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孙某,男,2000年8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3年11月2日刑满释放。
因本案于2011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3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张江诉[2011]0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2月22日晚,被告人孙某携带用于自己吸食的12。
16克甲基苯丙胺至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2660号王路亭(另案处理)住处。
被告人孙某因吸毒嫌疑被抓获后,主动交代了上述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路亭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收缴毒品专用收据、毒品检验报告、检查笔录、照片、尿液检验报告、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孙某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 、第六十七条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此款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即自2011年2月22日起至2011年9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重庆沙坪坝区律师辩护 非法持有毒品罪共犯
- · 被告人石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 · 被告人沈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 · 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 · 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