段,不是目的。同样是收了一张购物卡,主动交代、及时退缴的,和被人举报了还百般抵赖的,处理结果不可能一样。
三、"三个效果相统一":处理结果有弹性空间,但方向看你自己
这一条听起来最像"官话",其实落到个案子里最实在。处理结果从来不是死抠法条套公式,而是结合事实情节、认错态度、社会影响综合判断的。
主动投案、全额退赃、把损失挽回来的,哪怕数额到了相应标准,也有机会从轻减轻;反过来,行为性质恶劣、群众反映强烈、造成不良影响的,哪怕涉案数额不大,也可能从重处理。监察法第三十四条专门规定了可以提出从宽处罚建议的情形,不光是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积极退赃减少损失,还包括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或是有重大立功表现、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情况。弹性空间是法律明明白白给的,但往哪边偏,全看你在岔路口怎么选。

四、给公职人员的三个实在提醒
第一,小错别硬扛,主动交代就是踩中了"治病救人"的政策窗口。第一次收了管理服务对象的购物卡、帮熟人打了个违规招呼、私用了几次公车,趁问题还没发酵,主动向组织说明情况、退缴违规所得,才是最明智的选择。按纪检监察"四种形态"的政策口径,这类主动交代的轻微问题,大多都落在第一种形态,也就是批评教育、谈话提醒这一档,根本到不了政务处分的地步。这就是条例给你的容错窗口,越捂着、越侥幸,等线索找上门来,性质直接就升级了。
第二,真被调查了别耍小聪明,实事求是是唯一的出路。我办了这么多年职务犯罪案子,串供、删记录、托人打招呼的见得太多了,没一个靠这些手段能翻盘的,反倒把本来能争取的从宽余地全作没了。监察办案靠的是证据说话,你嘴硬不嘴硬,证据都摆在那里。有问题就如实说,有客观原因就合理辩解,配合调查、主动退赃,比找任何关系都管用。
第三,受处分不等于"终身污点",但边界要拎清。经常有家属问我,受了处分是不是一辈子就毁了?真不至于。按《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警告处分期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开除以外的政务处分,期满后有悔改表现、没再犯新错的,处分自动解除,后续的晋升、考核、薪酬待遇都不再受原处分影响。这不是我随口说的,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的公开解读里写得明明白白。但有个但书一定要记牢: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恢复原职务、原职级。所以真正伤筋动骨的是降级、撤职及以上的重处分,前面的轻处分,知错改错就翻篇了,天塌不下来。
五、给普通群众的一个提示
如果你要反映身边公职人员的违纪违法问题,记住四个字:基于事实。光靠猜测、凭情绪举报,甚至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最后线索查不实,你自己反而要承担法律责任。只要线索真实、证据充分,监察机关一定会依规依法办理,既不会放过有问题的人,也不会冤枉好人。
拆解这部条例,既不是替谁开脱,也不是故意吓唬谁。把规则讲明白,敬畏才有方向,改错才有依据。

【作者简介】
张智勇,全国优秀律师,智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首席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分管刑事辩护)。执业29年,2009年带领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剥离民商事业务,完成全员刑事专业化转型。代理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案(国家监委成立后001号案),云南省委原常委、省政协原副主席黄毅案,贵州省原副省长李再勇案,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案4件省部级职务案,厅级数十件,各类受贿、行贿案上百件;并辩护代理了重庆不雅视频赵红霞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案、云南鲁逸荣L置27个月案等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亲办重大疑难职务、诈骗及经济类刑案500余件,多人获无罪释放;带领团队办理刑案近万件。受聘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员及多所高校法律硕士兼职导师,律所实行全部刑案集体讨论。著有《职务犯罪组合拳辩护的实践与运用》《75项留置核心法律问题全解读》。
上一篇:谈话后半年,为何突然被留置?
下一篇:没有了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何为纪法双监督?违纪犯罪合并核查 ——《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 · 《监察法实施条例》 夯实监察监督边界,公职亮红线,群众善维权
- · 职务犯罪啥情况能从轻处理
- · 新规可追诉已有行为吗?
我们的团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
















电话咨询
地图导航
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