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查出账外回流,算受贿还是真实还款?

2026-10-29来源:智豪所浏览次数:

被查出账外回流,算受贿还是真实还款?

透明管里回流的美钞

"我爸是一家事业单位的财务负责人,几年前单位给一家外包公司结过工程尾款。后来那个老板转了50万给我爸,说是以前借的钱现在还上。现在监察机关查到这笔账,说这是工程回款掩盖的受贿,叫什么'账外回流'。可我们家当初真的借过钱给那个老板,微信聊天记录都还在,明明就是正常还款啊,怎么就成回扣了?"

这类案子家属的困惑特别有代表性:明明是真借款、真还款,怎么就被扣上受贿的帽子?

要讲清楚这个问题,得先掰明白办案机关常说的"账外回流"到底是怎么回事。

一、"账外回流"是办案术语,不是法律概念

张智勇律师先纠正一个有些家属的误解:"账外回流"不是刑法或者司法解释里的法定概念,就是实务里对一类资金现象的俗称——工程款从单位账上付出去之后,没走正规财务流程,在账外绕了一圈,又按一定比例流回到经办人员手里。

说白了就是"羊毛出在羊身上",办案里常见的路径就是:工程款项经经办人审批拨付,对方拿到钱后换个名头,以"好处费""还款"之类的名义再返回来。所以一碰到"结算后对方转钱回来"的情况,办案机关自然会绷紧弦,这是职业敏感,很正常。

但敏感归敏感,资金回流充其量只是个疑点信号,绝对不是定罪的实锤。受贿的本质从来都是权钱交易,最后还是要落到根子上:这笔钱到底是不是职务行为的对价。

二、真实借款的还款,本来就不该算受贿

要区分"真还款"和"披着还款外衣的受贿",实务里一般会参照2003年最高法《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里的标准。这份纪要本来是针对"以借为名"受贿的认定,但判断借款真实性的逻辑是相通的,哪怕是"出借在先、还款在后"的情况,也会参照七个核心因素审查:借款事由合不合理、款项去向是否清晰、双方平时关系与经济往来情况、出借方有没有提出请托、借款后有无还款的意思与动作、有无还款能力、未归还的具体原因。

另外司法实务里也有共识:如果借款事实明确记在出借方的往来账目中,会是佐证借款真实性的重要依据。

道理其实很简单:如果之前真的有真实的资金出借,对方还钱就是天经地义的债权债务清偿,民事范畴的合法行为,不可能直接等同于犯罪。反过来,如果所谓的"借款"从一开始就是虚构的,根本没有真实的出借记录,那"还款"说白了就是利益输送的幌子,该定受贿还是要定。

所以这类案子的命门从来只有一个:当初的借款,到底真不真。

三、这类案子,核心要盯三个审查要点

结合家属说的情况,我们给她梳理了三个必须抠透的关键点,也给大家做个参考。

第一,时间线一定要理清楚。借款是什么时候发生的,工程结算又是什么时候,两者时间差有多大,这是办案机关最先盯的地方。如果借款早就发生了,隔了很久才结算,那借款真实性的说服力就强很多。如果借款时间刚好卡在结算前后,甚至前脚拨款后脚就"还款",那辩解的空间就会被压得很小。

我们之前经手过一个类似的案子,出纳收了对方一笔转账,对方也说是还债,但转账时间跟付款审批时间几乎挨在一起,当事人又拿不出更早的出借凭证,最后法院还是把这笔钱全额算进了受贿数额。这类案子最怕的就是时间线高度重合,再加上账户对应,就很难说清。

第二,借款真实性的证据链要扎牢。有没有书面借条或者借款协议?有没有约定利息?之前有没有过分期还款的记录?出借的资金来源清不清晰?聊天记录当然能当证据,但光有聊天记录不够硬,最关键的是要调出当初出借资金的银行流水,证明钱是真真切切从你父亲账户打给对方的。有出借在前,才有还款在后,这个顺序必须用实打实的证据钉死。

第三,职权边界不能含糊。这点很多家属容易忽略,但其实特别重要。要搞清楚你父亲在单位到底有没有项目结算、付款签批的权力,在这笔工程尾款的结算流程里,他到底扮演了什么角色。事业单位的财务负责人,按刑法规定属于国有事业单位里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主体身份一般没什么争议。但主体符合只是前提,受贿还得满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个要件。就算没有最终签批权,不代表没有职务影响力,经办、审核、制单、把控流程这些环节,都可能被认定为利用了职务便利,这一点直接决定了辩护的方向。

桌面上堆叠的案卷文件

四、家属眼下最该做的事

现在最要紧的,是先把这几样东西整理好:当初出借资金的完整银行流水、借条或者借款协议、全部的微信聊天记录、工程结算的时间节点和审批流程文件、你父亲在结算流程里的职权范围说明。

这些材料,别删、别改、别补,原样保留最稳妥。

最后也跟大家说句实在的,"账外回流"四个字听着吓人,但它终究只是个办案里的说法,不是定罪的法定依据。是借款还是受贿,最终看的还是钱从哪来、往哪去、中间有没有沾职务的光。把账算明白,把证据做扎实,比什么都强。

张智勇律师

【作者简介】

张智勇,全国优秀律师,智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首席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分管刑事辩护)。执业29年,2009年带领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剥离民商事业务,完成全员刑事专业化转型。代理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案(国家监委成立后001号案),云南省委原常委、省政协原副主席黄毅案,贵州省原副省长李再勇案,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案4件省部级职务案,厅级数十件,各类受贿、行贿案上百件;并辩护代理了重庆不雅视频赵红霞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案、云南鲁逸荣L置27个月案等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亲办重大疑难职务、诈骗及经济类刑案500余件,多人获无罪释放;带领团队办理刑案近万件。受聘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员及多所高校法律硕士兼职导师,律所实行全部刑案集体讨论。著有《职务犯罪组合拳辩护的实践与运用》《75项留置核心法律问题全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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