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某,男,生于1979年,住址(略)。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襄检刑诉(2011)3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抢劫罪,于2012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芳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0年6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王某某与本村村民聂XX(另案处理)预谋后,在颍阳镇大王庄村拦截刘XX驾驶的中巴客车,二人持刀上车后采用暴力手段殴打刘XX,当场劫取传呼机一部,价值880元。
案发后传呼机已追回并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物证、书证证实。
王某某之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属共同犯罪,且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劫罪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0年6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王某某与本村村民聂XX(已判刑)预谋后在颍阳镇大王庄村拦截刘XX驾驶的中巴客车,二人上车后,聂XX持刀采用暴力手段殴打刘XX,当场劫取传呼机一部,价值880元。
案发后传呼机已追回并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公安侦查阶段供认不讳。
其供述与证人聂XX证实的伙同王某某抢劫刘振峰传呼机的时间、地点、情节基本一致,并与被害人刘XX的陈述相互印证。
证人王XX证实聂XX、王某某离开其饭店时聂XX从其饭店拿走一把折叠刀。
证人周XX证实在颍阳镇大王庄村饭店买一青年传呼机的事实与证人王XX、孙XX的证言相符。
并有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作案工具照片、襄城县人民法院(2001)襄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方法,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公诉机关指控王某某犯抢劫罪成立,应予支持。
王某某伙同与他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
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第(二)项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二十七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襄检刑诉(2011)3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抢劫罪,于2012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芳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0年6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王某某与本村村民聂XX(另案处理)预谋后,在颍阳镇大王庄村拦截刘XX驾驶的中巴客车,二人持刀上车后采用暴力手段殴打刘XX,当场劫取传呼机一部,价值880元。
案发后传呼机已追回并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物证、书证证实。
王某某之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属共同犯罪,且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劫罪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0年6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王某某与本村村民聂XX(已判刑)预谋后在颍阳镇大王庄村拦截刘XX驾驶的中巴客车,二人上车后,聂XX持刀采用暴力手段殴打刘XX,当场劫取传呼机一部,价值880元。
案发后传呼机已追回并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公安侦查阶段供认不讳。
其供述与证人聂XX证实的伙同王某某抢劫刘振峰传呼机的时间、地点、情节基本一致,并与被害人刘XX的陈述相互印证。
证人王XX证实聂XX、王某某离开其饭店时聂XX从其饭店拿走一把折叠刀。
证人周XX证实在颍阳镇大王庄村饭店买一青年传呼机的事实与证人王XX、孙XX的证言相符。
并有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作案工具照片、襄城县人民法院(2001)襄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方法,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公诉机关指控王某某犯抢劫罪成立,应予支持。
王某某伙同与他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
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第(二)项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二十七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上一篇:张某某犯抢劫罪,系又聋又哑的人,依法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庭审后又写出悔过书,自愿认罪,故可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
下一篇:陈某某犯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某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在犯罪时未满18周岁。 依法可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重庆云阳县律师辩护 抢劫罪的犯罪构成
- · 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 · 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 · 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系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 · 陈某某犯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某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在犯罪时未满18周岁。 依法可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