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何某,重庆市人,汉族,中专文化。一审判决认定,2000年何某因与被害人罗某发生纠纷,持铁器砸击被害人,至颅脑损伤死亡。后被告人潜逃至贵州、浙江等地。2010年,何某在潜逃10年后通过电话形式向重庆警方投案自首。何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1年12月被刑事拘留。羁押于重庆市某区看守所。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何某无期徒刑,
二、接受委托:
一审判决作出后,何某家属慕名至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咨询,智豪律师向家属了解相关案情,为其讲解法律规定,何某家属同意委托智豪律师作为何某辩护人为其代理二审辩护事宜。
三、团队讨论: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就本案提交智豪团队多次讨论,主要就何某所具有的量刑情节及能够争取被害人家属谅解方面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智豪团队为本案提出了若干有效意见,指导和推进了本案辩护工作的进行。
四、律师辩护:
1. 提起上诉。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于当日到看守所会见了何某。在会见过程,智豪律师得知何某没有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仅通过一审律师及看守所管教代为提出上诉。后向一审法院查询,该案没有上诉,且已过上诉期。辩护律师随即到看守所核实,在得知该上诉人的确向看守所管教提出过上诉请求,由于管教误以为其一审律师已经为其提交上诉状,故没有将上诉请求转告法院。承办律师要求看守所出具相关证明,并多次与一审承办法官联系。后法院将该案作为上诉案件移送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通过智豪律师的多方努力,保障了何某上诉权的合法行驶。
2. 积极辩护
辩护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多次与检察院、法院承办人交换意见,并竭力与被害人家属联系、沟通,为何某争取被害方的谅解。通过智豪律师不懈的坚持,被害方最终被智豪律师的敬业精神所打动,同意谅解何某。在庭前,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谅解,被害人家属签署了谅解书。二审法院亦采纳了智豪律师的意见,认定何某的案件对社会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对比案发当年相对较小,社会危害性相对较低,加之何某又具备了被害方谅解这一新情节,符合改判条件。
五、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对上诉人何某改判有期徒刑15年。对智豪律师成功辩护的轻刑结果,何某及其家人都表示非常的满意,并对智豪律师的专业及敬业精神表示充分的认可。
六、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何某,重庆市人,汉族,中专文化。一审判决认定,2000年何某因与被害人罗某发生纠纷,持铁器砸击被害人,至颅脑损伤死亡。后被告人潜逃至贵州、浙江等地。2010年,何某在潜逃10年后通过电话形式向重庆警方投案自首。何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1年12月被刑事拘留。羁押于重庆市某区看守所。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何某无期徒刑,
二、接受委托:
一审判决作出后,何某家属慕名至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咨询,智豪律师向家属了解相关案情,为其讲解法律规定,何某家属同意委托智豪律师作为何某辩护人为其代理二审辩护事宜。
三、团队讨论: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就本案提交智豪团队多次讨论,主要就何某所具有的量刑情节及能够争取被害人家属谅解方面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智豪团队为本案提出了若干有效意见,指导和推进了本案辩护工作的进行。
四、律师辩护:
1. 提起上诉。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于当日到看守所会见了何某。在会见过程,智豪律师得知何某没有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仅通过一审律师及看守所管教代为提出上诉。后向一审法院查询,该案没有上诉,且已过上诉期。辩护律师随即到看守所核实,在得知该上诉人的确向看守所管教提出过上诉请求,由于管教误以为其一审律师已经为其提交上诉状,故没有将上诉请求转告法院。承办律师要求看守所出具相关证明,并多次与一审承办法官联系。后法院将该案作为上诉案件移送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通过智豪律师的多方努力,保障了何某上诉权的合法行驶。
2. 积极辩护
辩护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多次与检察院、法院承办人交换意见,并竭力与被害人家属联系、沟通,为何某争取被害方的谅解。通过智豪律师不懈的坚持,被害方最终被智豪律师的敬业精神所打动,同意谅解何某。在庭前,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谅解,被害人家属签署了谅解书。二审法院亦采纳了智豪律师的意见,认定何某的案件对社会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对比案发当年相对较小,社会危害性相对较低,加之何某又具备了被害方谅解这一新情节,符合改判条件。
五、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对上诉人何某改判有期徒刑15年。对智豪律师成功辩护的轻刑结果,何某及其家人都表示非常的满意,并对智豪律师的专业及敬业精神表示充分的认可。
六、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吴某涉嫌故意伤害罪面临三到十年有期徒刑 ,经智豪辩护成功缓刑
- · 陈某涉嫌故意伤害致死一案,委托智豪律师辩护最终检察院不起诉,无罪释放
- · 周某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致一人重伤、两人轻伤一案,智豪律师辩护成功取保
- · 吴某涉嫌故意伤害案 委托智豪团队辩护获缓刑
- · 江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智豪律师为其辩护从轻处罚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