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黄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8-11-30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被告人黄某,男,汉族,1978年2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固镇县,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
 
被告人黄某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4年10月21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以蚌禹检刑诉(2014)3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强迫交易罪,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审查,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于2014年1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份以来,刘西文伙同崔北伍(均已判刑)、刘浩、刘海、席玉强、宋在飞(三人均另案处理)共同出资,在本市君临天下小区成立”便民服务队”,以此为名安排郭万魁(另案处理)组织、邀约崔成成、崔海军、王学军(均已判刑)及被告人黄某等多人,在小区门口和内部进行搜寻,发现有业主装修、人员送货时,共同采取多人围堵、言语威胁的方式,阻止送货人员送货上楼,不许沙子、水泥进入该小区,以强迫小区业主在装修房屋时以远高于市场的价格接受其砸墙和搬运服务、购买沙子和水泥,从被害人崔某等人处共计得款16962元。
 
所得款项约40℅被崔北伍等人扣留自行分配,其余由”便民服务队”人员共同平分。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黄某伙同他人,共同以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第(一)、(二)项、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黄某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且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审理查明:2011年底,被告人黄某被邀约加入刘海、刘浩、崔北伍(已判刑)等人组织的本市君临天下小区”便民服务队”,嗣后至2012年10月期间,”便民服务队”人员在该小区门口和里面,当发现有小区业主房屋装修和相关人员运送沙子、水泥等装修建材时,即采取多人围堵、语言威胁的方式,阻拦装修材料进入该小区,并强迫业主从”便民服务队”处高价购买砂子、水泥;同时强迫送货人员不得送建材至业主家中,后以高于市场价格强迫业主接受搬运服务;另外又以高于市场价格强迫业主接受其砸墙等事务。
 
所得款项约40℅被刘浩、刘西文、崔北伍、刘海、席玉强、宋在飞等人扣留后分配,其余由被告人黄某等”便民服务队”其他人员共同平分,其中从被害人方某、张某甲、张某乙、崔某、章某、魏某、鲍某、饶某、陈某、盛某等人处获取款项16962元,具体如下:
 
1、2011年12月份,被害人方某在君临天下小区9栋2单元1601号家中装修房屋。
 
期间”便民服务队”人员阻止方某聘请他人砸墙,强行叫方某让他们进行砸墙,后向方某索取砸墙费400元。
 
之后,被害人方某被迫向”便民服务队”购买了348元的沙子和水某2012年3月份,”便民服务队”人员强行阻拦方某购买的板材进入小区,迫使方某接受其搬运”服务”,并向方某索取”扛楼”费1050元。
 
2、2012年4月份,被害人张某甲在君临天下小区9栋1单元401号家中装修房屋。
 
期间”便民服务队”人员在该小区门口阻止送货员向张某甲家送瓷砖,迫使张某甲接受其搬运”服务”,并向张某甲索取”扛楼”费80元。
 
3、2012年4月份,被害人张某乙在君临天下小区9栋2单元1101号家中装修房屋。
 
期间”便民服务队”人员阻止张某乙聘请他人砸墙,迫使张某乙接受其砸墙,并向张某乙索要砸墙费1000元。
 
4、2012年6月份,被害人崔某的女儿在君临天下小区14幢1503号家中装修房屋。
 
期间”便民服务队”人员在该小区门口强行阻拦崔某购买的沙子进入小区,并高价强行销售”便民服务队”经营的沙子、水泥,共计得款3540元。
 
过了五六天,”便民服务队”人员强行阻拦崔某购买的瓷砖进入小区,迫使崔某接受他们搬运”服务”,并向崔某索取”扛楼”费800元。
 
过了几天,”便民服务队”人员又阻止崔某聘请他人砸墙,并迫使崔某接受其砸墙,后索要砸墙费800元。
 
后崔某购买涂料、木工板等建材,又被迫向”便民服务队”支付了搬运费400元。
 
5、2012年6月份,被害人章某在君临天下小区13栋1单元803号家中装修房屋。
 
期间”便民服务队”人员强行叫章某让他们为其砸墙,后向章某索要砸墙费2000元。
 
6、2012年6月份,被害人魏某在君临天下小区16栋1单元1401号家中装修房屋。
 
期间”便民服务队”人员强行叫魏某让他们为其砸墙,后向魏某索要砸墙费800元。
 
7、2012年7月份,被害人鲍某在君临天下小区10栋1单元1602号家中装修房屋。
 
期间”便民服务队”人员在该小区门口阻止送货员向鲍某家运送沙子,后鲍某被迫以高价向”便民服务队”处购买沙子、水泥,共支付了930元钱。
 
另外”便民服务队”人员强行阻拦鲍某购买的板材进入小区,迫使鲍某接受他们搬运”服务”,后向鲍某索取”扛楼”费960元。
 
8、2012年7月份,被害人饶某在君临天下小区9栋2单元201号家中装修房屋。
 
期间”便民服务队”人员强行让饶某向”便民服务队”购买沙子、水泥,后饶某支付了1380元。
 
后”便民服务队”人员又阻止饶某聘请他人砸墙,并强行叫饶某让他们进行砸墙,后向饶某索要砸墙费900元。
 
同年8月初,”便民服务队”人员阻拦饶某购买的板材进入小区,并迫使饶某接受他们搬运”服务”,后向饶某收取搬运费400元。
 
9、2012年7月份,被害人陈某在君临天下小区18栋1单元1104号家中装修房屋。
 
期间”便民服务队”人员在该小区门口强行阻拦陈某购买的沙子进入小区,后陈某花了54元向”便民服务队”处购买了一车沙子和一袋水某另外”便民服务队”人员在该小区门口阻止送货员向陈某家送瓷砖,并迫使陈某接受他们搬运”服务”,后向陈某索取200元”扛楼”费。
 
10、2012年10月份,被害人盛某在君临天下小区19栋1001号家中装修房屋。
 
期间”便民服务队”人员在盛某家单元门口阻止送货员向盛某家送瓷砖,并迫使盛某接受他们搬运”服务”,后向盛某索取”扛楼”费220元。
 
另外”便民服务队”人员阻止盛某聘请他人砸墙,并强行叫盛某让他们进行砸墙,后向盛某索要砸墙费700元。
 
另查明:2014年10月21日,被告人黄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刘西文、刘浩因犯强迫交易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王学军、崔海军、崔成成因犯强迫交易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相关照片、同案犯崔成成、崔海军、王学军、崔北伍、刘浩、刘西文、席玉强、郭万魁、刘海、宋在飞的供述;证人邱某的证言;被害人章某、张某甲、张某乙、魏某、崔某、陈某、盛某、方某、饶某、鲍某的陈述;被告人黄某的供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受刘海等人指派、邀约,在蚌埠市君临天下小区业主装修房屋时使用威胁的手段排除他人竞争,强迫业主接受其服务,以达到提高价格的目的,其行为已经构成强迫交易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从事具体的砸墙、扛楼等工作,但是受指派或者他人的邀集,作用相对较小,故虽不宜划分主从犯,但量刑时应当予以从轻考虑。
 
被告人黄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黄某系初犯,认罪态度好,且积极接受财产刑,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第(一)、(二)项、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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