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房某某,男,汉族,1980年8月21日出生。
公诉机关以西检公诉刑诉(2017)922号起诉书指控
被告人
房某某犯强制猥亵罪。
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派公诉人裘某出庭,指控:2016年11月2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房某某带着酒后走路不稳的被害人周某入住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凤凰艺馆8802房间。
在房间内,被告人房某某向被害人周某提出发生性关系要求,但被害人周某拒绝,进而双方发生争执,后被告人房某某采用扇巴掌的方式殴打被害人,并又对着被害人的背部自慰,强行将精液射在被害人周某的背部。
案发后,被告人房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周某人民币176666元,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房某某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房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房某某犯强制猥亵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自侦查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本院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房某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公诉机关以西检公诉刑诉(2017)922号起诉书指控
被告人
房某某犯强制猥亵罪。
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派公诉人裘某出庭,指控:2016年11月2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房某某带着酒后走路不稳的被害人周某入住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凤凰艺馆8802房间。
在房间内,被告人房某某向被害人周某提出发生性关系要求,但被害人周某拒绝,进而双方发生争执,后被告人房某某采用扇巴掌的方式殴打被害人,并又对着被害人的背部自慰,强行将精液射在被害人周某的背部。
案发后,被告人房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周某人民币176666元,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房某某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房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房某某犯强制猥亵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自侦查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本院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房某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被告人万某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 · 被告人连某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 · 被告人邓某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 · 被告人邵某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 · 被告人许某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