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金某。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5)13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犯强迫交易罪,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金小宇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金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日开始,被告人金某与李某、丁某(均已判刑)经预谋,一起在乐清市北白象镇白塔王村利民南路6号二楼开设路易馨浓美容院。
由李某、丁某、方某(已判刑)等人负责发放卡片,招揽顾客,以送小礼品为诱饵,将顾客带至美容院内,由陈某丙、王某、马某(均已判刑)负责美容操作。
徐某(已判刑)负责记账,与陈某丙、王某、马某等人互相配合,多次以免费测试皮肤的名义,用“测试剂”将顾客皮肤变黑,而后胁迫顾客进行美容消费。
至2014年8月13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强迫交易三人、三次以上,金额近十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收款收据、总业绩表、明细账本、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说明、情况说明、证人陈某甲、叶某的证言、被害人熊某、车某、陈某乙、张某、汪某、杨某的陈述、同案犯李某、丁某、陈某丙、方某、王某、徐某、马某的供述、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伙同他人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强卖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金某如实供述自己的基本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金某八个月以上一年四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
为维护社会正常秩序,打击犯罪,根据本案的具体犯罪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第(一)项 、第(二)项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金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向本院交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5年3月5日起至2016年3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5)13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犯强迫交易罪,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金小宇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金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日开始,被告人金某与李某、丁某(均已判刑)经预谋,一起在乐清市北白象镇白塔王村利民南路6号二楼开设路易馨浓美容院。
由李某、丁某、方某(已判刑)等人负责发放卡片,招揽顾客,以送小礼品为诱饵,将顾客带至美容院内,由陈某丙、王某、马某(均已判刑)负责美容操作。
徐某(已判刑)负责记账,与陈某丙、王某、马某等人互相配合,多次以免费测试皮肤的名义,用“测试剂”将顾客皮肤变黑,而后胁迫顾客进行美容消费。
至2014年8月13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强迫交易三人、三次以上,金额近十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收款收据、总业绩表、明细账本、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说明、情况说明、证人陈某甲、叶某的证言、被害人熊某、车某、陈某乙、张某、汪某、杨某的陈述、同案犯李某、丁某、陈某丙、方某、王某、徐某、马某的供述、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伙同他人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强卖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金某如实供述自己的基本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金某八个月以上一年四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
为维护社会正常秩序,打击犯罪,根据本案的具体犯罪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第(一)项 、第(二)项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金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向本院交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5年3月5日起至2016年3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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