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价值410元的白酒,被判七个月

2023-05-08来源:Alpha浏览次数:

案例来源:新县人民法院,(20XX)豫XX刑初XX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男,1992年生,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光山县,现住新县。20XX年6月26日,因抢劫罪被光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20XX年3月3日因盗窃罪被光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XX年3月30日因盗窃罪被光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XX年10月27日因盗窃罪被光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XX年8月2日因盗窃罪被光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XX年12月9日因盗窃罪被光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XX年10月8日被新县公安抓获,经新县公安决定,于20XX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经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XX年11月16日被新县公安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县看守所
河南省新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XX〕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松、许合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XX年9月26日上午,被告人杜某经事先踩点窜至新县××镇××村××组,见该村村民吴某家中无人,攀爬进入被害人吴某家中实施盗窃,因正屋房门上锁,未盗得财物。接着,杜某从吴某家中离开后,又攀爬进入该村村民李某家中,盗走四瓶五粮人家浓香型白酒、两瓶黄鹤楼浓香型白酒等物品。经鉴定,被盗四瓶五粮人家浓香型白酒、两瓶黄鹤楼浓香型白酒于20XX年9月26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41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某的行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杜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杜某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杜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杜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杜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XX年10月8日起至20XX年5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责令被告人杜某退赔被害人李某410元。
 
【盗窃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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