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肖某,女,1992年1月4日出生,住某某区某某街某某村X号。
2017年2月20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3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姬玲,陕西信予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7)4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向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及其辩护人姬玲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4日,张某某以李亚玫的名义虚报注册资本3000万元注册登记顺发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投资管理咨询及项目投资(仅限于本企业现有资金的投资)。
同年7月,顺发公司与晟峰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晟峰公司委托顺发公司融资。
张某某招聘了张某心、封某、姚某某、袁某某、吕某(均已判刑)等人为业务员,规定业务员融资提成比例。
业务员采用上街宣传、散发传单等形式,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宣传顺发公司,向投资客户承诺高额回报。
2014年7月至2014年12月,被告人肖某在顺发公司从事内勤、业务员的工作,为顺发公司吸收资金47万元,签订合同15份,非法获利8840元。
2017年2月20日肖某投案。
案发后肖某退赃1万元,退缴犯罪所得884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肖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机关的破案及抓获经过;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安分局的案件移送函;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借款合同、收款收据;张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王某某等人的陈述;集资情况一览表;缴款单据;辨认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2016)陕01刑初80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肖某的户籍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面向社会公众进行虚假宣传,承诺支付高额利息回报,通过签订借款协议的方式募集资金,扰乱了国家正常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肖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肖某的辩护人关于肖某主动归案,且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及肖某退缴了全部非法所得,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为维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打击集资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肖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二万元,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退缴在案的非法所得8840元、赃款10000元按比例发还集资群众。
为追缴到案的赃款460000元依法继续追缴,发还集资群众。
如不服本判决,自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2017年2月20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3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姬玲,陕西信予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7)4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向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及其辩护人姬玲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4日,张某某以李亚玫的名义虚报注册资本3000万元注册登记顺发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投资管理咨询及项目投资(仅限于本企业现有资金的投资)。
同年7月,顺发公司与晟峰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晟峰公司委托顺发公司融资。
张某某招聘了张某心、封某、姚某某、袁某某、吕某(均已判刑)等人为业务员,规定业务员融资提成比例。
业务员采用上街宣传、散发传单等形式,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宣传顺发公司,向投资客户承诺高额回报。
2014年7月至2014年12月,被告人肖某在顺发公司从事内勤、业务员的工作,为顺发公司吸收资金47万元,签订合同15份,非法获利8840元。
2017年2月20日肖某投案。
案发后肖某退赃1万元,退缴犯罪所得884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肖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公安机关的破案及抓获经过;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安分局的案件移送函;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借款合同、收款收据;张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王某某等人的陈述;集资情况一览表;缴款单据;辨认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2016)陕01刑初80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肖某的户籍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面向社会公众进行虚假宣传,承诺支付高额利息回报,通过签订借款协议的方式募集资金,扰乱了国家正常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肖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肖某的辩护人关于肖某主动归案,且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及肖某退缴了全部非法所得,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为维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打击集资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肖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二万元,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退缴在案的非法所得8840元、赃款10000元按比例发还集资群众。
为追缴到案的赃款460000元依法继续追缴,发还集资群众。
如不服本判决,自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上一篇:被告人宋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下一篇:被告人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四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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