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涉黑案件、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代理)
以下是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关于包庇窝藏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何某,男,汉族,大学文化,自由职业,住重庆市南岸区。XX年3月17日归案,次日因犯包庇罪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女,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南岸区。XX年3月17日归案,次日因犯包庇罪被取保候审。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周某犯窝藏罪,于XX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XX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XX年2月中旬的一天,民警拿着被告人周某的弟弟周某某的照片来到被告人何某、周某居住的重庆市南岸区某小区走访,何某谎称不认识周某某。
后周某电话联系周某某,得知周某某于XX年2月9日持刀抢劫他人财物,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
2月17日,周某某提出欲逃往广州躲避,何某、周某遂出资让周某某购买火车票及途中花费,帮助周某某逃往广州。几天后,周某某从广州来到东莞一家工厂打工。
XX年3月13日,周某某在广东省东莞市被民警抓获。同年3月17日,经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何某、周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同年5月9日,周某某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查证属实的提取笔录及照片、电子物证检查笔录,铁路进站信息查询、通话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被告人何某、周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周某明知周某某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构成窝藏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何某、周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
鉴于周某某与周某系姐弟关系,何某、周某确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 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注刑案二十年,一直致力于申请取保候审、罪轻辩护等,了解更多请访问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310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重处罚事由:犯窝藏、包庇罪而情节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窝藏、包庇的客体是危害严重的犯罪分子;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人数较多的;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时间较长,致使犯罪分子长期逍遥法外的;多次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等。
以下是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关于包庇窝藏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何某,男,汉族,大学文化,自由职业,住重庆市南岸区。XX年3月17日归案,次日因犯包庇罪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女,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南岸区。XX年3月17日归案,次日因犯包庇罪被取保候审。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周某犯窝藏罪,于XX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XX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XX年2月中旬的一天,民警拿着被告人周某的弟弟周某某的照片来到被告人何某、周某居住的重庆市南岸区某小区走访,何某谎称不认识周某某。
后周某电话联系周某某,得知周某某于XX年2月9日持刀抢劫他人财物,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
2月17日,周某某提出欲逃往广州躲避,何某、周某遂出资让周某某购买火车票及途中花费,帮助周某某逃往广州。几天后,周某某从广州来到东莞一家工厂打工。
XX年3月13日,周某某在广东省东莞市被民警抓获。同年3月17日,经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何某、周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同年5月9日,周某某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查证属实的提取笔录及照片、电子物证检查笔录,铁路进站信息查询、通话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被告人何某、周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周某明知周某某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构成窝藏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何某、周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
鉴于周某某与周某系姐弟关系,何某、周某确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 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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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310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重处罚事由:犯窝藏、包庇罪而情节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窝藏、包庇的客体是危害严重的犯罪分子;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人数较多的;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时间较长,致使犯罪分子长期逍遥法外的;多次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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