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案件里的税款,是否属于受贿犯罪数额?

办职务犯罪案子这么多年,张智勇律师最深的一个感受是:受贿案的辩护,很多时候不是死磕"收没收",而是抠"到底收了多少"。不少家属一上来只问能不能无罪,却忽略了数额辩护的空间——往往差几十万,量刑就可能直接掉一个档次。
今天聊的这个案子,当事人是个处级干部,被控受贿315万,大大小小十多笔。其中大部分是过年过节的烟酒,有两千、五千到一万不等的红包,争议不大。真正决定刑期走向的,是一笔250万的股权证券交易款。
对方当初按约定打了250万,但这笔股权交易要缴税,25万直接在交易环节扣走进了国库,当事人实际到手的只有225万。
争议就卡在这25万上。
一、控辩之争:250万还是225万
办案机关和公诉机关的意见很明确:双方约定的受贿数额就是250万,就该按250万认定。
我们的辩护意见则是:这25万税款,不该算进受贿数额里。
这真不是抠字眼。受贿数额每降一档,刑期天差地别。根据2016年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受贿数额三百万元以上,就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如果把这25万扣掉,全案数额就掉到三百万元以下,属于"数额巨大",法定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边是十年起步,一边是三年起步。表面看差的是25万税款,实际上差的是整整一个量刑档次。这笔账,必须一分一毫都较真。
二、税款算不算受贿数额,实务有统一的裁判尺度
可能有人觉得,缴税的钱又没揣自己兜里,凭什么算犯罪金额?也有人觉得,说好的总数,总不能因为交了税就打折。
其实这两种说法都不全面。司法实践中,税款是否计入受贿数额,已经形成了比较统一的裁判尺度,核心遵循两项判断原则。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理论研究也对此类裁判规则做过归纳:一条是实际收受原则,以受贿人实际收受、能够控制的财物价值认定,行贿人为完成行贿自行支付的费用或税款,受贿人没实际拿到、也不可能控制的,一般不计入;另一条是必要性原则,只有这笔税费是完成行贿必须支付、和财物本身不可剥离的,才会计入受贿数额。
具体到个案里判断,核心看两个问题:
第一,纳税义务人是谁。实务中的裁判规则已经比较清晰:如果税款是行贿方交易行为产生的,比如股权转让、房产过户环节的税,纳税义务人本来就是行贿方,税款在受贿人拿到钱之前就已经扣掉,受贿人与这个纳税环节无关,那这笔钱就是行贿人的行贿成本,不应计入受贿数额。反过来,如果纳税义务本就由受贿人承担,只是行贿人代为缴纳,那就等于替他省了本该自己掏的钱,属于变相取得的财产性利益,应当计入。
第二,税款发生在哪个环节。财物到手之前就被扣走的税,受贿人从头到尾没碰过这笔钱,通常按实际取得的净额认定。如果财物已经拿到手,再用赃款去缴税,那属于赃款的事后处置,不能反过来冲减犯罪数额。
说白了就是:行贿人为了办成事自己交的税,是他的成本;受贿人本该自己交、却被人代交的税,才是受贿数额。
三、本案的辩护逻辑
回到这个案子里。
那笔股权交易的25万税款,是在当事人取得价款的过程中直接被扣划的。从主观上讲,当事人从一开始就知道自己到手的是225万,从来没想过、也不可能把已经上缴国库的25万据为己有。从客观上讲,这笔钱自始至终没经过他的账户,他既没控制过,也没法处分,最终流向是国家财政。
主观上没有占有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占有的行为,这正是刑法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的基本要求。
对照前面的裁判规则,这笔税发生在交易环节、产生于价款交付之前,纳税义务也和当事人无关,就是典型的行贿方交易成本,不是受贿人应承担的税费。不管从哪个角度说,这25万都不该算进犯罪数额。
光讲法理还不够,我们还做了类案检索,找了两份生效判决,都是同样情形下交易环节税款未计入受贿数额的,一并提交给了法庭。
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把这25万从犯罪数额里扣除,全案数额从315万降到了三百万元以下。
当事人因此降了一个量刑档次,具体刑期涉及当事人隐私就不展开了,但对家属来说,这个结果的分量,可想而知。

四、这个案子给家属的三点提醒
第一,受贿案辩护,数额往往比定性更有现实价值。很多家属一上来只盯着无罪,却忽略了数额里的空间。几百万的指控里,可能藏着几十万的争议金额,每一笔背后对应的都是实实在在的刑期差。
第二,别小看交易里的税费、手续费。凡是涉及房产、股权、证券的受贿,必然有各种税费支出。这些钱谁交的、在哪个环节交的、纳税义务人是谁,直接影响数额认定。卷宗里的完税凭证、交易流水,必须一笔一笔核对清楚。
第三,生效判例是很有力的辩护依据。同样的争议点,如果已经有法院在生效判决里支持过扣除,提交给法庭参考,说服力比单纯的法理争辩强得多。这也是我们办职务案件一直坚持做类案积累和检索的原因。
当然,每个案子的证据情况不一样,这笔税款能不能扣,最终还是要看具体的交易结构、纳税环节和证据细节。但有一点是确定的:凡是没到手、没控制、最终流向国库的钱,都不该稀里糊涂算在当事人头上。

【作者简介】
张智勇,全国优秀律师,智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首席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分管刑事辩护)。执业29年,2009年带领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剥离民商事业务,完成全员刑事专业化转型。代理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案(国家监委成立后001号案),云南省委原常委、省政协原副主席黄毅案,贵州省原副省长李再勇案,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案4件省部级职务案,厅级数十件,各类受贿、行贿案上百件;并辩护代理了重庆不雅视频赵红霞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案、云南鲁逸荣L置27个月案等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亲办重大疑难职务、诈骗及经济类刑案500余件,多人获无罪释放;带领团队办理刑案近万件。受聘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员及多所高校法律硕士兼职导师,律所实行全部刑案集体讨论。著有《职务犯罪组合拳辩护的实践与运用》《75项留置核心法律问题全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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