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销赃后被抓,且属累犯,法院会如何判决?

2023-08-03来源:Alpha浏览次数:

案例来源: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XX)沪XX刑初XX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20XX年10月因盗窃行为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XX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XX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XX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XX年5月因犯盗窃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XX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本案于20XX年4月2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秦某,X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XX〕6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于20XX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秦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XX年4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至本区XX室,窃得被害人蒋某的现金人民币1,220元及黄金项链一条。
次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至本区XX号“NO.4黄金奢侈品回收店”,将上述黄金项链以人民币20,200元的价格销赃给证人周某。
同年4月24日,被告人刘某在本区XX号金沙大浴场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拒不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为确认上述事实向法庭举出的证据有:被害人蒋某的陈述及其提供的照片、证人赵某、钱某、孙某、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支付宝账单详情截图、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旧金回收承诺书、视听资料说明书、监控录像及截图、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抓获经过、工作情况及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刘某的辩解等,证明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XX年4月24日起至20XX年2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OPPO牌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三、被告人刘某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盗窃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多次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盗窃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加重情节:
(1)对于累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10%-40%,一般不少于3个月。
(2)对于有前科的,综合考虑前科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前科犯罪为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3)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对于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故意犯罪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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