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某,男,196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五常市五常镇成功街二委一组,暂住抚顺沈抚新城高湾经济区浪莎足疗屋。
2000年10月因犯强迫卖淫罪被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6年10月20日被抚顺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抚顺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抚开检诉刑诉〔2016〕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抚顺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卫利、宋长余到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抚顺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于2016年4月起,在抚顺沈抚新城高湾经济区经营管理浪莎足疗屋,期间,招用容留妇女从事卖淫活动。
同年10月19日21时许,卖淫女张某等3人分别与嫖客王某、曹某在该足疗屋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被告人王某某于案发当晚被公安人员传唤到案。
据此,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并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6年4月起,在抚顺沈抚新城高湾经济区经营管理浪莎足疗屋,期间,招用容留妇女从事卖淫活动。
同年10月19日21时许,卖淫女张某等3人分别与嫖客王某、曹某在该足疗屋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公安人员同时将被告人王某某传唤至公安机关审查。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立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王某、张某、徐某某、曹某、付某某的证言;现场照片及视频光盘;辨认笔录;租房协议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在案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妇女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已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有前科,再次犯罪,可酌情从重处罚。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2000年10月因犯强迫卖淫罪被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6年10月20日被抚顺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抚顺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抚开检诉刑诉〔2016〕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抚顺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卫利、宋长余到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抚顺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于2016年4月起,在抚顺沈抚新城高湾经济区经营管理浪莎足疗屋,期间,招用容留妇女从事卖淫活动。
同年10月19日21时许,卖淫女张某等3人分别与嫖客王某、曹某在该足疗屋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被告人王某某于案发当晚被公安人员传唤到案。
据此,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并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6年4月起,在抚顺沈抚新城高湾经济区经营管理浪莎足疗屋,期间,招用容留妇女从事卖淫活动。
同年10月19日21时许,卖淫女张某等3人分别与嫖客王某、曹某在该足疗屋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公安人员同时将被告人王某某传唤至公安机关审查。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立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王某、张某、徐某某、曹某、付某某的证言;现场照片及视频光盘;辨认笔录;租房协议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在案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妇女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已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有前科,再次犯罪,可酌情从重处罚。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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