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孙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8-09-17来源:OpenLaw浏览次数:

 
被告人孙某,男,2000年8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3年11月2日刑满释放。
 
因本案于2011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3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张江诉[2011]0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2月22日晚,被告人孙某携带用于自己吸食的12。
 
16克甲基苯丙胺至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2660号王路亭(另案处理)住处。
 
被告人孙某因吸毒嫌疑被抓获后,主动交代了上述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路亭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收缴毒品专用收据、毒品检验报告、检查笔录、照片、尿液检验报告、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孙某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  、第六十七条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此款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即自2011年2月22日起至2011年9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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