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某,男,1958年10月15日生于河南省泌阳县,汉族,大专文化。
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10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0)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挪用公款罪,于201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己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底,泌阳县骨科医院(民营医院)院长杨某某因本院资金周转困难,找到时任泌阳县医保中心主任李某某请求借医保中心公款,李某某授意王某某将公款借给杨某某5万元,2008年春节,杨某某归还借款2万元,余款案发后余款3万元已全部归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王某某、杨某某、姚某某的证言,泌阳县骨科医院营业执照及欠条,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
被告人李某某挪用公款未获取利益,所犯罪行轻微、危害不大,且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案发前、后所挪用公款使用人已分两次全部归还,未造成经济损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10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0)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挪用公款罪,于201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己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底,泌阳县骨科医院(民营医院)院长杨某某因本院资金周转困难,找到时任泌阳县医保中心主任李某某请求借医保中心公款,李某某授意王某某将公款借给杨某某5万元,2008年春节,杨某某归还借款2万元,余款案发后余款3万元已全部归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王某某、杨某某、姚某某的证言,泌阳县骨科医院营业执照及欠条,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
被告人李某某挪用公款未获取利益,所犯罪行轻微、危害不大,且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案发前、后所挪用公款使用人已分两次全部归还,未造成经济损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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