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香烟自用,案发后投案自首,法院会如何判决?

2023-08-07来源:Alpha浏览次数:

案例来源: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XX)甘XX刑初XX号
公诉机关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男。因涉嫌盗窃罪,于20XX年4月10日被某局刑事拘留,经天祝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4月20日被某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古浪县看守所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刑诉(20XX)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涉嫌盗窃罪,于20XX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XX年4月3日4时许,被告人马某行至被害人蒋某经营的天祝藏族自治县华藏寺镇天健G座“益行充烟酒百货铺”门口,趁店内无人之际将该店门把手螺丝拧下取下门锁后进入店内,从店内展示柜上盗得硬中华粗支香烟4盒,后从该商铺套间内找到一剪刀撬开收银台下方铁皮柜门盗得现金3150元、硬中华粗支香烟4条,安装好店铺门把手及门锁后逃离。所盗香烟已被其自用,所盗钱款被天祝藏族自治县某局侦查人员依法扣押。经天祝藏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硬中华粗支香烟20XX年4月3日市场零售价格总共为人民币1980元。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向天祝藏族自治县某局投案自首。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马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马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书证等证据。
被告人马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20XX年8月25日,被告人马某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XX年6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案发后,被告人马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盗窃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多次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盗窃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加重情节:
(1)对于累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10%-40%,一般不少于3个月。
(2)对于有前科的,综合考虑前科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前科犯罪为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3)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对于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故意犯罪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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