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关于抢劫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汤某昊,男,出生于重庆市云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云阳县。
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1月XX日被云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5月XX日被云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4年12月XX日刑满释放。
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6月XX日被云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于同年7月XX日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自2020年7月XX日至2023年7月XX日)。
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XX日被云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次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XX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云阳县看守所。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汤某昊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2021年1月XX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1月XX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审理过程中,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发现应当适用的法律与起诉书适用的法律不符,于2021年1月XX日变更起诉决定书变更起诉,指控被告人汤某昊犯抢劫罪。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2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汤某昊与被害人王某某于2020年7月经人介绍认识。
2020年8月XX日5时许,被告人汤某昊酒后乘坐朋友于某某驾驶的汽车来到被害人王某某居住的云阳县桂花路,打算找王某某借钱。
汤某昊因敲门后无人为其开门,便自行拉门进入王某某家中。
汤某昊进门后一边与王某某交谈一边转到王某某家厨房将菜刀拿在手里。
后王某某将汤某昊带至自己卧室交谈,汤某昊对王某某说“扯3000元钱用”,王某某称自己没有3000元,只有1000元。
汤某昊认为王某某不给自己面子,便挥舞手中菜刀、用卧室桌上的剪刀戳桌子,威胁王某某。
于某某见被告人汤某昊一直没有下楼便也下车来到被害人王某某家中,于某某看到汤某昊手持菜刀、剪刀,劝汤某昊将菜刀、剪刀放下。
汤某昊便将菜刀放在王某某家门口,让王某某到于某某车上说话,并在上车之前将剪刀扔在楼下。
当车行至云阳县双江派出所时,汤某昊将王某某拉下车,因王某某是涉毒人员,汤某昊威胁要把王某某带到派出所,王某某不去,汤某昊遂打了王某某头部一拳,王某某便主动要进入派出所,汤某昊不让,双方在派出所门口拉扯。
之后于某某下车将汤某昊、王某某劝回到车上。
后于某某将车开至云阳县XX街道XX加油站附近停下,王某某将1000元钱交给汤某昊,汤某昊拿到钱后便下车自行离开,于某某驾车将王某某送回其家中。
2020年10月XX日21时许,被告人汤某昊在云阳县某某KTV包房内被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10月XX日,被告人汤某昊赔偿被害人王某某5000元,并取得其书面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汤某昊以暴力、胁迫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人民币1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汤某昊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抢劫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汤某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相关强制措施凭证、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王某某、于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汤某昊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录音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方法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的规定,构成抢劫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汤某昊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第二百零一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注刑案二十年,一直致力于申请取保候审、罪轻辩护等,了解更多请访问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263条,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最高可判处死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应当立案。
抢劫罪是行为犯,刑法对构成抢劫罪没有规定数额、情节方面的限制,只要行为人当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无论是否抢到钱财,也不论实际抢到钱财的多少,原则上都构成抢劫罪,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以下是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关于抢劫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汤某昊,男,出生于重庆市云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云阳县。
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1月XX日被云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5月XX日被云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4年12月XX日刑满释放。
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6月XX日被云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于同年7月XX日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自2020年7月XX日至2023年7月XX日)。
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XX日被云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次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XX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云阳县看守所。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汤某昊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2021年1月XX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1月XX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审理过程中,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发现应当适用的法律与起诉书适用的法律不符,于2021年1月XX日变更起诉决定书变更起诉,指控被告人汤某昊犯抢劫罪。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2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汤某昊与被害人王某某于2020年7月经人介绍认识。
2020年8月XX日5时许,被告人汤某昊酒后乘坐朋友于某某驾驶的汽车来到被害人王某某居住的云阳县桂花路,打算找王某某借钱。
汤某昊因敲门后无人为其开门,便自行拉门进入王某某家中。
汤某昊进门后一边与王某某交谈一边转到王某某家厨房将菜刀拿在手里。
后王某某将汤某昊带至自己卧室交谈,汤某昊对王某某说“扯3000元钱用”,王某某称自己没有3000元,只有1000元。
汤某昊认为王某某不给自己面子,便挥舞手中菜刀、用卧室桌上的剪刀戳桌子,威胁王某某。
于某某见被告人汤某昊一直没有下楼便也下车来到被害人王某某家中,于某某看到汤某昊手持菜刀、剪刀,劝汤某昊将菜刀、剪刀放下。
汤某昊便将菜刀放在王某某家门口,让王某某到于某某车上说话,并在上车之前将剪刀扔在楼下。
当车行至云阳县双江派出所时,汤某昊将王某某拉下车,因王某某是涉毒人员,汤某昊威胁要把王某某带到派出所,王某某不去,汤某昊遂打了王某某头部一拳,王某某便主动要进入派出所,汤某昊不让,双方在派出所门口拉扯。
之后于某某下车将汤某昊、王某某劝回到车上。
后于某某将车开至云阳县XX街道XX加油站附近停下,王某某将1000元钱交给汤某昊,汤某昊拿到钱后便下车自行离开,于某某驾车将王某某送回其家中。
2020年10月XX日21时许,被告人汤某昊在云阳县某某KTV包房内被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10月XX日,被告人汤某昊赔偿被害人王某某5000元,并取得其书面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汤某昊以暴力、胁迫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人民币1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汤某昊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抢劫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汤某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相关强制措施凭证、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王某某、于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汤某昊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录音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方法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的规定,构成抢劫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汤某昊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第二百零一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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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263条,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最高可判处死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应当立案。
抢劫罪是行为犯,刑法对构成抢劫罪没有规定数额、情节方面的限制,只要行为人当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无论是否抢到钱财,也不论实际抢到钱财的多少,原则上都构成抢劫罪,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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