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华某某,女,河南省人,1994年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2月被取保候审。
起诉书指控2016年8月,华某某因不满被害人黄某与其前男友交往,酒后用鸡尾酒瓶砸伤被害人黄某的前额,致使被害人当场倒地,头部流血。后鉴定,被害人的损失程度为轻伤一级。
二、接受委托
2016年,在华某某被公安机关办理取保候审后,通过朋友了解到智豪律师事务所在刑事辩护领域不仅具有较高声誉,并且实力雄厚,是重庆乃至整个西南地区数一数二的专业化刑辩律师事务所。华某某及其父亲慕名至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咨询,智豪律师向其了解相关案情,为其讲解法律规定。同时,经华某某本人委托,智豪律师作为华某某辩护人为其代理刑事辩护事宜。
三、团队讨论
承办律师依照律所规定,将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数次提交律所进行集体会议讨论。在数次讨论中,智豪律师都进行了激烈的讨论,列出了不同的案例,道出了不同想法,说出了不同的辩护方案。在全体律师的努力下,智豪律师总结出最佳辩护方案。总观点为华某某虽然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是能够从轻处罚。
四、律师辩护
智豪承办律师正式接受委托后,一方面到侦查机关了解案情,与承办人交换意见,一方面出面约谈被害人,力争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经过智豪辩护团队的集体讨论,最终提出如下辩护观点:
1.本案系由恋爱纠纷激化引发,且被害人存在过错。
华某某和朱某以男女朋友身份生活在一起近两年时间,并互相见了对方的家长。华某某和朱某的恋爱关系不但被同事知晓,而且得到双方父母的认可。正当双方在谈婚论嫁时,被害人以第三者的身份插足华某某和朱某的感情生活,直接导致华某某和朱某分手,致使华某某身心倍受打击。华某某也正是基于该原因,才会在酒后临时起意用酒瓶将被害人头部砸伤。由此可见,被害人对激化恋爱矛盾具有一定过错。
2.华某某系自首,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本案中,华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到案后能够如实向侦查机关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使得本案在短时间内得以侦破,有效地节约司法资源,依法应认定华某某系自首。
3.华某某系初犯、偶犯且一贯表现良好。
华某某平时一贯表现良好,在此次犯罪之前没有犯罪记录和违法记录,犯罪前表现一直较好,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再犯罪的可能性小。
4.华某某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通过本案接受教育改造的表现突出,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被告人认罪态度的好坏,反映了其改造的难易程度,是量刑的一个酌定情节。本案案发后,华某某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不法后果,采取积极措施补偿被害人损失,现已赔偿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五、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上述观点,华某某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华某某及其家属对判决结果十分满意,向智豪律师送锦旗以表感谢,并对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服务态度赞赏有加。
六、关联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华某某,女,河南省人,1994年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2月被取保候审。
起诉书指控2016年8月,华某某因不满被害人黄某与其前男友交往,酒后用鸡尾酒瓶砸伤被害人黄某的前额,致使被害人当场倒地,头部流血。后鉴定,被害人的损失程度为轻伤一级。
二、接受委托
2016年,在华某某被公安机关办理取保候审后,通过朋友了解到智豪律师事务所在刑事辩护领域不仅具有较高声誉,并且实力雄厚,是重庆乃至整个西南地区数一数二的专业化刑辩律师事务所。华某某及其父亲慕名至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咨询,智豪律师向其了解相关案情,为其讲解法律规定。同时,经华某某本人委托,智豪律师作为华某某辩护人为其代理刑事辩护事宜。
三、团队讨论
承办律师依照律所规定,将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数次提交律所进行集体会议讨论。在数次讨论中,智豪律师都进行了激烈的讨论,列出了不同的案例,道出了不同想法,说出了不同的辩护方案。在全体律师的努力下,智豪律师总结出最佳辩护方案。总观点为华某某虽然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是能够从轻处罚。
四、律师辩护
智豪承办律师正式接受委托后,一方面到侦查机关了解案情,与承办人交换意见,一方面出面约谈被害人,力争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经过智豪辩护团队的集体讨论,最终提出如下辩护观点:
1.本案系由恋爱纠纷激化引发,且被害人存在过错。
华某某和朱某以男女朋友身份生活在一起近两年时间,并互相见了对方的家长。华某某和朱某的恋爱关系不但被同事知晓,而且得到双方父母的认可。正当双方在谈婚论嫁时,被害人以第三者的身份插足华某某和朱某的感情生活,直接导致华某某和朱某分手,致使华某某身心倍受打击。华某某也正是基于该原因,才会在酒后临时起意用酒瓶将被害人头部砸伤。由此可见,被害人对激化恋爱矛盾具有一定过错。
2.华某某系自首,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本案中,华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到案后能够如实向侦查机关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使得本案在短时间内得以侦破,有效地节约司法资源,依法应认定华某某系自首。
3.华某某系初犯、偶犯且一贯表现良好。
华某某平时一贯表现良好,在此次犯罪之前没有犯罪记录和违法记录,犯罪前表现一直较好,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再犯罪的可能性小。
4.华某某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通过本案接受教育改造的表现突出,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被告人认罪态度的好坏,反映了其改造的难易程度,是量刑的一个酌定情节。本案案发后,华某某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不法后果,采取积极措施补偿被害人损失,现已赔偿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五、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上述观点,华某某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华某某及其家属对判决结果十分满意,向智豪律师送锦旗以表感谢,并对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服务态度赞赏有加。
六、关联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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