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高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5198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徐闻县**镇**道**号。2019年1月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女,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5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徐闻县**镇**街**号。2019年2月1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谢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某某,被告人高某某、谢某某在没有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购入香烟并储存在我市东区***正街**号***宿舍***单车房某某石某甲区***某某*栋****房,后通过微信联系的方式,将香烟销售给黄某*、孙某、郭某*、张某*等人,销售金额达人民币218828.5元。其中,被告人高某某主要负责购入香烟、联系客户及运送香烟,被告人谢某某主要负责运送香烟给客户。
2019年1月4日上午9时某某,公安人员在石某甲区**豪某某车库抓获被告人高某某,并在其驾驶的车上缴获香烟200条、送货单及手机等物品,后在东区***正街**号***宿舍***单车库和石某乙区**豪某某*栋****房缴获香烟共1373条。同年2月15日,被告人谢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后归案。经烟草专卖局鉴定,缴获的香烟共价值人民币179853.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谢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谢某某,女,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5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徐闻县**镇**街**号。2019年2月1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谢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某某,被告人高某某、谢某某在没有取得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购入香烟并储存在我市东区***正街**号***宿舍***单车房某某石某甲区***某某*栋****房,后通过微信联系的方式,将香烟销售给黄某*、孙某、郭某*、张某*等人,销售金额达人民币218828.5元。其中,被告人高某某主要负责购入香烟、联系客户及运送香烟,被告人谢某某主要负责运送香烟给客户。
2019年1月4日上午9时某某,公安人员在石某甲区**豪某某车库抓获被告人高某某,并在其驾驶的车上缴获香烟200条、送货单及手机等物品,后在东区***正街**号***宿舍***单车库和石某乙区**豪某某*栋****房缴获香烟共1373条。同年2月15日,被告人谢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后归案。经烟草专卖局鉴定,缴获的香烟共价值人民币179853.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谢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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