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系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代理了赵红霞、刘汉刘维系列、厦大教授艳照门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李昌奎、四川送不作为锦旗被拘案、数百件厅处级贪污贿赂案等一万余件刑事辩护案例。专做刑案-----智豪更专业!
刑事律师热线:13310240199
被告人杨某1,生于甘肃省静宁县,户籍所在地静宁县,现住静宁县。
静宁县人民检察院以静检公诉刑诉[2019]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1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静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1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5月15日7时30分,被告人杨某1在驾驶×××号“十通”牌自卸汽车前未检查车底情况,车辆起步后左前轮将在车底玩耍的女儿杨某22碾压头部致死。
经静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死者杨某22符合生前头面部遭受钝性暴力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杨某1因疏忽大意,未尽注意义务,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事发后被告人委托他人报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
建议对其判处一年左右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杨某1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1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案发后,被告人委托他人报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作案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1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刑事律师热线:13310240199
被告人杨某1,生于甘肃省静宁县,户籍所在地静宁县,现住静宁县。
静宁县人民检察院以静检公诉刑诉[2019]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1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静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1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5月15日7时30分,被告人杨某1在驾驶×××号“十通”牌自卸汽车前未检查车底情况,车辆起步后左前轮将在车底玩耍的女儿杨某22碾压头部致死。
经静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死者杨某22符合生前头面部遭受钝性暴力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杨某1因疏忽大意,未尽注意义务,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事发后被告人委托他人报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
建议对其判处一年左右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杨某1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1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案发后,被告人委托他人报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作案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1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倒车时将被害撞倒后抢救无效死亡,犯过失致人死亡罪
- · 重庆江津区律师辩护 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多久
- · 重庆涪陵区律师辩护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
- · 重庆律师辩护 过失致人死亡罪案例
- · 重庆律师辩护 过失致人死亡罪案例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