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1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20-02-04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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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某1,生于甘肃省静宁县,户籍所在地静宁县,现住静宁县。
静宁县人民检察院以静检公诉刑诉[2019]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1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静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1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5月15日7时30分,被告人杨某1在驾驶×××号“十通”牌自卸汽车前未检查车底情况,车辆起步后左前轮将在车底玩耍的女儿杨某22碾压头部致死。
经静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死者杨某22符合生前头面部遭受钝性暴力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杨某1因疏忽大意,未尽注意义务,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事发后被告人委托他人报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
建议对其判处一年左右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杨某1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1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案发后,被告人委托他人报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作案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1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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