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某,女,1938年9月28日出生于四川省邛崃市,身份证号510XXXX,汉族,文盲,户籍地邛崃市。
2011年1月25日因犯容留卖淫罪被本院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10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5年3月19日因犯容留卖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6年9月14日因犯容留卖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并撤销本院2015年3月19日作出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事判决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6年10月13日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被邛崃市公安局监视居住,12月12日经邛崃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监视居住,2017年2月27日经本院决定被监视居住。
邛崃市人民检察院以邛检公诉刑诉[2016]7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邛崃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唐怡、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自2010年以来,被告人李某某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在其位于邛崃市XX镇XX村X组经营的茶铺内,以每次收取床铺费5元的方式,为他人从事卖淫嫖娼活动提供场所,容留他人进行卖淫嫖娼违法活动。
2016年10月13日9时许,公安机关到场进行检查时,现场查获正在进行卖淫嫖娼违法活动的潘某某与杨某某、付某某与雍某某二女二男,并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归案。
到案后,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2016年9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因犯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现被告人李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期间。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并有书证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到案经过、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表、监视居住决定书、被告人辨认现场笔录和照片、被告人辨认违法人员笔录、潘某某辨认杨某某笔录、潘某某辨认现场照片、付某某辨认雍某某笔录、付某某辨认现场照片、杨某某辨认潘某某笔录、杨某某辨认现场照片、雍某某辨认付某某笔录、雍某某辨认现场照片、邛崃市公安局邛公(东)行罚决字[2016]11291号、11292号、11293号、112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2016)川0183刑初555号刑事判决书,证人潘某某、付某某、杨某某、雍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公安机关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故意为他人从事卖淫嫖娼违法活动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依法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因犯罪被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
被告人李某某已满七十五周岁,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审理中,被告人李某某表示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邛崃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容留卖淫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九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十七条 之一,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6)川0183刑初555号刑事判决第二项被告人李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的缓刑部分;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加上前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2011年1月25日因犯容留卖淫罪被本院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10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5年3月19日因犯容留卖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6年9月14日因犯容留卖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并撤销本院2015年3月19日作出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事判决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6年10月13日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被邛崃市公安局监视居住,12月12日经邛崃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监视居住,2017年2月27日经本院决定被监视居住。
邛崃市人民检察院以邛检公诉刑诉[2016]7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邛崃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唐怡、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自2010年以来,被告人李某某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在其位于邛崃市XX镇XX村X组经营的茶铺内,以每次收取床铺费5元的方式,为他人从事卖淫嫖娼活动提供场所,容留他人进行卖淫嫖娼违法活动。
2016年10月13日9时许,公安机关到场进行检查时,现场查获正在进行卖淫嫖娼违法活动的潘某某与杨某某、付某某与雍某某二女二男,并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归案。
到案后,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2016年9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因犯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现被告人李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期间。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并有书证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到案经过、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表、监视居住决定书、被告人辨认现场笔录和照片、被告人辨认违法人员笔录、潘某某辨认杨某某笔录、潘某某辨认现场照片、付某某辨认雍某某笔录、付某某辨认现场照片、杨某某辨认潘某某笔录、杨某某辨认现场照片、雍某某辨认付某某笔录、雍某某辨认现场照片、邛崃市公安局邛公(东)行罚决字[2016]11291号、11292号、11293号、112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2016)川0183刑初555号刑事判决书,证人潘某某、付某某、杨某某、雍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公安机关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故意为他人从事卖淫嫖娼违法活动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依法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因犯罪被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
被告人李某某已满七十五周岁,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审理中,被告人李某某表示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邛崃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容留卖淫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九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十七条 之一,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6)川0183刑初555号刑事判决第二项被告人李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的缓刑部分;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加上前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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