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某犯贪污罪被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2019-08-19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浏览次数:

被告人冯某某,女,汉族,本科文化,原中山****学院工会妇女主任。2017年4月2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经中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11月,被告人冯某某利用其丈夫岑某某(另案处理)时任中山市xx中心(以下简称“市xx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从中国农业银行中山分行调入市xx中心,定编为事业编制人员。后岑某某专门为被告人冯某某在归市xx中心管理并由其担任会长的中山市xx学会设置办公室副主任一职,被告人冯某某担任该职务并享受市xx中心中层干部待遇。至2010年11月调离,被告人冯某某从未在市xx中心或中山市xx学会上班或承担工作任务,亦无办理请假、休假手续,但仍在市xx中心及中山市xx学会领取工资薪酬、福利待遇等共计人民币198430.08元。调离后,被告人冯某某仍继续在2010年12月、2011年1月及4月领取了市xx中心为其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及发放的奖金、福利待遇共计人民币4700.6元。
2017年4月26日,被告人冯某某由中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移交中山市人民检察院。归案后,被告人冯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冯某某退回赃款人民币165203.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贪污,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冯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雪珠 
2018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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