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起玉,男,1959年3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会昌县人,小学文化,原系会昌县城步云桥头“玉安苑”开发商。
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1年12月3日被会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会昌县看守所。
会昌县人民检察院以会检刑诉(20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会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3年9月4日,文某某与被告人张某某签订了买卖会昌县城步云桥头玉安苑商住楼南单元601套房及底层贮藏室1间的房屋预售合同。
2004年1月9日,会昌县人民法院以(2003)会民二初字第131-0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文某某与被告人于2003年9月4日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玉安苑商住楼南单元601套房及底层贮藏室1间属文某某所有。
2004年11月28日,被告人隐瞒房屋、贮藏室已出售的事实与被害人陈斌签订房屋预售合同,将玉安苑商住楼南单元601套房及底层贮藏室1间卖给陈某。
合同签订后,陈某分别于2004年11月28日、2004年12月12日共向被告人支付了27000元的购房款。
2005年1月陈某对该房进行装修时文世生将实情告知了陈某。
2005年4月14日,会昌县公安局对本案进行立案侦查。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外出潜逃,会昌县公安局于2011年12月2日在广东省梅州市区一出租屋将其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人邓某某、文某某、林某某的证言,房屋预售合同书、收据,民事调解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隐瞒真相,以“一房二卖”的手段骗取他人购房款后逃匿,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第一款 第(四)项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张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张某某非法所得27000元返还被害人。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被告人张某某的刑期自2011年12月3日起至2013年6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1年12月3日被会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会昌县看守所。
会昌县人民检察院以会检刑诉(20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会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3年9月4日,文某某与被告人张某某签订了买卖会昌县城步云桥头玉安苑商住楼南单元601套房及底层贮藏室1间的房屋预售合同。
2004年1月9日,会昌县人民法院以(2003)会民二初字第131-0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文某某与被告人于2003年9月4日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玉安苑商住楼南单元601套房及底层贮藏室1间属文某某所有。
2004年11月28日,被告人隐瞒房屋、贮藏室已出售的事实与被害人陈斌签订房屋预售合同,将玉安苑商住楼南单元601套房及底层贮藏室1间卖给陈某。
合同签订后,陈某分别于2004年11月28日、2004年12月12日共向被告人支付了27000元的购房款。
2005年1月陈某对该房进行装修时文世生将实情告知了陈某。
2005年4月14日,会昌县公安局对本案进行立案侦查。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外出潜逃,会昌县公安局于2011年12月2日在广东省梅州市区一出租屋将其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人邓某某、文某某、林某某的证言,房屋预售合同书、收据,民事调解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隐瞒真相,以“一房二卖”的手段骗取他人购房款后逃匿,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第一款 第(四)项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张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张某某非法所得27000元返还被害人。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被告人张某某的刑期自2011年12月3日起至2013年6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丁某犯合同诈骗罪,金额共计人民币1,787,200元,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 · 铁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 · 陈某涉嫌合同诈骗罪,能自愿认罪,被害人的损失已得到挽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 · 郑某某能如实供认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 · 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工程项目并冒用他人名义,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共计20余万元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