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成某,男,1973年3月27日出生,渔民,住启东市。
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8年11月2日被取保候审。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以启检诉刑诉[2019]2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启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成某系苏启渔190XX渔船船长,被害人蒋某系该船轮机长。
2018年10月11日15时许,停靠在启东市近海镇塘芦港春雷码头的苏启渔190XX号渔船起网机轴承传动轮有故障,成某、蒋某等人将该传动轮拆下后维修,维修完毕后由蒋某负责安装该传动轮。
成某因疏忽大意,在该船起网机轴承传动轮尚未安装完毕,蒋某等人尚未作业完毕撤出机舱的情况下,贸然启动该船发动机,发动机运转带动起网机轴承传动轮,导致固定起网机轴承的撬棒在轴承高速运动下旋转砸向蒋某头部,致蒋某当场死亡。
经启东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蒋某符合撬棒砸击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成某明知他人报案,等在事故现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案发后,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协议,由涉案船舶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人民币80万元,成某、龚某各补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11万元。
2019年4月10日,成某在启东市人民检察院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成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笔录,在启东市人民检察院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未到庭证人朱某辉、陆某等人的证言笔录,启东市公安局拍摄的涉案物证撬棒照片,被告人成某提供的承诺书、协议书、收条、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营运检验报告、作业证书等书证,启东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启东市公安局制作和调取的发破案及抓获经过、提取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被告人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因疏忽大意,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成某补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被告人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8年11月2日被取保候审。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以启检诉刑诉[2019]2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启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成某系苏启渔190XX渔船船长,被害人蒋某系该船轮机长。
2018年10月11日15时许,停靠在启东市近海镇塘芦港春雷码头的苏启渔190XX号渔船起网机轴承传动轮有故障,成某、蒋某等人将该传动轮拆下后维修,维修完毕后由蒋某负责安装该传动轮。
成某因疏忽大意,在该船起网机轴承传动轮尚未安装完毕,蒋某等人尚未作业完毕撤出机舱的情况下,贸然启动该船发动机,发动机运转带动起网机轴承传动轮,导致固定起网机轴承的撬棒在轴承高速运动下旋转砸向蒋某头部,致蒋某当场死亡。
经启东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蒋某符合撬棒砸击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成某明知他人报案,等在事故现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案发后,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协议,由涉案船舶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人民币80万元,成某、龚某各补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11万元。
2019年4月10日,成某在启东市人民检察院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成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笔录,在启东市人民检察院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未到庭证人朱某辉、陆某等人的证言笔录,启东市公安局拍摄的涉案物证撬棒照片,被告人成某提供的承诺书、协议书、收条、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营运检验报告、作业证书等书证,启东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启东市公安局制作和调取的发破案及抓获经过、提取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被告人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因疏忽大意,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成某补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被告人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倒车时将被害撞倒后抢救无效死亡,犯过失致人死亡罪
- · 重庆江津区律师辩护 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多久
- · 重庆涪陵区律师辩护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
- · 重庆律师辩护 过失致人死亡罪案例
- · 重庆律师辩护 过失致人死亡罪案例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