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XX)沪XX刑初XX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男。因本案于20XX年12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XX)7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赌博罪,于20XX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XX年7月,被告人吴某注册成为“KOK”“雷速”等赌博平台的会员,参与网络赌博。后又通过发送下载链接的方式,介绍朋友刘某、李某、薛某等多人注册成为上述赌博网站的会员,参与网络赌博,从中赚取推广介绍费及其下级参赌人员亏损金额一定比例的返佣红利。20XX年11月起至案发,赌客刘某、李某、薛某在上述平台投注流水共计人民币83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被告人吴某于20XX年12月7日在居住地被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吴某退出违法所得19,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的证言及赌博账号投注记录截图、证人李某的证言、聊天记录及赌博账号投注记录截图、证人薛某的证言及赌博账号投注记录截图、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户籍资料、《工作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吴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吴某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依法追缴;扣押在案的赌具依法没收。
【赌博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三百零三条规定,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男。因本案于20XX年12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XX)7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赌博罪,于20XX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XX年7月,被告人吴某注册成为“KOK”“雷速”等赌博平台的会员,参与网络赌博。后又通过发送下载链接的方式,介绍朋友刘某、李某、薛某等多人注册成为上述赌博网站的会员,参与网络赌博,从中赚取推广介绍费及其下级参赌人员亏损金额一定比例的返佣红利。20XX年11月起至案发,赌客刘某、李某、薛某在上述平台投注流水共计人民币83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被告人吴某于20XX年12月7日在居住地被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吴某退出违法所得19,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的证言及赌博账号投注记录截图、证人李某的证言、聊天记录及赌博账号投注记录截图、证人薛某的证言及赌博账号投注记录截图、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户籍资料、《工作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吴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吴某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依法追缴;扣押在案的赌具依法没收。
【赌博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三百零三条规定,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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