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周某某,男。
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1月XX日被公安民警抓获并刑事拘留,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6年1月,被告人周某某以重庆某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名义承接建设单位重庆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重庆市某某小区的屋面瓦安装工程,并作为该工程的项目总负责人,负责该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安全。
2017年,建设单位检查发现某某小区楼顶屋面瓦发生脱落,随即通知周某某组织人员维修。
2017年6月XX日,周某某在未对维修作业现场的安全条件进行查看,也未与建设单位协调关于高空维修作业的安全设施问题的情况下,即安排无高空特种作业资格的工人李某某、张某某二人对某某小区屋面瓦进行高空维修作业,且周某某未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未配备安全帽和安全绳,也未安排现场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管,李某某、张某某在作业过程中违章冒险作业致使脚手架向外倾倒,造成李某某随同脚手架一同从30楼楼顶摔到地面绿化带内当场死亡、张某某从脚手架向里摔在30楼楼顶平台受伤的重大伤亡事故。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该事故是一起施工现场安全监管缺失、安全设施不全、作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周某某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案发后,建设单位向被害人李某某的家属垫付赔偿款人民币110万元。
周某某支付被害人张某某住院费用,另赔偿张某某人民币4000元。
2018年1月XX日,被告人周某某在重庆市某某酒店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作为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和管理职责的负责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另查明,2020年8月XX日,被害人张某某经鉴定为轻伤一级,2020年8月XX日,被告人周某某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对指控的事实、罪名、量刑均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办案说明、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施工总包与分包单位管理协议书、施工会议纪要、行政处罚决定书、勘验笔录及图示、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事故结案请示及调查报告、某某公司基本情况、屋面瓦安装合同、鉴定文书、证人张某、吴某、何某、马某某、汪某、陈某某、周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作为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和管理职责的负责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周某某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注刑案二十年,一直致力于申请取保候审、罪轻辩护等,了解更多请访问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134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而情节特别恶劣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特别恶劣,是指造成伤亡的人数较多,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极为恶劣影响的等。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下是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周某某,男。
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1月XX日被公安民警抓获并刑事拘留,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6年1月,被告人周某某以重庆某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名义承接建设单位重庆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重庆市某某小区的屋面瓦安装工程,并作为该工程的项目总负责人,负责该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安全。
2017年,建设单位检查发现某某小区楼顶屋面瓦发生脱落,随即通知周某某组织人员维修。
2017年6月XX日,周某某在未对维修作业现场的安全条件进行查看,也未与建设单位协调关于高空维修作业的安全设施问题的情况下,即安排无高空特种作业资格的工人李某某、张某某二人对某某小区屋面瓦进行高空维修作业,且周某某未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未配备安全帽和安全绳,也未安排现场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管,李某某、张某某在作业过程中违章冒险作业致使脚手架向外倾倒,造成李某某随同脚手架一同从30楼楼顶摔到地面绿化带内当场死亡、张某某从脚手架向里摔在30楼楼顶平台受伤的重大伤亡事故。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该事故是一起施工现场安全监管缺失、安全设施不全、作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周某某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案发后,建设单位向被害人李某某的家属垫付赔偿款人民币110万元。
周某某支付被害人张某某住院费用,另赔偿张某某人民币4000元。
2018年1月XX日,被告人周某某在重庆市某某酒店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作为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和管理职责的负责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另查明,2020年8月XX日,被害人张某某经鉴定为轻伤一级,2020年8月XX日,被告人周某某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对指控的事实、罪名、量刑均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办案说明、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施工总包与分包单位管理协议书、施工会议纪要、行政处罚决定书、勘验笔录及图示、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事故结案请示及调查报告、某某公司基本情况、屋面瓦安装合同、鉴定文书、证人张某、吴某、何某、马某某、汪某、陈某某、周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作为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和管理职责的负责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周某某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
2020年月21日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注刑案二十年,一直致力于申请取保候审、罪轻辩护等,了解更多请访问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134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而情节特别恶劣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特别恶劣,是指造成伤亡的人数较多,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极为恶劣影响的等。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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