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20XX)湘01XX刑初1XX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金,女,1983年生,户籍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宁乡市人民检察院以长宁检刑诉〔20XX〕9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金犯#赌博罪#,于XX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宁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宁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XX年5月,被告人杨某金开始通过微信接受码民投注地下六合彩,然后使用微信将投注报给上家,从中赚取特码百分之十、平码百分之三或百分之四的返点。5月至次年4月期间,被告人杨某金通过自己的用户名为“随缘”(账号×××22)、“丫头”(账号×××22)、“伊莱美”(账号×××22)三个微信接收码民方再明、王某、洪某、黄某2、黄某1、成某的投注,共计接收投注金额94926元。后以手机微信报单的方式将所收金额交给其上线“肖总”、“余一生何求”。
被告人杨某金共计获利9000元左右。
XX年6月21日,被告人杨某金主动投案。
被告人杨某金对该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该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金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以长宁检量建〔20XX〕6XX号量刑建议书提出:被告人杨某金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XX年11月9日,被告人杨某金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9000元。鉴于此,公诉机关当庭将量刑建议调整为:对被告人杨某金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金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宁乡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杨某金犯赌博罪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金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金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金已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宁乡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对被告人杨某金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与本案具体情节,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金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被告人杨某金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九千元,上缴国库。
【赌博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三百零三条规定,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公诉机关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金,女,1983年生,户籍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宁乡市人民检察院以长宁检刑诉〔20XX〕9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金犯#赌博罪#,于XX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宁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宁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XX年5月,被告人杨某金开始通过微信接受码民投注地下六合彩,然后使用微信将投注报给上家,从中赚取特码百分之十、平码百分之三或百分之四的返点。5月至次年4月期间,被告人杨某金通过自己的用户名为“随缘”(账号×××22)、“丫头”(账号×××22)、“伊莱美”(账号×××22)三个微信接收码民方再明、王某、洪某、黄某2、黄某1、成某的投注,共计接收投注金额94926元。后以手机微信报单的方式将所收金额交给其上线“肖总”、“余一生何求”。
被告人杨某金共计获利9000元左右。
XX年6月21日,被告人杨某金主动投案。
被告人杨某金对该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该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金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以长宁检量建〔20XX〕6XX号量刑建议书提出:被告人杨某金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XX年11月9日,被告人杨某金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9000元。鉴于此,公诉机关当庭将量刑建议调整为:对被告人杨某金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金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宁乡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杨某金犯赌博罪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金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金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金已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宁乡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对被告人杨某金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与本案具体情节,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金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被告人杨某金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九千元,上缴国库。
【赌博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三百零三条规定,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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