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申某某,男,197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
2014年6月23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汾西县人民检察院取保侯审。
汾西县人民检察院以汾检刑诉(2014)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申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汾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柏爱平、李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申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汾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月20日,汾西县佃坪乡圪台头村山核桃洼许XX私开矿发生一起塌顶事故,致使工人王XX死亡。
被告人申某某身为佃坪人民政府打击非法开采工作队队员,是该矿所在地打击非法开采的包片监管员,负有每天巡查和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的监管职责。
其在许XX私开矿非法开采发生事故期间,没有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使该矿处于脱管状态,导致了该事故的发生。
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申某某身为打非包片监管员没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导致重大事故的发生,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之规定,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申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并陈述当时因下雪封山客观原因未上山巡查。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20日,汾西县佃坪乡圪台头村山核桃洼许XX私开矿发生一起塌顶事故,致使工人王XX死亡。
被告人申某某身为佃坪人民政府打击非法开采工作队队员,是该矿所在地打击非法开采的包片监管员,负有监管职责。
其在许XX私开矿非法开采发生事故期间,没有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监管不力,导致了该事故的发生。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佃坪乡人民政府的证明材料及工资表,证明了被告人申某某于2011年11月24日被佃坪乡人民政府招聘为打击非法开采工作队队员。
2、佃坪乡人民政府打非包片工作会议记录及打非包片责任人名单,证明了申某某负责监管圪台头村委片区的非法开采监管。
3、汾西县打击非法开采巡查记录表,证明了2012年1月18日,被告人及佃坪乡政府工作人员对该矿坑口进行了填埋。
4、汾西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证明了许XX私开矿于2012年1月20日发生塌顶事故,致使工人王XX死亡。
5、被告人供述材料,印证了上述事实,同时证明了事故发生时段内,因下雪封山未上山巡查。
上述证据材料,经当庭举证质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对于许XX私开矿非法开采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被告人申某某身为佃坪人民政府打击非法开采工作队队员和该片区非法开采监管负责人,未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监管不力,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汾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成立。
由于其事前对该采矿点进行过巡查和处理,属犯罪情节轻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三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申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2014年6月23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汾西县人民检察院取保侯审。
汾西县人民检察院以汾检刑诉(2014)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申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汾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柏爱平、李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申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汾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月20日,汾西县佃坪乡圪台头村山核桃洼许XX私开矿发生一起塌顶事故,致使工人王XX死亡。
被告人申某某身为佃坪人民政府打击非法开采工作队队员,是该矿所在地打击非法开采的包片监管员,负有每天巡查和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的监管职责。
其在许XX私开矿非法开采发生事故期间,没有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使该矿处于脱管状态,导致了该事故的发生。
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申某某身为打非包片监管员没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导致重大事故的发生,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之规定,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申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并陈述当时因下雪封山客观原因未上山巡查。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20日,汾西县佃坪乡圪台头村山核桃洼许XX私开矿发生一起塌顶事故,致使工人王XX死亡。
被告人申某某身为佃坪人民政府打击非法开采工作队队员,是该矿所在地打击非法开采的包片监管员,负有监管职责。
其在许XX私开矿非法开采发生事故期间,没有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监管不力,导致了该事故的发生。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佃坪乡人民政府的证明材料及工资表,证明了被告人申某某于2011年11月24日被佃坪乡人民政府招聘为打击非法开采工作队队员。
2、佃坪乡人民政府打非包片工作会议记录及打非包片责任人名单,证明了申某某负责监管圪台头村委片区的非法开采监管。
3、汾西县打击非法开采巡查记录表,证明了2012年1月18日,被告人及佃坪乡政府工作人员对该矿坑口进行了填埋。
4、汾西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证明了许XX私开矿于2012年1月20日发生塌顶事故,致使工人王XX死亡。
5、被告人供述材料,印证了上述事实,同时证明了事故发生时段内,因下雪封山未上山巡查。
上述证据材料,经当庭举证质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对于许XX私开矿非法开采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被告人申某某身为佃坪人民政府打击非法开采工作队队员和该片区非法开采监管负责人,未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监管不力,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汾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成立。
由于其事前对该采矿点进行过巡查和处理,属犯罪情节轻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三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申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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