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骆某,男,198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成都市双流区。
2019年4月1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四川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成都双流国际机场分局取保候审。
现未羁押。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以川成双公诉刑诉[2019]5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骆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景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骆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1日6时许,被告人骆某驾驶四川航空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牌照为民航D57XX号的航空食品车,在成都双流国际机场机坪内由119机位前往226机位运送航空食品,当其行驶至机坪内226机位右转时,因操作不当致使食品车右侧与被害人向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相擦撞,被害人向某倒地后被卷入货车底部被该车右后轮碾压头部致当场死亡。
另查明,1、案发后,被告人骆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
2、案发后,四川航空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害人向某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向某近亲属出具书面谅解书对被告人骆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骆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公安机关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被告人骆某的供述及辨认,证人王某、胥某、胡某、李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鼎诚司鉴[2019]病鉴字第006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鼎诚司鉴[2019]车痕鉴字第1132、1139、114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鼎诚司鉴[2019]毒鉴字第002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成因分析意见及情况说明,四川航空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协议书、刑事谅解书,被告人骆某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因疏忽大意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骆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本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骆某当庭认罪、赔偿并取得谅解,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根据被告人骆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骆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19年4月1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四川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成都双流国际机场分局取保候审。
现未羁押。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以川成双公诉刑诉[2019]5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骆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景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骆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1日6时许,被告人骆某驾驶四川航空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牌照为民航D57XX号的航空食品车,在成都双流国际机场机坪内由119机位前往226机位运送航空食品,当其行驶至机坪内226机位右转时,因操作不当致使食品车右侧与被害人向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相擦撞,被害人向某倒地后被卷入货车底部被该车右后轮碾压头部致当场死亡。
另查明,1、案发后,被告人骆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
2、案发后,四川航空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害人向某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向某近亲属出具书面谅解书对被告人骆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骆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公安机关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被告人骆某的供述及辨认,证人王某、胥某、胡某、李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鼎诚司鉴[2019]病鉴字第006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鼎诚司鉴[2019]车痕鉴字第1132、1139、114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鼎诚司鉴[2019]毒鉴字第002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成因分析意见及情况说明,四川航空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协议书、刑事谅解书,被告人骆某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因疏忽大意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骆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本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骆某当庭认罪、赔偿并取得谅解,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根据被告人骆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骆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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