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北碚区律师辩护 绑架罪构成要件

2021-07-14来源:聚法案例浏览次数: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关于绑架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方某甲。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方某甲犯绑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方某甲与被害人黄某1(20XX年X月XX日出生)系亲属关系。为偿还网上贷款,被告人方某甲预谋偷盗婴儿黄某1以勒索财物。被告人方某甲驾驶轿车来到位于重庆市北碚区XX镇XX村X组XX号黄某2(黄某1之父)住家附近,经观察后,趁黄某1独自在家熟睡之机,翻窗进入屋内将其盗走,同时用现场的烟盒包装纸书写“XXX后果自负”的字条并留在冰柜上。事后,黄某2报警,方某甲因担心被他人发现,将黄某1丢弃在北碚区XX镇XX村一空置房屋内。
之后被告人方某甲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同日,婴儿黄某1被群众发现后报警,现已被公安机关找回。
另查明,被告人方某甲已取得黄某1母亲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并有被害人黄某1之父黄某2的陈述,证人黄某3、黄某4、李某某、张某某、吴某某、赵某某、陈某某、邹某某、吴某某、汪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扣押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出生证明,谅解书,归案经过及被告人户籍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儿,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对其依法应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方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取得黄某1母亲的谅解,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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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控制他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胁迫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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