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黔江区律师辩护 传播性病罪怎么判

2021-07-28来源:聚法案例浏览次数: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关于传播性病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万某某。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万某某犯传播性病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XX年,被告人万某某被确诊为患有艾滋病需长期服药。XX年10月以来,万某某在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的情况下,为了牟利,在重庆市黔江区“某宾馆”从事卖淫活动。其中,XX年12月7日、9日、10日,万某某在“某宾馆”分别为嫖客李某某、张某某、袁某某提供卖淫服务,获取嫖资合计150元。
XX年12月11日17时许,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办案民警接到举报后,在黔江区公安局城东派出所附近将被告人万某某抓获归案,万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后办案民警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直至XX年12月28日将其刑事拘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万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罪,鉴于其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故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被告人万某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万某某犯传播性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万某某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而从事卖淫活动,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公诉机关认定万某某具有坦白及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符合本案实际,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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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又卖淫、嫖娼的行为。
1、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包括国家的传染病防治管理制度,也包括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同时也包括他人身体健康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又卖淫嫖娼的行为。本罪为行为犯,只要上述特定主体实施了卖淫、嫖娼行为,即构成犯罪,并不以实际发生性病的传播要件。实际上上述主体的卖淫、嫖娼行为,有足以造成性病传播的严重危险。
3、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严重的性病患者。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对自己患有梅毒、淋病严重性病具有明知仍卖淫嫖娼。构成本罪,并不需要以传播性病为目的。即使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因而在卖淫嫖娼时,为防止性病传播而采取避免传播的措施,仍然应认出具有本罪的故意,从而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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