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李某某,重庆渝中区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6月被刑事拘留,2016年7月取保候审,10月25日起诉至法院。
经与李某某的沟通,了解到李某某与朋友王某等人在KTV与陪酒人员徐某等人发生纠纷,王某等人将徐某等人打伤。后王某陪同徐某等人到医院治疗期间,与徐某朋友卢某等人发生纠纷并对卢某等人进行殴打,李某某电话邀约的姜某持刀将被害人李某左手臂砍伤,经鉴定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案件已起诉至法院,法院已安排11月10日开庭审理。
二、接受委托
11月1日,李某某及其家属慕名至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咨询,智豪律师向李某某及家属了解相关案情,为其讲解法律规定,李某某同意委托智豪律师作为其辩护人为其代理刑事辩护事宜。
三、团队讨论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就本案提交智豪团队讨论,议题为故意伤害罪认定问题,从犯认定问题,缓刑可能性问题。智豪团队为本案提出了若干有效意见,指导和推进了本案辩护工作的进行。
四、律师辩护
由于开庭时间已经确定且时间紧张,辩护律师在开庭前多次约见李某某,并频繁与李某某沟通案件进展、证据分析、被害人谅解结果、庭审程序及获取品格证据等内容。
庭审中,辩护律师提出,李某某在本案中作用较轻,本案案发系他人行为引发,李某某在整个案件中均无殴打他人的行为;且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李某某系初犯,积极赔偿,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社区已对其出具愿意协助帮教证明,已无社会危害性,可对其适用缓刑。
庭审中律师提出了诸多辩护意见得到法院的采纳,对李某某最终判处缓刑,最大程度的维护了李某某的利益。
同时,在办案过程中,辩护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多次与李某某及其亲属进行沟通,告知其案件进展,进行法律分析和建议,解答当事人的疑惑。并在缓刑办理过程中、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过程中帮助李某某完成相关手续。
五、案件结果
庭审后,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对李某某当庭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辩护律师的积极工作,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得到了李某某及其家属的好评。
六、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李某某,重庆渝中区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6月被刑事拘留,2016年7月取保候审,10月25日起诉至法院。
经与李某某的沟通,了解到李某某与朋友王某等人在KTV与陪酒人员徐某等人发生纠纷,王某等人将徐某等人打伤。后王某陪同徐某等人到医院治疗期间,与徐某朋友卢某等人发生纠纷并对卢某等人进行殴打,李某某电话邀约的姜某持刀将被害人李某左手臂砍伤,经鉴定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案件已起诉至法院,法院已安排11月10日开庭审理。
二、接受委托
11月1日,李某某及其家属慕名至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咨询,智豪律师向李某某及家属了解相关案情,为其讲解法律规定,李某某同意委托智豪律师作为其辩护人为其代理刑事辩护事宜。
三、团队讨论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就本案提交智豪团队讨论,议题为故意伤害罪认定问题,从犯认定问题,缓刑可能性问题。智豪团队为本案提出了若干有效意见,指导和推进了本案辩护工作的进行。
四、律师辩护
由于开庭时间已经确定且时间紧张,辩护律师在开庭前多次约见李某某,并频繁与李某某沟通案件进展、证据分析、被害人谅解结果、庭审程序及获取品格证据等内容。
庭审中,辩护律师提出,李某某在本案中作用较轻,本案案发系他人行为引发,李某某在整个案件中均无殴打他人的行为;且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李某某系初犯,积极赔偿,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社区已对其出具愿意协助帮教证明,已无社会危害性,可对其适用缓刑。
庭审中律师提出了诸多辩护意见得到法院的采纳,对李某某最终判处缓刑,最大程度的维护了李某某的利益。
同时,在办案过程中,辩护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多次与李某某及其亲属进行沟通,告知其案件进展,进行法律分析和建议,解答当事人的疑惑。并在缓刑办理过程中、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过程中帮助李某某完成相关手续。
五、案件结果
庭审后,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对李某某当庭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辩护律师的积极工作,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得到了李某某及其家属的好评。
六、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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