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马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2月8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3月7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察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4日2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与李某某、贺某某、翟某某、孙某某、杨某某(另案处理)在太原市迎泽区***饭店吃完饭后,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晋A****5黑色雷克萨斯小轿车在桃园*巷路边倒车过程中与被害人段某某驾驶的白色铃木汽车发生碰撞,随后双方发生冲突,被告人马某某等人对被害人段某某进行拳打脚踢。经鉴定,被害人段某某为左髌骨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马某某血样内酒精含量为179.96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等人已向被害人段某某赔偿人民币五十六万元整,并得到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轻伤,并且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超
2019年4月30日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察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4日2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与李某某、贺某某、翟某某、孙某某、杨某某(另案处理)在太原市迎泽区***饭店吃完饭后,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晋A****5黑色雷克萨斯小轿车在桃园*巷路边倒车过程中与被害人段某某驾驶的白色铃木汽车发生碰撞,随后双方发生冲突,被告人马某某等人对被害人段某某进行拳打脚踢。经鉴定,被害人段某某为左髌骨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马某某血样内酒精含量为179.96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等人已向被害人段某某赔偿人民币五十六万元整,并得到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轻伤,并且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超
201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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