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至三千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为起点。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该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参照上列数额,确定该地区执行的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具体要看你所在地区。
公诉机关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某某,男,1973年11月26日出生于重庆市巫山县,住巫山县。
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2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30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2020年2月21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巫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巫溪县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
1.2020年9月12日凌晨,被告人廖某某翻窗进入巫溪县×李某家中,盗窃现金1400余元和钥匙一串。
2.2020年9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廖某某溜门进入巫溪县×刘某家中,盗窃现金300余元。
3.2020年9月16日凌晨,被告人廖某某溜门进入巫溪县×谭某家中,盗窃现金1200余元和黑色挎包一个等物。
4.2020年9月18日凌晨,被告人廖某某溜门进入巫溪县×王某家中,盗窃现金2000余元。
5.2020年9月20日凌晨,被告人廖某某溜门进入巫溪县×陈某家中,盗窃现金120元。
2020年9月25日,被告人廖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公安机关从廖某某身上查获赃款400元,已发还被害人刘某280元、被害人陈某12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廖某某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建议判处廖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被告人廖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廖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廖某某退赔被害人李某一千四百元、被害人刘某二十元、被害人谭某一千二百元、被害人王某二千元。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至三千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为起点。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该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参照上列数额,确定该地区执行的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具体要看你所在地区。
公诉机关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某某,男,1973年11月26日出生于重庆市巫山县,住巫山县。
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2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30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2020年2月21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巫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巫溪县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
1.2020年9月12日凌晨,被告人廖某某翻窗进入巫溪县×李某家中,盗窃现金1400余元和钥匙一串。
2.2020年9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廖某某溜门进入巫溪县×刘某家中,盗窃现金300余元。
3.2020年9月16日凌晨,被告人廖某某溜门进入巫溪县×谭某家中,盗窃现金1200余元和黑色挎包一个等物。
4.2020年9月18日凌晨,被告人廖某某溜门进入巫溪县×王某家中,盗窃现金2000余元。
5.2020年9月20日凌晨,被告人廖某某溜门进入巫溪县×陈某家中,盗窃现金120元。
2020年9月25日,被告人廖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公安机关从廖某某身上查获赃款400元,已发还被害人刘某280元、被害人陈某12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廖某某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建议判处廖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被告人廖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廖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廖某某退赔被害人李某一千四百元、被害人刘某二十元、被害人谭某一千二百元、被害人王某二千元。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入户盗窃现金人民币1400元,该款已为被告挥霍,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 · 数次因盗窃罪被判刑,又犯,法院会如何量刑?
- · 数次盗窃不改,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 · 广东省仁化县案例 康某偷盗摩托车被判有期徒刑8个月
- · 重庆铜梁区律师辩护 盗窃罪怎么判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