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完手机、电脑,竟然还偷面巾纸和避孕套,无论金额大小都是犯罪

2023-06-28来源:Alpha浏览次数:

案例来源: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XX)沪XX刑初XX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XX〕3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于20XX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20XX年1月23日凌晨,被告人刘某至本区XX镇XX路XXX、XXX号被害人杨某经营的某某手机店,利用玻璃门间隙进入店内,窃得店内储物柜中的6部手机、2部平板电脑、1个智能触控键盘、1副耳机,合计价值人民币24,830元,并窃得放置在收银台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165元。
2、20XX年1月25日凌晨,被告人刘某至本区XX镇XX街XX号被害人伍某经营的某某足浴店,利用玻璃门间隙进入店内,窃得店内价值人民币24.9元的清风牌面巾纸一提及并蒂莲避孕套一盒(不予鉴定)。
20XX年1月25日,被告人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涉案赃物手机、电脑、键盘、耳机、面巾纸等物均已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且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XX年1月25日起至20XX年2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在案扣押的赃物发还相关被害人(均已发还);责令被告人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退赔被害人杨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65元。
 
【盗窃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多次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盗窃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加重情节:
(1)对于累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10%-40%,一般不少于3个月。
(2)对于有前科的,综合考虑前科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前科犯罪为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3)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对于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故意犯罪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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