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姜某。
2001年3月至2012年2月任莱西市某区土地建设房产局城管科科长,2012年2月至2015年2月任莱西市某区二管区主任,2015年2月至今任莱西市某区农技推广中心副主任。
2016年3月23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莱西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西检公刑诉[2016]3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至2011年度,被告人姜某作为莱西市某区土地建设局城管科科长,负责某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全面业务并具体承办,负责对危房改造对象是否符合低保、五保、优抚对象等身份进行审核。
但是,被告人姜某未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薛某勤等不符合低保户、五保户、优抚对象身份的59份以低保户的身份成功申报为危房改造对象,违规享受了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造成国家经济损失70.8万元,严重违背了国家实施的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损害了政府声誉与形象。
公诉机关为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了案件来源、查获经过、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相关书证、户籍证明书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姜某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之规定,提请本院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姜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未辩解,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
2010年至2011年度,被告人姜某担任莱西市某区土地建设局城管科科长、负责某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全面工作,并具体承办对危房改造对象是否符合低保、五保、优抚对象这三种身份进行审核的业务,被告人姜某在工作中未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59户不符合低保户、五保户、优抚对象身份的困难户以低保户的身份成功申报为危房改造对象,违规享受了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造成国家经济损失人民币70.8万元。
被告人姜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案件来源、查获经过、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相关书证、户籍证明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姜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
综合考虑被告人姜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程度,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可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三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二)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姜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2001年3月至2012年2月任莱西市某区土地建设房产局城管科科长,2012年2月至2015年2月任莱西市某区二管区主任,2015年2月至今任莱西市某区农技推广中心副主任。
2016年3月23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莱西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西检公刑诉[2016]3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至2011年度,被告人姜某作为莱西市某区土地建设局城管科科长,负责某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全面业务并具体承办,负责对危房改造对象是否符合低保、五保、优抚对象等身份进行审核。
但是,被告人姜某未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薛某勤等不符合低保户、五保户、优抚对象身份的59份以低保户的身份成功申报为危房改造对象,违规享受了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造成国家经济损失70.8万元,严重违背了国家实施的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损害了政府声誉与形象。
公诉机关为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了案件来源、查获经过、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相关书证、户籍证明书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姜某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之规定,提请本院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姜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未辩解,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
2010年至2011年度,被告人姜某担任莱西市某区土地建设局城管科科长、负责某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全面工作,并具体承办对危房改造对象是否符合低保、五保、优抚对象这三种身份进行审核的业务,被告人姜某在工作中未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59户不符合低保户、五保户、优抚对象身份的困难户以低保户的身份成功申报为危房改造对象,违规享受了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造成国家经济损失人民币70.8万元。
被告人姜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案件来源、查获经过、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相关书证、户籍证明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姜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
综合考虑被告人姜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程度,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可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三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二)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姜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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