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胡某某,男,197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苏州浩天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
负责人,住苏州市。
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于2017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4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蒋泉良,江苏华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诉刑诉[2017]4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玲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及辩护人蒋泉良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
被告人胡某某以苏州金脑袋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名义承接苏州市相城区环秀湖花园智能化工程,于2017年1月伪造一枚苏州市公安局的印章,并在伪造的《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竣工验收意见书》上加盖。
被告人胡某某又于2017年4月伪造一枚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单位内部保卫大队印章,并在伪造的《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备案通知书》上加盖。
被告人胡某某将上述两份公文用于工程验收,提交给工程甲方,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由书证《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竣工验收意见书》、《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备案通知书》、建筑工程档案接收证明书等,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证人尚某、徐某、何某等人的证言,发破案经过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
根据本案犯罪情节及被告人胡某某的悔罪、认罪态度,可对被告人胡某某宣告缓刑。
对辩护人以上述从轻情节为由提请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即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负责人,住苏州市。
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于2017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4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蒋泉良,江苏华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诉刑诉[2017]4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玲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及辩护人蒋泉良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
被告人胡某某以苏州金脑袋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名义承接苏州市相城区环秀湖花园智能化工程,于2017年1月伪造一枚苏州市公安局的印章,并在伪造的《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竣工验收意见书》上加盖。
被告人胡某某又于2017年4月伪造一枚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单位内部保卫大队印章,并在伪造的《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备案通知书》上加盖。
被告人胡某某将上述两份公文用于工程验收,提交给工程甲方,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由书证《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竣工验收意见书》、《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备案通知书》、建筑工程档案接收证明书等,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证人尚某、徐某、何某等人的证言,发破案经过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
根据本案犯罪情节及被告人胡某某的悔罪、认罪态度,可对被告人胡某某宣告缓刑。
对辩护人以上述从轻情节为由提请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即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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