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故意伤害致他人重伤一案,智豪律师辩护,缓刑释放

2020-07-13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基本案情:刘某的父亲与被害人因为纠纷发生抓扯,被害人将刘某父亲打的满脸鲜血,刘某基于孝道,想要为父讨说法,但因言语冲突,刘某与被害人发生抓扯,当地有人报警,在警方的协调下,双方各自进行治疗,在抓扯发生后次日,医院检查出被害人肠破裂,刘某被电话通知到案,进而被刑事拘留。
律师介入:
刘某家属于2016年1月18日开始,连续使用电话联系了智豪所值班律师,2016年1月21日,家属在天未亮就赶往智豪律师事务所,智豪律师事务所安排了专业律师接待家属。刘某家属先介绍本案的案发经过,智豪律师利用专业知识,结合刑辩经验,为刘某家属做了全面的分析。刘某家属在刘某被刑拘前委托过律师,但因为律师不专业,在会见当事人之后,使当事人万念俱灰,甚至有轻生的想法。刘某家属在向智豪律师咨询后,其充满了信心,相信智豪律师能够运用专业优势,为刘某争取最大权利。
律师会见:
重庆智豪律师在接受委托当日即开始准备会见材料,2016年1月25日凌晨5点,智豪律师便启程,赶往四川某县看守所会见刘某,刘某见到智豪律师后有些吃惊,智豪律师告知委托情况后,刘某非常激动,刘某感谢智豪律师千里迢迢来会见。刘某告知律师案发经过,律师向刘某详细分析了案件情况,在会见完刘某后,智豪律师赶往派出所,为刘某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后期,律师去交换意见,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及庭前多次去会见了刘某。
团队讨论:
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只要协调工作做好,量刑上应该会适当考虑。智豪团队讨论的主要内容是,如何调节,如何获得谅解?团队意见是先找证据及案件的问题,越多越好,给检察机关施加压力,再由检察机关调节,如果检察院没有调节,那么就在法院阶段,在和法官沟通时提出问题,然后由法官协调工作。
辩护思路
一、刘某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先阐述故意伤害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理论依据,再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论证刘某的行为更符合过失致人重伤。
二、本案不排除被害人伤系由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既往伤/病共同作用,应当根据有利于被告原则,认定被害人伤情为轻伤。结合伤情鉴定报告,提出合理怀疑。
三、论证刘某构成自首,刘某系在医院的时候,民警找其谈话,留下电话号,后电话通知到案。辩护人主要从到案的主动性等方面论辩其构成自首。
四、刘某的其他情节,积极支付医药费,积极赔礼道歉,初犯,被害人过错,邻里纠纷引起的刑事案件等等。
辩护结果:
智豪律师在宣判前,多次与法院沟通,主要就调解,赔偿,谅解,缓刑等事项进行交流。最终,法院采纳了智豪律师的辩护观点,判处刘某三年有期徒刑,缓期三年执行。家属对结果非常满意,刘某宣判当日缓刑释放。
法条链接: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4.3.1 损伤为主要作用的,既往伤/病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单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投案。款进行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法〔1999〕217号)
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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